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本條例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

[1997年9月5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
號)條例》。

2. 適用範圍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3(4)條現予修訂
,廢除兩度出現的"總督或",由1997年7月1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