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3-C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1998年4月3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
例》。

2. 修訂詳題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的詳題現予修訂
,在"西北鐵路"之後加入"及其他有關鐵路"。

3. 釋義

第2條現予修訂──

  1. 廢除"鐵路"的定義而代以──

      ""鐵路"(railway)除附表2所載者外,指──

    1. 九廣鐵路;

    2. 西北鐵路;或

    3. 公司可建造和經營的任何其他鐵路,
      視屬何情況而定;";

  2. 在"鐵路處所"的定義中──

    1. 廢除(a)段而代以──

        "(a)屬於公司的為任何有關鐵路
        的運作用途而使用的所有土地,
        及依據第7或7A(1)條歸屬予公司
        的所有土地及就土地所享有的權
        益或其他權利;";

    2. (A)在(b)及(c)段中,廢除"中任何一條,
      "及"中任何一條";

      (B) 在(d)段中,廢除"任何一條";

      (C) 在(e)段中,廢除"中任何一條相關
      ,或為有關鐵路中任何一條"而代以"
      相關或為有關鐵路";

    3. 加入──

        "(cb) 符合以下說明的停車場──

      1. 在與公司的任何有關鐵路有關
        連的情況下建造的;及

      2. 由公司或其委任的人管理和控
        制的;";

  3. 廢除"有關鐵路"的定義而代以──

      ""有關鐵路"(railways)指──

    1. 九廣鐵路;

    2. 西北鐵路;及

    3. 公司可建造和經營的任何其他鐵路;"。
4. 公司的權力

第4條現予修訂──

  1. 在第(1)(a)款中,在末處加入"及運輸局局長
    授權公司建造的任何其他鐵路";

  2. 在第(3)款中──

    1. 在"第7"之後加入"或7A";

    2. 廢除"第11(4)條及附表2第II部的條文下
      "而代以"地政總署署長根據第7A 條所
      施加的條款、條件及權益保留或附表
      2第II部的條文(視屬何情況而定)下"。

5. 加入條文

在第III部之前加入──

"7A. 土地歸屬公司

    (1)儘管有第7條的規定,地政總署署長如信
    納為任何有關鐵路的運作用途所需,可為該
    等用途而將任何土地或就任何土地所享有的
    權益或其他權利歸屬公司,並可施加由他決
    定的條款、條件及權益保留而作規限。

    (2)在署長於土地註冊處存放一份經其簽署並
    顯示歸屬公司的土地或就該土地所享有的權
    益或其他權利的圖則後,該項歸屬即告生效。

    (3)署長須藉憲報公告而發表一份聲明,述明
    已因應某項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土地或就任
    何土地所享有的權益或其他權利的歸屬,而
    將一份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4) 如──

  1. 已有土地或就土地所享有的權益或其
    他權利根據第(1)款為任何有關鐵路的
    運作用途而歸屬公司;而

  2. 公司意欲將該土地或權益或權利用作
    不同的用途,

    則公司可以書面方式要求署長同意該
    項建議的更改;而處長在給予其同意
    時,可施加其認為合適的條款、條件
    及權益保留,包括規定公司須支付一
    筆地價。

7B. 公司不再需要的土地

    (1)儘管有第7條的規定但在不損害第
    7A(4)條的原則下,凡──

  1. 地政總署署長與公司協定;或

  2. 地政總署署長在沒有該協定的
    情況下信納,

    所有有關鐵路的運作均已不再
    需要任何已歸屬公司的土地或
    就土地所享有的任何權益或其
    他權利,他可將該土地不再如
    此歸屬或終絕就該如此享有的
    權益或其他權利,而第7A(2)及
    (3)條在作出必需更改後即適用
    於該項不再歸屬或終絕。

(2)凡有土地根據本條不再歸屬或就土
地所享有的任何權益或其他權利根據
本條被終絕,公司須自費──

  1. 解除所有產權負擔,並須支付
    就該項不再歸屬或終絕而徵收
    的所有有關費用、支出及收費;

