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3-C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
規例)(修訂)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海底隧道
條例》(第203章)第61條訂立的《海底隧道規例》。

[1998年1月1日]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
    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2)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

2. 公司的義務

《海底隧道規例》(第203章,附屬法例)第4(f)條現
予廢除,代以--

"(f)(i)確保隧道內的一氧化碳氣體濃度,在任何5分
鐘的時間內,以容積計濃度的平均數不超過百萬
分之一百;

(ii)確保隧道內的二氧化氮氣體濃度,在任何5分鐘
的時間內,以容積計濃度的平均數不超過百萬分之
一;

(iii)確保隧道內的能見度在任何5分鐘的時間內消
光系數均不超過每公尺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