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本條例旨在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就有關連的
目的作出規定。

[1997年7月1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中國國籍 (雜項規定)
    條例》。

  2. 本條例 (第4條除外) 當作自1997年7月
    1日起實施。

  3. 第4條自本條例刊登憲報當日開始時起
    實施。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國公民" (Chinese national)的涵義與
    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
    《國籍法》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中國國籍" (Chinese nationality) 的涵
    義與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
    施的《國籍法》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處長" (Director) 指入境事務處處長;

    "國籍申請" (nationality application)
    指根據或依據任何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的條文提出的申
    請,或為該等條文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請;

    "《國籍法》" (Nationality Law)指根據《
    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1997年第379號法
    律公告)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籍法》;

    "《解釋》" (Explanations) 指於1996年5
    月15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
    個問題的解釋》。

  2. 在附表中對任何條次的提述,即對《國籍
    法》所載條文的條次的提述。

3. 國籍申請

  1. 除第 (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國籍申請
    可藉向處長發出通知書的方式向入境事
    務處提出,而該通知書須符合處長一般
    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指明的格式,並
    須載有處長如此指明的詳情。

  2. 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根據第 (1) 款
    提出的申請均不予處理——

    1. 如屬附表第2欄中所指明的申請,附表
      第3欄中在與其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費用
      或適用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費用 (視
      屬何情況而定) 已向政府繳交;及

    2. 根據第6條就該申請所訂明的規定 (如
      有的話) 已獲遵從。

4. 罪行

任何人在與任何國籍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

  1. 提交任何資料,而他知道該等資料在要項
    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或他不相信該
    等資料在要項上是真實的;或

  2. 出示任何契據、文書或紀錄,而他知道該
    等契據、文書或紀錄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
    是具誤導性的或他不相信該等契據、文書
    或紀錄在要項上是真實的,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
6個月。

5. 行使酌情決定權作出的決定

  1. 除第 (2)款另有規定外,凡在與任何國籍
    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有任何酌情決定權
    根據或依據任何按照《解釋》而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的條文可予行
    使,則——

    1. 該酌情決定權須在不分可受其行使影
      響的任何人的種族、膚色或宗教的情
      況下行使;及

    2. 凡行使該酌情決定權而作出批准或拒
      絕批准國籍申請的決定,任何人均不
      可針對該決定向任何法院上訴,該決
      定亦不可在任何法院覆核,而就該決
      定亦無須給予理由。

  2. 凡任何法律程序與任何人根據《國籍法》
    享有的權利有關,本條任何條文均不影響
    法院受理任何類別的該等法律程序的司法
    管轄權。

6. 規例

處長可藉規例——

  1. 訂明須就任何國籍申請或任何類別的國籍
    申請而遵從的規定;

  2. 訂定處長為更有效地執行任何按照《解釋
    》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籍法》
    的條文和任何本條例的條文而認為是需要
    或是合宜的條文。

7. 修訂附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附表。

附表

[第2、3及7條]

費用


第1欄第2欄第3欄
項目申請費用
1. 根據第七條提出的加入
成為中國公民的申請

(a) $1,365須
在申請提
出時繳交
;及


(b) $1,365須
應要求而
就根據第
十六條發
出的證書
繳交


2. 根據第十條提出的退出
中國國籍的申請


$480
3. 根據第十三條提出的恢
復中國國籍的申請


$960
4. 提供任何根據第十六條
發出的證書的核證副本
的申請


$155
5. 為《國籍法》的目的而
申報國籍發生變更的申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