  2. 拆除所有建築物及構築物;之
    後並須將土地恢復至原來狀況
    ,至令署長滿意為止;或使該
    土地處於署長所指明的其他狀
    況。

(3)在土地不再歸屬後,或在就土地所
享有的任何權益或其他權利被終絕後,
政府有十足權力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
處置該土地,不受公司的一切權利或
申索影響。

(4)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公司有責任就
本條適用的任何土地或就土地所享有
的任何權益或其他權利,向署長發出
通知。"。 6. 取代第III部

第III部現予廢除,代以──

"第III部
"財務

8. 公司的資本

    (1)公司的法定資本為財政司司長根據第(2)款
    所指明的款額,並須分為若干股,每股
    $100,000。

    (2)財政司司長須在本條實施當日,根據歸屬
    公司的所有資產的帳面價值,指明公司的法
    定資本款額(計至最接近的$100,000整數),
    並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該款額。

    (3)財政司司長可在諮詢公司後,藉在憲報刊
    登的命令增加公司的法定資本。

    (4)公司法定資本的股份須按財政司司長的書
    面規定,照票面值分配給政府。

    (5)根據本條分配給政府的所有股份,須以財
    政司法團的名義登記在公司的簿冊上,並由
    財政司司長以信託方式代表政府持有。

    (6)公司除根據本條外不得發行股份。

9. 借入款項和發行股額等的權力
    (1)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公司可以任何
    貨幣,並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

  1. 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籌集款項,並將其
    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財產作押記,作為
    抵押;

  2. 設立和發行債券、票據或其他證券,
    並可以公司的財產、業務及收入或其
    任何部分作為押記。

(2)在行使第4條及第(1)(a)款所賦予的權力時
,公司可藉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
買價的協議而購買財產。

(3)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可為令公司得到作
出以下作為所需的款項或信貸的目的而行使──

  1. 貫徹第4條所提述的宗旨;

  2. 償還其過去為貫徹該等宗旨而借入的
    款項及該等款項的利息、溢價或其他
    收費;

  3. 償還欠政府的款項。
10. 進行其他財務往來的權力
    (1)公司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訂立
    任何與其財務事宜相關的協議或作出任何與
    其財務事宜相關的安排,包括任何減低或補
    償任何財務風險的協議或安排,猶如公司是
    已屆成年並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樣。

    (2)為便利行使第(1)款所提述的權力,公司
    可在任何地區或司法管轄區促使成立具法
    團地位的公司,作為附屬公司。

11. 政府所作的擔保

    (1)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
    ,代表政府對公司借款本金的償還、借款利
    息的支付及與借款相關的其他財務上的義務
    的解除作出擔保,但以$500,000,000或立法
    會可不時藉決議批准的較大款額為限。

    (2)為履行根據本條作出的擔保而須動用的任
    何款項,須記入政府一般收入項下並由政府
    一般收入撥出。

    (3)凡有任何款項經如此撥出以履行任何該等
    擔保,公司須按財政司司長不時指示的時間
    及方式,向政府支付由財政司司長指示的款
    額,作為償還該筆款項,並就當其時該筆款
    項中的未償還的款額,按財政司司長所指示
    的利率支付利息。

    (4)政府依據第(3)款收取的任何款項均須撥
    入政府一般收入。

12. 公司按商業原則行事

    (1)公司須按審慎商業原則經營其業務,並
    須盡量確保其收入以跨年計算至少足以應
    付其開支。

    (2)除第13及14條另有規定外,公司於任何
    財政年度所得的利潤,可在財政司司長預
    先批准下按該公司認為合適而不抵觸本條
    例的方式予以運用。

    (3)就本條及第13及14條而言,公司在任何
    財政年度所得的利潤,為公司收入減除為
    應付以下項目所需的總額後的餘額──

  1. 支付公司可恰當地記入收入帳的總
    開支;及

  2. 使公司能撥出其合理地認為足夠並
    可恰當地記入收入帳的款項,作為
    資本資產的折舊及更新以及壞帳及
    其他用途的準備。
13. 儲備基金
    (1)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公司可設立任
    何一般或特別儲備基金和將其認為合適的款
    項轉入儲備基金帳的貸方,並可按符合本條
    例的任何方式予以使用。

