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3)395號文件

會議紀要
1997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承天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J.P.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J.P.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J.P.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J.P.

庫務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譚榮邦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立法會(選民登記)(上訴)規例》541/97

2.《人體器官移植規例》551/97

3.《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552/97

4.《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
的法律程序)規例(1997年第497號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553/97

5.《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機會(修訂)規
則(1997年第464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554/97

6.《1997年勞資審裁處(一般)(修訂)
規則(1997年第465號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555/97


提交文件

第40號─香港工業邨公司
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年報

第41號─ 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


年報1996-97
質詢


主席表示質詢時限不會超過1小時30分鐘。因此,每項
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所佔時間平均大約 15 分鐘。她會
嚴格執行有關的規定,並希望各位議員合作,提出精
簡的補充質詢,避免非必要的導言,並每次只提一項
補充質詢。

1.吳清輝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兩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2.曹王敏賢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兩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3.鄭耀棠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覆。

4.蔡根培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及財經事務局局
長答覆。

5.陳財喜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庫務局局長作答。

兩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局局長答覆。

6.羅祥國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
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1997
年(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
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1997
年(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
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
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
而該等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
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
而該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案
《印花稅條例》

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印花稅條例》第29I(1)條修訂,廢除“1997年12月
31日”而代以“1999年12月31日”。

庫務局局長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夏佳理議
員已作出預告,準備就這項議案動議修正案。她提議進
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
員反對,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

夏佳理議員就庫務局局長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會發言:

修正庫務局局長會於1997年11月26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上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2)條提出的議
案,刪去“1999年12月31日”而代以“1998年6月30日”。

夏佳理議員就庫務局局長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
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庫務局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夏佳理議員就庫務局局長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
表決。

夏佳理議員要求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
第47(4)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6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2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她宣布夏佳理議
員就庫務局局長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庫務局局長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李鵬飛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於1997年11月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嘉道
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04
號法律公告)第 22 條修訂,廢除“律政司”而代以“
律政司司長”。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檢討本港金融市場運作機制

劉漢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近期發生國際金融風暴,本會促請政府在維持自由
開放市場的原則下,盡快檢討本港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
,包括股票市場、外匯市場和期指市場的連鎖關係,尤
其須妥善監管股票借貸活動及拋空期指的情況,以加強
政府對突發性投機活動和金融危機的應變能力;政府亦
應採取有效措施,加深一般股民對股市運作及金融衍生
工具的了解。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5時02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另有10位議員及財經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15分恢復主持會議。

劉漢銓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政府打算推行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本會促請政府
採取以下具體政策:

    (1) 以在出售公屋單位時的重建建築成本價出售
    公屋單位;

    (2) 出售後的公屋單位仍由房屋署負起管理責任;

    (3) 設立維修保養基金,作為保養維修大廈之用;

    (4) 出售後的公屋單位只可轉售予公屋業主,公屋
    租戶或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人;

    (5) 容許有真正財政困難的業主將單位售回給房屋
    委員會,並可恢復租戶身分;及

    (6) 房屋委員會須負起重建業已出售公屋的責任,
    並承諾如他日重建 業已出售的公屋,
    必定負起賠償及安置業主的責任。
馮檢基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李鵬飛議
員及程介南議員已分別作出預告,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
修正案。她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
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議
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

李鵬飛議員及程介南議員分別就議案及他們的擬議修正
案發言。

13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發言。

馮檢基議員就兩項擬議修正案發言。

房屋局局長就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發言。

李鵬飛議員就馮檢基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鑑於政府打算推行”,並以“為確保”代替;刪
除“予住戶”;在“計劃”之後,加上“取得成功”;
刪除“以在”及“時”;刪除“重建”,並以“售價以
有關單位原來的”代替;刪除“出售公屋單位”,並以
“為計算基礎”代替;刪除“出售後的公屋單位仍由房
屋署負起管理責任;”;刪除“(3)”;在“維修大廈之
用;”後,加上“(3) 容許公屋租戶自由選購可供出售的
公屋單位;及”;在“出售”之前,加上“容許”;刪
除“後的”;刪除“只可轉售予公屋業主,公屋租戶或
輪候公屋登記冊的申請人;”,並以“的購買者在一定
年限後將物業自由轉讓”代替;及刪除“(5) 容許有真正
財政困難的業主將單位售回給房屋委員會,並可恢復租
戶身份;及(6) 房屋委員會須負起重建業已出售公屋的責
任,並承諾如他日重建業已出售的公屋,必定負起賠償
及安置業主的責任”。

李鵬飛議員就馮檢基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
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
判斷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議事規
則》第47(4)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10人,反對者24人,棄權者3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她宣布李鵬飛議員
就馮檢基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程介南議員就馮檢基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建築成本價出售公屋”中的“出售”,並以“,
加上折舊率,作為訂定”代替;在“公屋單位”之後,
加上“售價的基數”;刪除“出售後”,並以“售出”
代替;在“仍由房屋署負起管理責任”之前,加上“數
目如達到單位總數的一定比例,房屋署應負起協助業主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責任;若出售單位未能達到指定的
售出比例,則全部售出及未能售出的公屋單位”;在“
設立維修保養”之前,加上“房屋署應將出售公屋單位
所得款項,撥出一定比例作為”;在“設立維修保養”
之後,加上“大廈”;刪除“,作為保養維修大廈之用
”,並以“的本金”代替;刪除“出售後的公屋單位只
可”,並以“容許業主將購入的公屋單位在 3 年後”代
替;在“轉售予”之後,加上“其他”;在“登記冊的
申請人”之後,加上“,或經補地價後在市場上自由買
賣;及”;及刪除“;及(6)房屋委員會須負起重建業已
出售公屋的責任,並承諾如他日重建業已出售的公屋,
必定負起賠償及安置業主的責任”。

程介南議員就馮檢基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
出待議,並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
斷修正案獲得通過或是被否決,因此她根據《議事規則
》第47(4)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1人,反對者13人,棄權者3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她宣布程介南議員
就馮檢基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獲得通過。

馮檢基議員發言答辯。

由馮檢基議員動議,經程介南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7年12月3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次
會議。

本會在晚上8時46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