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對自1995年11月9日以來,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就
若干車輛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而收取
所須繳付費用,予以確認。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

2.釋義

在本條例中,"車輛測試中心"(car testing centre)、
"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roadworthiness)
及 "東主"(proprietor)各詞各自具有《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第88A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3.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

所須繳付費用的收取的確認

儘管有立法局於1995年11月2日提出和通過,並在憲報
以1995年第513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由任何車輛測
試中心的東主在附表第1欄內指明的兩段期間內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88C(3)(b)(ii)條就私家車
或輕型貨車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而繳
付的該附表第2及3欄所指明的費用,現當作為就該附
表第1欄所指明的兩段期間為該條的目的而須繳付的
費用。

附表 [第3條]

期間 就供應私家車的
車輛宜於道路上
使用證明書表格
所須繳付的費用
就供應輕型貨車
的車輛宜於道路
上使用證明書表
格所須繳付的費
$$
由1995年11月9
日 至1997年1月
31日(首尾兩日
包括在內)
48.558
由1997年2月1日
至緊接《1998年
道路交通條例(修
訂附表8)(第2號)
令》(1998年第50
號法律公告)的生
效日期之前的一
日(首尾兩日包括
在內)
5858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確認自1995年11月9日以來所收取的就
私家車或輕型貨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供
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而繳付的費用,該
等費用在附表中予以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