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4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2月1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主席)
楊釗議員(副主席)
吳清輝議員
倪少傑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家祥議員
胡經昌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小姐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師
簡安達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推選正副主席

黃宜弘議員獲選擔任主持推選主席的議員。馬逢國議
員獲吳清輝議員提名,並獲楊耀忠議員和議。馬逢國
議員接納提名。由於並無其他提名,主持選擧的議員
宣布馬逢國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馬議員隨即
主持會議。

2.楊釗議員獲吳清輝議員提名擔任副主席,並獲楊耀
忠議員和議。楊釗議員接納提名。由於並無其他提名
,主席宣布楊釗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的副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09/46/21)

3.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副局長向議員解釋條例草案的
背景。她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在香港製造光
碟訂定一個特許制度,並規定在香港生產的光碟 ( 進
口光碟除外 ) ,必須永久印有代碼,顯示製造的來源
地。最終的目標是從來源方面杜絕及防止盜版活動。
工商局副局長強調,新制度的設計,會盡量減少對合
法光碟製造者造成滋擾。

4.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向議員簡介條例草案,根據臨
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條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
4部分:

  1. 製造光碟必須取得特許;

  2. 有關製造者代碼的強制性規定;

  3. 巡查和執法;及

  4. 罪行及罰則。

5.主席隨即邀請議員就條例草案的一般原則提出意見
,並請政府當局作出相應的回覆。有關討論的摘要撮
錄於以下段落。

製造者代碼須得到海關關長(下稱“關長”)批准

6.就業界提出當局應授權關長編配代碼,而非批准代
碼的建議,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表示意見。工商局副局
長表示,政府當局明白業內人士對此事意見紛紜。政
府當局打算給予那些選擇使用現有代碼的光碟製造者
更多的彈性,特別是現時並無一套獲接納為國際標準
的代碼系統。不過,關長獲授權就使用由他批准的代
碼而施加任何條件,他亦會存有所有獲批准的代碼紀
錄,供公眾查閱,以避免出現混亂的情況。

向關長提供資料的規定

7.黃宜弘議員表示,他支持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中提
出的各項建議,以打擊盜版活動。但他關注到,不法
的光碟製造者所生產並印有製造者代碼的光碟數目,
或會超過版權擁有人訂單所訂明的數量,使他可非法
售賣剩餘的產品。工商局副局長指出,在該情況下,
光碟製造者會已干犯民事及刑事的罪行。

8.為進一步監察侵犯版權的活動,黃宜弘議員建議條
例草案應向光碟製造者施以一項法律規定,要求他們
備存所生產及售賣予零售商的光碟數量的紀錄,使海
關人員可核對該等紀錄,從而偵查是否有非法製造的
產品。工商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版權條例》的
其中一個目標,是在零售的層面杜絕侵犯版權的活動
,而條例草案的目的則是在來源的層面防止盜版活動
。政府當局的意圖,是避免對光碟製造者施加太多限
制,以致干擾合法業務的運作。她補充,關長就製造
光碟批出特許而施加的條件,可規定特許持有人備存
版權擁有人為訂製光碟而發出的授權書。在此方面,
主席表示,倘光碟製造者同時為出口及本地市場製造
光碟,或批發光碟予各商舖零售,在技術上難以實施
該項法律規定。倪少傑議員亦有類似的看法。

應用假的製造者代碼

9.工商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根據此條例草案,偽造製
造者代碼屬一項罪行。黃宜弘議員詢問,倘光碟的外
觀完全一樣,並印有相同的製造者代碼,海關人員如
何能分辨真貨和盜版光碟。海關助理關長答覆,海關
人員不可能單單根據製造者代碼核實其真偽。他們必
須邀請有關的版權擁有人,就光碟作出實質的檢查,
以作出核實。

特許的轉讓

10.羅祥國議員質疑,為何轉讓製造光碟的特許必須得
到關長的批准。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有
必要管制特許的轉讓。倘特許可在未得關長的批准下
轉讓予不遵守特許所訂明條件的人士,會有違條例草
案的目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補充,一般而言,特許不
能轉讓。條例草案中有關轉讓特許的規定,是方便業
務運作,使製造廠的新東主無需申請一個新的特許。

行政上訴委員會

11.知識產權署署長在回應黃宜弘議員的質詢時解釋,
當局成立行政上訴委員會,是為了聆訊有關行政的上
訴個案。此委員會是一個法定組織,成員並包括兩名
地方法院的法官。

條例草案的經濟影響

12.就羅祥國議員有關條例草案的經濟影響的詢問,工
商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
的經濟影響進行數量上的評估。不過,由於建議的特
許制度會加強保障知識產權,以及透過維護本港是可
靠貿易夥伴的聲譽,鼓勵外來投資,相信條例草案會
對經濟有正面的影響。

III. 就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

1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向約80個組織發出條例草案
擬稿及一份諮詢文件,以徵詢他們的意見;並已就條
例草案向臨時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不過,議員認為,對此感興趣的組織或團體若對條
例草案有任何意見,當局應讓他們有機會發表。議員
同意法案委員會應透過致函一些政府當局曾諮詢的組
織,以及在報章上刊登廣告,以邀請公眾人士就條例
草案提交書見書/作出口頭陳述。

(會後補註:秘書於1998年2月12日致函68個組織,並
於1998年2月13日在兩份本地報章上刊登廣告。)

IV. 日後會議的日期

14. 議員同意以下的會議安排 ─

  1.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
    45分,與代表團及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2. 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45分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及

  3. 1998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2時
    45分,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及經主席同意,1998年
2月24日的會議已改訂於 1998年2月25日 (星期三) 上午
8時30分至下午12時45分擧行。)

1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