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82號文件

檔 號: CB2/BC/4/97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9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5時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鄧兆棠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2)7
馬健雄先生
I. 討論政府當局的文件及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臨立會CB(2)708(01)號文件)

政府當局在其為回應議員在上次會議席上提出的各點關
注事項而擬備的文件內指出,當局不會提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藉以把完全失聰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的最高百分比由60%調高至 100%,以及把從事 4種較高
噪音工作的僱員符合資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最短服務年資
,由 10 年放寬至5年。當局亦著重指出,倘若採納該兩
項修訂建議,其所涉及的額外賠償責任將令職業性失聰
補償基金("補償基金")分別在運作首年及第4年完結時耗
盡。

2. 經考慮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的財政狀況以及多個國
家就完全失聰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所採用的百分比
幅度(介乎 35%至 75%不等)後,議員同意不會提出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把完全失聰 (兩耳的聽力損失
程度均在90分貝及以上)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
分比由60%調高至100%。梁智鴻議員表示,他仍正考
慮就此事項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至於把從事4種較高噪音工作的僱員符合資格提出申索
所需的服務年資由 10 年放寬至5年的建議,當局估計,
若實施此項改善建議,補償基金將在第 4 年完結時耗盡
,議員對此項估計有所保留。除梁劉柔芬議員表示需要
更多時間研究此項建議外,法案委員會其他議員均同意
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把從事 4 種較高噪音
工作的僱員符合資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服務年資由10年放
寬至 5 年。李啟明議員補充謂,鑑於旨在保護僱員聽覺
的法例將於1998年實施,日後罹患職業性失聰的僱員的
人數將會減少,因此把從事該 4 種較高噪音工作的僱員
符合資格提出補償申索所需的服務年資放寬,似屬合理
之擧,且在財政上亦屬可行。

4.助理法律顧問1在提及該條例草案第16條所述的過渡安
排時詢問,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應否具追溯效
力。議員經商討後同意,該修正案不應具追溯效力。

5.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將在 1997年12月19 日“的內務
委員會會議上,匯報其商議工作情況。法案委員會秘書
將會盡快擬備法案委員會的報告。

4.(會後補註:由於政府當局已知會要遲至下月較後時
間才能就何時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給予通知,而主
席於1997年12月19日當日不在香港,因此,法案委員會
的報告將改在1998年1月2日提交內務委員會。)

6.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