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9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6/97

臨 時 立 法 會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1998年2月10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英豪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江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保安局助理局長
杜永恒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
梁兆康先生

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
鍾振文先生

消防處署理消防總長
朱文駿先生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王澤剛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選擧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獲選為法案委員會的主席。

I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檔號:SBCR 1/1866/96(97)
臨立會LS81號文件
條例草案文本)

政府當局作出簡報

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
處所)( 修訂 )條例草案》( 下稱"條例草案" )旨在擴大於
1997年5月開始實施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下
稱"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1987年前落成的舊
式商業建築物。建議中的法例將賦權執行當局(即屋宇
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規定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擁有人或
佔用人遵從某些消防安全措施,有關措施包括提供和
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逃生途徑、消防和救援進出途
徑及耐火結構。詳細規定載於條例草案附表5及6。

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有關法例將分期實施。
政府當局會優先處理約400幢在1973年3月23日或之前
向建築事務監督首次提交建築圖則的商業建築物,當
時政府尚未強制規定該等建築物須安裝灑水滅火系統
。政府當局打算在法例生效後 3 年內完成第一期工作
,然後根據在第一期工作中所得的經驗,著手處理在
經過大幅修訂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
於1987年3月1日開始生效前,首次提交建築圖則的約
1 000幢商業建築物。這些樓宇並非遵照1987年守則所
訂的消防安全標準建造或設計,該守則規定的現代化
消防裝置與現行標準十分相近。

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執行該法例
時,會著重鼓勵擁有人及佔用人遵從有關規定。執行
當局可發出指示,規定有關人士根據其發出的守則改
善消防安全措施,並訂明須在某一合理期限內遵從指
示的規定。如擁有人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
有關指示,執行當局可向裁判官申請改善消防安全令
。如改善消防安全令的指示不獲遵從,執行當局可向
區域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佔用該商業建築物。

5.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於1997年
5月至7月期間曾進行為期 3 個月的公眾諮詢,在考慮
到於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後,當局打算成立擁有 2 億
元資金的改善消防安全基金,為受法例影響的有需要
人士提供貸款。當局將於1998年 3 月要求財務委員會
批准成立該基金。至於在立法程序的時間安排方面,
政府當局希望條例草案可在本立法會期結束前獲通過
成為法例。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條例
草案的執行條文與該條例就訂明商業處所訂定的條文
相若。條例草案第 4 條把" 商業建築物 "一詞界定為在
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造,或建築圖則是在1987年 3
月 1 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並建作或
擬用作該條文所列用途的任何非住用建築物的整幢建
築物。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訂明商業處所指總樓面面
積超逾 230 平方米,用作進行某項訂明商業活動的處
所。有關的訂明商業活動包括經營銀行業務、進行場
外投注、經營珠寶或金飾業務、作超級市場或百貨公
司用途、或作商場用途。屬於該條例所界定的訂明商
業處所,並位於部分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的建築物
內的處所,均受現行條例所涵蓋。部分用於供人居住
及部分作商業用途的建築物( 綜合用途建築物 ),將不
會納入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然而,在綜合用途建築
物內經營的訂明商業處所,則受現行條例所涵蓋。

7.議員詢問當局可否把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擴展至舊
式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內其他商業處所。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由於舊式商業建築物及訂明商業
處所的訪客流量高,而且在發生火警時會涉及重大危
險,故此被列入優先處理之列。盡早通過條例草案,
對執行當局採取行動改善本港舊式商業建築物的消防
安全標準,實在非常重要。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
,條例草案所訂有關改善舊式商業建築物消防安全措
施的規定,未必同樣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建築物。為了
處理該等未納入條例草案規管範圍的建築物,政府當
局現正就全港約 6 萬幢包括住用及工業樓宇在內的私
人樓宇進行普查。此項調查預期在1998年 5 月完成,
有關結果將有助政府當局就改善該等建築物的消防安
全,定出可作改善之處及須採取的適當措施。在進行
普查工作的同時,屋宇署及消防處亦加強採取執法行
動。在地區層面上,民政事務總署現正致力提高市民
的消防安全意識,以及就消防安全事宜推廣較佳的樓
宇管理方法。民政事務總署轄下一個新的大廈管理資
源中心將於1998年年中成立,就改善大廈消防安全設
施向大廈管理團體提供資料和意見。這些資料包括註
冊承建商的資料、有關的法例規定,以及就遵從此等
規定所需的裝置及工程提供實際的意見。

