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3) 332(02)

《個人利益登記指引》第III(7)項

(7) 根據《議事規則》第 83(5)(d)條的規定,議員若接納
《議事規則》指定的財政贊助,即須予以登記。委員會
曾考慮應否把議員從所屬政治團體獲得的贊助納入「財
政贊助」的範圍內,作為間接利益,因而須予登記,所
得結論是由於政治團體的個別成員未必一定了解其團體
所獲捐款的詳情,故議員只須登記從所屬政治團體直接
獲得的利益。至於接納某項財政贊助有否抵觸《防止賄
賂條例》的規定,則須由有關議員根據本身所知的有關
情況自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