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ESC 6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4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耀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唐英年議員
梁智鴻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局局長

溫頌安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胡寶珠女士
政府新聞處處長

黎蕙明女士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黃智祖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

嚴元浩先生
法律草擬專員

李道義先生
國際法律專員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政務專員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黃繼兒先生
副法律政策專員

毛錫強先生
副法律草擬專員(雙語草擬及行政)

黎鎮城先生
效率促進組副專員

駱徐培培女士
管理參議署助理署長

陳華燦先生
管理參議署首席管理參議主任

黃星華先生
房屋局局長

華賢仕先生
房屋局副局長

余志穩先生
副行政署長

黃戴偉賢女士
禮賓司

麥綺明女士
房屋署機構事務總監

鍾麥雪梅女士
房屋署助理署長(行政)

華陳真妮女士
文康廣播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列席秘書: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由於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不在香港,由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主持會議。

EC(97-98)55建議在政府新聞處 ─

(a) 開設一個政府新聞處處長新職級和職
位( 首長級薪級第 6 點 ),並刪除政府新
聞處處長的現有職級和職位 ( 首長級薪
級第5點),以作抵銷;以及

(b) 開設兩個常額職位,分別為一個首長
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
一個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1
點),並在政府新聞處刪除一個總行政主
任職位 ( 總薪級第45至49點 ),以及在政
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和財政司司長
辦公室編制內刪除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
務官職位 ( 首長級薪級第4點)以作抵銷

以應付各決策局和部門對具成效的公關
支援服務的需求。

2.有關把政府新聞處處長的職級,由首長級薪級第5點
升格至首長級薪級第 6 點的理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解
釋,自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 "香港特區" )政府成立
以來,本地及海外社會日益關注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
和香港最近的狀況。政府新聞處在推廣香港正面形象
方面的工作量和其職責的重要性因而大幅提高。此外
,資訊統籌署與政府新聞處合併後,政府新聞處處長
接掌了前資訊統籌署長的職責,負責制定政府的整體
公關策略和管理為各決策局提供服務的 6 個政府總部
新聞組。因此,政府新聞處處長的職級必須升格至首
長級薪級第 6 點,以反映這些改變,並使該部門可以
由一名具備適當年資的高級人員掌管。

3.議員察悉當局把政府新聞處處長職級升格的部分原
因,是要採取更積極進取的態度,提高市民的公民責
任意識。在這方面,一位議員詢問政府新聞處在1998
年 5 月的立法會選擧中所擔任的角色和職務。民政事
務局局長表示,政府新聞處已經在宣傳活動方面提供
幕後支援。在其他職責以外,政府新聞處亦負責制定
推廣策略、策劃各項活動、設計和製作宣傳資料、收
集市民意見,以及為有關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專業意
見和服務。此外,該處亦會與有關的決策局和部門合
作,負責海外宣傳工作和處理來自海外傳媒的查詢。

4.一位議員認為,除執行宣傳工作外,政府當局亦應
向本地和海外社會傳達一項訊息,就是立法會選擧符
合《基本法》的規定,會以公開和公平的方式進行。
民政事務局局長保證,政府當局會竭盡所能,宣傳有
關選擧的正確訊息。政府新聞處處長進一步表示,政
府新聞處已經與政制事務局和民政事務局合作,為選
擧的不同階段制定宣傳主題。

5.有關向國內人士傳達有關香港事務的資料的問題,
政府新聞處處長表示,政府新聞處已經與國內傳媒機
構的駐港辦事處建立聯繫,並為他們提供資訊和宣傳
資料,以便其傳送到所屬的自治區或城市。此外,國
內人士有足夠渠道透過在國內售賣的香港報章,閱讀
香港的新聞。有關政府在入境問題上的政策,政府新
聞處處長表示,入境事務處一直透過其已確立的通訊
機制,與國內的入境部門盡力解釋其政策。

6.有關訂定部門主管職級的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副局
長表示,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考慮多項
因素,包括 ─

