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9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97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24日
時 間:下午3時2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鄧兆棠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助理處長
陳麥潔玲女士

職業健康顧問
羅偉基醫生

高級政府律師
鄭劍峯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2)7
馬健雄先生
(I) 選擧主席

鄧兆棠議員獲梁智鴻議員提名,並得到李啟明議員和議
,鄧兆棠議員遂告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的代表會商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

2.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該
法案。她表示,當局對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補償計劃")
進行全面性檢討後,再經徵詢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管理局")和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的意見,提出以
下建議 ─
  1. 保留有關把最低失聰程度由50分貝降至40分貝的
    條文。

  2. 在現時根據補償計劃獲得賠償的17項指定的高噪
    音工作外,再增加 8 項,讓更多申索人有資格向
    補償計劃申請賠償。(該8項新列為高噪音工作的
    行業約有8 900名僱員);

  3. 撤銷申索人須繳付聽力測驗和醫療檢驗費用的規
    定;

  4. 制定一項過渡性安排,讓那些在1989年7月1日或
    之後,以連續性合約形式受僱於高噪音行業,但
    因離職超過12個月而原已喪失申領補償資格的僱
    員,在一段特定的期限內申請補償;

  5. 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款率調升0.8個百分點,即
    由現時的1.5%增至2.3%;

  6. 修改《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1997
    年第 99 號)("《修訂條例》"),調低用以計算補償
    而按不同程度的聽力損失所轉化的永久喪失工作
    能力程度,並因應失聰標準的調低而增加永久喪
    失工作能力百分比的數目。這項修訂可確保管理
    局會有足夠的資源,以推行各項改善措施;

  7. 各項改善措施推行兩年後,再對補償計劃作出檢
    討;

  8. 作出一項過渡性安排,使那些在建議修訂條文生
    效前已提出索償的申索人,可根據現有的《修訂
    條例》,繼續享有較高的補償金額;及

  9. 推行其他多項措施,以改善補償計劃的運作。
過渡性安排

3.夏佳理議員詢問申索人的預計數目以及因實施條例草
案第16條的擬議過渡安排而須支付的補償金數額。勞工
處助理處長答稱,直至1997年年底時,將有約 500 宗申
索個案根據《修訂條例》的條文獲批准,所涉及的額外
補償金額預計約為 1,600 萬元。勞工處助理處長在答覆
梁智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證實,任何由1989年7月1日起
,曾以連續性合約形式受僱於本港的高噪音行業,但已
離職超過12個月的人士,亦可由條例草案第 1至 20條的
生效日起計12個月內提出索償。該等條文將於條例草案
被制訂並以條例形式刊登憲報當日起生效。

條例草案對補償金額的影響

4.勞工處助理處長在答覆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與
《修訂條例》中把聽力損失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百
分比的現有範圍比較,根據條例草案提出申索而獲得成
功的個案,每宗所得的補償額平均較《修訂條例》減少
約30,000至40,000元。梁智鴻議員表示,罹患某程度職業
性失聰的申索人根據條例草案所得的補償金額竟較根據
《修訂條例》所得的補償金額為低,他對此感到驚訝。
勞工處助理處長解釋說,考慮到《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
例》(第411章)所訂明的管理局的收入來源,當局在提出
條例草案的各項改善建議時,主要的著眼點是擴大補償
計劃的涵蓋範圍,藉以加入 8 種高噪音工作,並把申索
人的最低失聰程度由50分貝減至40分貝,從而令更多罹
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可得到補償。

管理局的收入來源

5. 王紹爾議員察悉,有關對補償計劃作出改善的建議,
尤其是保留把最低失聰程度降低以及把指定高噪音工作
的數目增加 8 項的建議,將令管理局的工作量大增,他
因而關注條例草案所帶來的長遠財政及人手影響。勞工
處助理處長回應說,條例草案藉第 1(3)、21及22條,已
訂明把僱員賠償保險費的徵款率調升0.8個百分點,即由
現時的1.5%增至2.3%,使管理局有能力支付應付的補償
金和推行改善建議。

申索人須曾受僱於高噪音工作至少10年的規定

6. 當局聲稱,草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令更多罹患職業性
失聰的人士獲得補償,李啟明議員就此質問,檢討《職
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 469章)的工作小組曾建議,長
期暴露於超過100分貝或最高達140分貝或以上的噪音環
境的僱員,其符合資格提出申索所需的服務年期應由10
年放寬至 5 年,當局因何未有把此項建議納入條例草案
。勞工處助理處長解釋說,把申索人受僱於高噪音行業
的年期訂為10年,可產生令人信服的效果,支持申索人
提出職業性失聰的索償。她指出,英國和新加坡亦訂有
相同規定,藉以為職業性失聰的申索提供理據,管理局
在考慮本身財政緊拙的情況後認為,應優先推行擴大補
償計劃涵蓋範圍的建議,而改善補償計劃的建議則可容
後推行。李啟明議員回應說,單在此方面把香港與英國
、香港與新加坡作直接比較並不公平,原因是英國和新
加坡的勞動人口較香港穩定。要核實有關僱員曾受僱於
本港高噪音工作達10年的紀錄,一般而言頗為困難,且
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處理。衛生署的羅偉基醫生在答覆主
席的跟進問題時補充說,在高噪音環境工作並非是導致
神經性聽力受損的唯一原因。他指出,由管理局安排申
索人往聽力測驗中心接受由醫生進行的聽力測驗,只能
確定申索人的神經性聽力受損程度,而不能查出其原因
。醫生只可根據申索人的陳述,判斷申索人的聽力損失
是否因在高噪音行業工作所致。而就補償事宜而言,10
年服務年期的規定可確立僱員因噪音所致的失聰與其職
業之間的關係。