指明商業建築物

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何承天議員就"指明商業建
築物"的定義提出的問題時表示,附表4的定義適用於
1973年前落成的建築物,即法例生效後將會在第一期
實施工作中處理的建築物。當第一期工作於 3 年後完
成時,政府當局會修訂附表 4 ,以便將涵蓋範圍擴展
至其餘在1987年前落成的商業建築物。

合理的規定

9.政府當局表示會採取務實和靈活的做法,執行有關
的消防安全規定。何承天議員就此表示,當局應更清
楚訂明可靈活處理的程度,以及合理標準的驗證方式
,以確保在施行法例方面可保持一致,以及向受影響
人士提供明確的指引。他表示,讓執行當局有過多酌
情決定權,可能會帶來在遵從法例規定方面造成困難
及令情況有欠明確的不良影響。

10.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根據在進行公眾諮詢期間收
集所得的意見,以及屋宇署與建築界專業人士進行的
討論,政府當局認為如有關人士在遵從現行標準方面
遇到真正存在及實際的困難,執行當局應彈性實施有
關的安全規定。執行當局應根據建築物所提供設施的
整體狀況、其規劃設計及耐火結構等,評估該建築物
的消防安全。執行當局亦會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考
慮及接納用以改善消防安全而又同樣能夠達到有關法
例的基本目的的其他補償措施,以代替屋宇署發出的
守則中訂明的規定。屋宇署助理署長補充,該署在
1997年 8 月頒布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
備考》,已就落實該條例的相關事宜提供一般指引。
他表示,該署將成立由屋宇署及消防處代表組成,成
員包括非官方的專家的防火安全委員會,研究其他改
善消防安全的建議,例如消防工程方面的建議,並就
此提供意見。屋宇署會定期進行檢討,以期根據所得
經驗制訂更深入的指引。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
應提供上述作業備考的文本,供議員參閱。

改善消防安全基金

11.胡經昌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保安事務委員會1997
年10月16日會議上告知事務委員會委員,政府當局計
劃成立擁有5億元資金的市區環境美化基金(下稱"環境
基金 " ),為環境美化工作目標地區的舊樓業主提供貸
款,當局更會研究把消防安全裝置納入該基金的資助
範圍是否可行。鑑於建議中的改善消防安全基金 ( 下
稱"消防基金")擁有的資金較少,其金額只有 2 億元,
加上若干消防安全工程項目耗資不菲,胡議員質疑該
基金是否足以應付受法例影響人士的需要。

1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環境基金與消防
基金的涵蓋範圍有若干不同之處。該兩個基金分別涉
及的改善工程的所需成本亦各有不同。就消防基金而
言,建議中的基金金額是根據1997年初就舊式商業建
築物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抽查的所得結果計算出來的。
她表示由於消防基金涵蓋的建築物數目較少,加上假
設在訂明商業處所及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合資格擁有人
及佔用人中,只有小部分會申請貸款,而且該等人士
不會群起在同一時間申請貸款,故政府當局認為 2 億
元是合理的基金金額,足可應付有關人士的即時需要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進一步解釋,消防基金會以循
環模式運作,即一方面向申請獲接納的人士提供貸款
,另一方面在改善工程尚未完成前開始收取貸款人償
還的款項。她表示,當局會視乎新法例的實施情況,
根據實際經驗檢討消防基金的金額。

13.鑑於議員對此表示關注及在主席的要求下,政府當
局答應提供補充資料,闡釋消防基金金額的詳細計算
方法及該基金的運作方式,以方便議員在下次會議作
進一步的討論。

實施法例規定的時間安排

14.陳財喜議員詢問當局可否加快實施法例的規定。他
建議在有迫切需要及值得提供協助的情況下,政府可
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建築物實施所需的改善措施。保安
局首席助理局長答稱,實施有關規定的時間安排是根
據實際執法經驗,以及就法例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後訂
定的。改善舊式商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是一個漫長的
過程,其中涉及對建築物進行徹底的查察、就可作改
善之處作出指示,以及就工作進度採取所需的跟進行
動。未達指定標準的舊式商業建築物的擁有人及佔用
人應獲給予足夠時間,以便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她
補充,政府當局的政策目的是讓擁有人或佔用人承擔
改善消防安全標準的責任,政府的角色是在有需要時
提供實際的協助,例如在消防基金下提供貸款。

15.政府當局同意考慮議員就加快實施條例草案的規定
提出的意見。

徵詢意見

16.議員同意發出新聞稿,邀請公眾人士和關注團體提
交意見書及/或在日後擧行的會議上與法案委員會會
晤,表達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I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17. 隨後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1. 1998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及

  2. 1998年2月18日上午8時30分。

(會後補註:原定於1998年2月18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的會議其後取消。)

IV. 會議結束

18. 會議於下午12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2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