  1. 該部門對香港經濟、社會、內部及外部問題的
    重要性;

  2. 該部門的運作對政府資金的財政影響;

  3. 該部門所處理問題的複雜程度;

  4. 該部門的規模;

  5. 當局對該部門主管的領導能力要求;

  6. 考慮到任職者應該擁有的資歷和經驗,該部門
    主管在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市場價值;

  7. 該部門主管的職責;及

  8. 該部門與其他部門/決策局的關係。

至於把政府新聞處處長職級升格的問題,公務員事務
局已研究此個案,並由於有需要確保政府在本地和海
外的公關策略得以有效執行,因此全力支持將該職位
升格。當局亦已就此項建議諮詢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
件常務委員會,該委員會確信把該職位升格屬合理。

7.鑑於高級部門人員在過去一年出現嚴重流失,一位
議員詢問該處是否有合適的人選擔任擬設的政府新聞
處處長職位。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為該
職位甄選任職者的工作,與現時的建議屬兩項獨立的
事項。在政府新聞處處長職位升格後,政府當局會物
色一位具備適當年資和背景的人選出任該職位。副主
席表示,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可跟進該
問題。

8.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現時填補行政長官新聞秘書
職位的安排。民政事務局局長和政府新聞處處長解釋
,自香港特區成立後,當局調派一名首長級乙級政務
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擔任行政長官新聞秘書的工作,
為行政長官提供公關事項方面的支援。為容納該位人
員,當局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和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編
制下,開設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
編外職位,暫時填補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 首長
級薪級第4點)常額職位。在改組的架構下,行政長官
新聞秘書負責在政府新聞處下為行政長官提供有效的
公關服務。為合理調整此項安排,當局建議在政府新
聞處開設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3點)常
額職位,作為行政長官新聞秘書,並刪除該首長級乙
一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4點)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9.一位議員詢問,即將成立的資訊科技局會否對政府
新聞處的組織構成任何影響。民政事務局局長和政府
新聞處處長表示,資訊科技局的成立對政府新聞處的
影響,與對其他政府部門的影響不會有很大差異。儘
管如此,他們同意該議員的意見,認為資訊科技與通
訊設施的發展有密切的連繫,因此會影響政府新聞處
編製和發送信息的方法。政府新聞處處長保證,政府
新聞處會與資訊科技的發展並進,並盡量善用資訊科
技以加強其工作成效。

10.一位議員認為,現時不同部門的主管有不同的中、
英文職銜,例如"專員"及"署長"等,相當混淆。公務員
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注意到部分職銜的中文
譯名有差異,並正檢討這些職銜。

11.主席反映部分議員關注香港電台在解釋政府政策方
面的職責。他建議政府當局就政府新聞處與香港電台
之間的關係進行檢討。

1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2 建議保留政府總部經濟局一個首長級丙
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為期一年,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出
任人員負責監督新機場啟用首年的有關
事宜。

13.鑑於當局最近決定將新機場的啟用日期延遲至1998
年 7月,議員詢問,當局將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
場 )的職位延長至1999年3月31日的建議會否足夠。經
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表示,截至目前為止,當
局預測該職位只須保留至 1999 年3月31日。當局會於
稍後階段檢討有關情況,決定是否須將該職位進一步
延期,還是由另一名非首長級人員接管餘下的職務。

1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3 建議在律政司開設下述職位,以應付該
司不斷增加的工作量和職責 ─

(a)法律草擬科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
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由
1998年2月27日起生效;以及

(b)兩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首長
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分別設於法
律政策科和國際法律科,由1998年4月
1日起生效。