把某類工作納入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7. 陳榮燦議員就為確定高噪音工作而訂立的程序提出詢
問。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時表示,工作小組曾考慮勞
工處轄下職業安全健康科、勞工團體、醫療專業人士、
聽力學專家的意見,以及來自26種工作的個別申索人所
給予的回應,並曾實地量度噪音水平。倘每天持續 8 小
時暴露於平均噪音水平在90分貝或以上的工作,便屬於
從事高噪音工作。90分貝的每日個人噪音暴露量是根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第59T章)所列的措
施聲級水平製訂。根據上述測量結果,當局建議把另外
8種工作納入指定的高噪音工作(即條例(第469章)附表3)。

8. 李啟明議員詢問的士高唱片騎師的工作應否納入指定
的高噪音工作。勞工處助理處長答稱,當局曾於1994年
在選定的士高場所量度噪音水平,結果發現該等場所的
平均噪音水平低於90分貝。李啟明議員促請當局監察有
關情況和重新評估該等高噪音工作環境 ( 例如的士高和
食肆),並考慮在繁忙時間和適當位置進行量度。

處理補償申請的統計數字

9. 勞工處助理處長在答覆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
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間 ─
  1. 管理局共接獲1 348宗申請,並向474名申索人支付
    補償金,當中111宗的補償金額是根據《修訂條例》
    的有關條文作出評估和釐定;

  2. 共有72名申索人在評估工作進行期間撤回申請;

  3. 共有445宗申請現正由管理局進行評估;及

  4. 共有357宗申請基於多種原因而遭拒絕,包括申索
    人的失聰程度低於50分貝(此類申索人共有263名,
    當中120人的聽力損失程度在40至49分貝之間);申
    索人未能為以往的受僱情況提供足夠證據 (此類申
    索人共有27名);申索人的工作並不屬指定的高噪
    音工作(此類申索人共有25名);申索人在1989 年7
    月1日前已離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 此類申索人共
    有29名);及申索人受僱高噪音工作的年期不足10
    年(此類申索人共有11名)。
羅偉基醫生補充說,當局根據申索人在申索賠償表格內
所提供的資料,核實申索人符合索償資格後,通常會在
一個月內安排申索人接受聽力測驗及/或醫療檢驗。至於
那些因某種原因而未能提供可接受的證據,證明其曾受
僱有關的高噪音工作的申索人,羅偉基醫生表示,管理
局會彈性考慮他們的申請,並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個別情
況作出適當決定。管理局在適當情況下,會行使酌情權
,把疑點的利益歸於申索人。羅偉基醫生在答覆梁智鴻
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當局所接獲的申請個案當中,
有15%在安排申索人接受聽力測驗及/或醫療檢驗前,已
被取消資格。

(會後補註:勞工處助理處長已提供一份文件,回應梁
智鴻議員就處理申請時間最長的個案所提出的跟進問
題。該文件已隨臨立會CB(2)557號文件送交議員)

聽力損失程度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10.議員察悉,根據條例草案,因長期受僱於高噪音行業
而導致完全失聰 (兩耳的聽力損失均在90分貝及以上) 的
人士,為釐定賠償而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
為60%,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因與工作有關的意
外而導致完全失聰的人士會被視為100%永久喪失工作能
力。勞工處助理處長解釋說,罹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
其病症通常是經過長時間及在不知不覺間形成,這與因
工作有關的意外而導致完全失聰的情況有別,其在喪失
工作能力方面的影響不如突發性工作意外所造成的失聰
般劇烈。除此之外,其他因素,例如年紀老邁及患病亦
會導致聽力損失。考慮到多個國家把完全失聰轉化為永
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訂於 35%至75%之間,工作小
組建議,把職業所致的完全失聰轉化為永久喪失工作能
力的百分比維持在60%,作為釐定補償的準則。

入職前及定期的在職聽力測驗和醫療檢驗

11.梁智鴻議員詢問可否規定高噪音行業的僱主為僱員安
排入職前及入職後定期的聽力測驗,羅偉基醫生在回應
時表示,擬議的 《工廠及工業經營(醫療檢驗)規例》現
正在草擬當中,並將於1998/99年度提交立法會。該規例
規定,在8小時的工作天期間暴露於超過 85 分貝噪音環
境的工人,須在入職前及在職期間,定期接受指定的醫
療檢驗,包括耳鏡檢驗和聽力測驗。他在答覆議員的跟
進問題時表示,僱員因工作而導致聽力變壞的情況,可
藉定期進行聽力測驗作出評估。

教育及預防措施

12.勞工處助理處長在答覆王紹爾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
於申索成功的人士應較為接受勸導和採取主動預防聽覺
進一步受損,因此當局認為不必為補償目的而進一步評
估他們的聽力損失情況。她補充說,根據《職業安全健
康條例》,僱主亦有法定職責為僱員提供合適的保護聽
覺裝置。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管理局將有法定權力進行
和資助教育和宣傳活動,令僱員加深認識保護聽覺的重
要性。至於日後如何減少罹患職業性失聰人士的數目,
她強調,通過教育、宣傳和立法管制工作地點的噪音,
僱主和僱員應對保護聽覺的需要和方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下次會議日期

13.議員同意邀請香港衛聰聯會的代表,出席訂於1997年
11月 4日上午8時30分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擧行的下次
會議。

14. 會議於下午4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