    (2)除獲得財政司司長預先批准,公司不得根
    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而凡財政司司長在諮
    詢公司後作出指示,公司須──

  1. 將公司在任何財政年度所得的全部或部
    分利潤,轉入財政司司長所批准的一般
    或特別儲備基金帳的貸方;或

  2. 將該儲備基金帳貸方的任何結餘款項的
    全部或部分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14. 股息

    (1)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公司可就根據
    第8條分配予政府的股份,宣布股息,並派
    發款額為公司在任何財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
    利潤的股息予政府。

    (2)財政司司長在諮詢公司和考慮公司的債務
    負擔及其他債項後,可指示公司宣布款額為
    公司在任何財政年度扣除下列款項後的全部
    或部分利潤的股息──

  1. 根據第13條轉入儲備基金帳貸方的任
    何款項;及

  2. 宣布股息年度的前一財政年度完結時
    公司資產負債表上所披露的任何累積
    虧損。

(3)根據本條宣布的任何股息,須撥入政府
一般收入。

(4)所有股息均不衍生須由公司支付的利息。

(5)凡有指示根據本條作出,公司須遵從該
指示,而該指示可規定任何由於派發有關股
息而須支付的款項,須在該指示所指明的期
間內,按照該指示所指明的方式支付。

14A. 投資

公司可用作投資的任何款項,可由公司按財政司
司長書面批准的投資方式投資。

14B. 帳目、審計及周年報告

(1)公司須備存妥當的帳目和就該等帳目備存妥當
的紀錄,並須於財政年度終結後4個月內擬備帳目
,以全面顯示公司該年度的財務狀況及財務往來
情況。

(2)公司根據本條擬備的每份帳目報表,均須符合
恰當商業標準。

(3)公司的帳目須予以審計,核數師須就該等帳目
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4) 核數師須由行政長官在諮詢公司後委任。

(5)公司須於收到核數師就公司某財政年度的帳目
而作出的報告後3個月內,向財政司司長提交──

  1. 公司該年度的事務報告;

  2. 公司該年度的帳目一份;及

  3. 核數師就該等帳目所作出的報告,

    而財政司司長須將上述文件提交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

7. 修訂條文

第16(1)(c)(ii)及(2)(a)、19(1)及21(1)條現予修訂,廢
除所有"有關鐵路中任何一條"而代以"任何有關鐵路"。

8. 修訂條文

    (1)第17(1)(b)條現予修訂,廢除"有關鐵路中
    任何一條"而代以"任何有關鐵路"。

    (2) 第18(1)條現予修訂,廢除"中任何一條"。

    (3) 第20條現予修訂,廢除"有關鐵路中的任何
    一條"而代以"任何有關鐵路"。

9. 修訂條文

第23(a)及但書第(i)及(iii)段、27(1)(a)及29(1)及(2)條
現予修訂,廢除"有關鐵路中任何一條"而代以"鐵路"。

10. 政府為公司取得土地

第28條現予廢除。

11. 規例

第30條現予修訂──

  1. 在第(1)款中,廢除"總督會同行政局"而代以
    "運輸局局長";

  2. 在第(4)款中,廢除"九廣鐵路或西北鐵路,
    或同時適用於該兩條有關鐵路"而代以"任何
    有關鐵路"。
12. 附例

第31條現予修訂──

  1. 在第(1)款中,加入──

      "(aa)規管在"鐵路處所"定義的(cb)段中
      所提述的停車場之內的車輛及人的行為,
      並就該等停車場的使用收取費用;";

  2. 在第(4)款中,廢除"九廣鐵路或西北鐵路,
    或同時適用於該兩條有關鐵路"而代以"任何
    有關鐵路"。
13. 公司有權管制在土地通行權區域內
敷設線纜、喉管等

第34A條現予修訂,廢除"藉第7(6)條(連同附表5
第2(b)段一併理解)"。

14. 加入條文

現加入──

    "39. 保留條文

    儘管第28條已被《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
    訂)條例》(1998年第13號)廢除,就於該條
    被廢除之前為九廣鐵路或西北鐵路進行的收
    回土地而引起的未決申索而言,該條仍繼續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