雙語草擬組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15.一位議員贊成在雙語草擬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
師職位。他詢問當局在 1997 年 7月把一名副首席政府
律師從英文草擬組調配到雙語草擬組的背景。政府當
局解釋,前中文草擬及翻譯組在完成現有約 500 條英
文條例的翻譯工作後,重組成為雙語草擬組,並刪除
了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但當局隨後發現,雙語
草擬組兩名副首席政府律師不能應付組內不斷增加的
工作量。律政司在要求為雙語草擬組增設一個副首席
政府律師職位前,發現可以從英文草擬組臨時調配一
名副首席政府律師,作為試驗安排。雖然雙語草擬組
的工作範圍和工作量繼續有穩定的增長,但英文草擬
組的工作又再次繁重,使該名副首席政府律師有必要
調回英文草擬組。因此,雙語草擬組必須增設一個副
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以應付工作需求。

16.一位議員詢問雙語草擬組的督導範圍,政府當局在
回應時解釋,儘管雙語立法計劃於1987年開始推行,
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局在草擬法例時的慣常做法,
是先以英文草擬,然後再翻譯成中文。英文擬稿通常
由較資深的法律草擬人員草擬備,他們大多數是外籍
人士,可以獨立工作;而中文擬稿則由經驗較淺的雙
語法律草擬人員草擬,並須作大幅批改。因此,在制
定中文法例擬稿時,高級法律草擬人員需提供較多督
導和行政支援。

17.一位議員質疑,既然雙語草擬組在過去一年一直能
應付大幅增加的工作量,是否有需要在該組增設一名
副首席政府律師。另一位議員指出,在1997年擬備的
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在頁數方面的增加,未必能代表
雙語草擬組在工作量上的增長。律政司政務專員回應
時解釋,隨著一個以往負責法例本地化和適應化的小
組解散,部分職位已經刪除。但雙語草擬組在過去 6
年的工作量一直倍增,而由於以雙語擬備法例擬稿(
即使是在最初的諮詢階段)的需求不斷增加,以及政
府政策日益需要在複雜的法律體制下有效執行,雙語
法例的草擬工作長遠來說會繼續增加。為符合《基本
法》,涵蓋 600 項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正在擬備中,
加上 1998 年7月後有大量條例草案需提交新的立法會
審議,雙語草擬組確實有需要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
師常額職位,以監督組內的工作。副法律草擬專員(雙
語草擬及行政 ) 指出,在憲報上刊登的法例是最終的
產品,並只代表該科實際草擬工作的一部分。

18.至於雙語草擬組如何能在過去一年應付有所增加的
工作量,副法律草擬專員 (雙語草擬及行政)解釋,除
了從英文草擬組調配一名副首席政府律師之外,雙語
草擬組亦已盡量利用資源,包括超時工作,削減職員
輔導和培訓,在最初的諮詢階段只擬備英文擬稿,以
及減少全面批改擬稿。這些安排已令法例擬稿在語文
方面的質素下降,如果讓有關情況持續下去,還會嚴
重影響職員士氣和發展。

19.至於可否透過聘用較初級的律師而非增加首長級人
員來舒緩有關情況,律政司政務專員表示,當局必須
加強首長級支援,以便對法例草擬工作作出適當和妥
善的監督。副法律草擬專員( 雙語草擬及行政 )補充,
除核正由非首長級專業人員擬備的中文法例擬稿及培
訓較初級的人員外,雙語草擬組的副首席政府律師亦
負責以雙語草擬較複雜的法例。

20.一位議員詢問,雙語草擬組的副首席政府律師會否
有責任帶領組內作出改變,以中文草擬法例,而不是
翻譯法例。法律草擬專員證實,成立雙語草擬組的目
的,是要推行雙語法例計劃,根據該計劃,中文法例
擬稿和英文法例擬稿須同時擬備。副首席政府律師在
帶領雙語草擬組達到這目標方面負起重要的責任。

法律政策科中國法律組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21.有關在中國法律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
位的理由,律政司政務專員表示,當局在1994年開設
現有編外職位的目的,是進行有關國內法律的研究,
以及研究推行 "一國兩制"原則所須的跟進工作。由於
政府當局預測香港與國內之間的通訊和交流會日趨頻
密和全面,因此,當局必須在政府內部培訓中國法律
的專業人員,為政府各部門和決策局提供專業意見,
以及鼓勵和維持本港與國內人員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
。在這方面,律政司政務專員引述香港與國內之間在
民事、刑事和財務事宜的司法互助例子,本港人員與
國內有關部門處理此等問題時,須充分了解中國法律
的有關部分。

22.副法律政策專員補充,中國法律組亦參與籌辦國內
法律代表團來港的訪問,籌辦有關中國法律的研討會
和進行有關研究,以及建立和發展有關中國法律的資
料庫。他指出,中國法律組在過去兩年出版了多份刊
物,使公務員可以更加認識中國法律。鑑於有這些重
要而長遠的職責,中國法律組必須保留該個副首席政
府律師常額職位。

國際法律科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23.有關在國際法律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
位的理由,律政司政務專員和國際法律專員表示,香
港在主權移交後,已有與多國簽訂各類多邊和雙邊協
議的自主權。由1997年7月1日起,行政長官獲授權就
涉及不同範疇的40份雙邊協議與多個特定國家進行洽
談。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香港特區政府
亦有權就互免簽證協議的事宜與其他國家商談沒有指
定數目的協議。上述發展使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必
須轉為常額職位,使有關的專業知識可以延續和保留。

24.律政司政務專員又補充,當局須就各項法律課題檢
討以往的英聯邦安排,並在有需要時制定新的安排。
這些安排包括交互強制執行民事和刑事的判決協議,
以及交互強制執行膽養令。國際法律科已接觸多個司
法管轄區,目的是要確定各英聯邦國家會如何考慮香
港特區政府法庭所作的判決。

25.一位議員指出,由於有關各項重要國際協議及法律
本地化和適應化的大量工作已於1997年前完成,較恰
當的做法可能是保留該編外職位數年,而不是改設一
個常額職位,以便確定長遠的工作量。庫務局副局長
答覆時表示,開設編外職位原則上是為滿足一段特定
期間內的工作需求,而不應作為一個測試編制需要的
方法。庫務局和公務員事務局從議員在最近的會議上
討論一些建議時的態度,知道議員對於開設常額職位
以代替編外職位方面的關注。他們已建議各政策局,
在建議開設常額職位時,若該職位涉及新的工作範圍
,或當局仍未確定是否需要長遠的人手編制,應考慮
議員在這方面的意見。就現行個案而言,兩個決策局
已審慎研究有關建議,並認為有充分理由開設一個常
額職位。

2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4 建議在管理參議署開設一個首席管理參
議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1 點),
開設期由1998年6月1日至1999年11月30
日,出任人員負責掌管檔案管理策略第
三期推行組。

27.效率促進組副專員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檔案管
理策略分為三期,預計於 5 年內完成。考慮到首兩期
的經驗和工作進度,效率促進組副專員相信第三期可
以在18個月內完成。但他指出,即使在檔案管理策略
的計劃完成後,各部門仍會繼續進行檔案管理的日常
工作。

28.有關當局推行首兩期檔案管理策略所達到的改善成
果,效率促進組副專員表示,政府檔案的每年增長率
已由超過12%下降至低於6%。把長達40 000米的不常
用檔案由各部門轉移至檔案中心後,為當局每年節省
4,000萬元租金,而當局為市民發出各種許可證和證書
的效率亦大為提高。

29.效率促進組副專員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為協助推
行檔案管理策略第三期的工作,當局亦會開設14個非
首長級編外職位。

3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7 建議在政府總部房屋局開設一個首長級
乙一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
點),以處理日趨複雜和不斷增加的房屋
政策工作,並監察政府長遠房屋策略的
實施情況。

31.一位議員詢問,由於大部分公共房屋屬房屋委員會
的管轄範圍,當局是否需開設一個首長級薪級第 4 點
職位,以負責私人樓宇和公共房屋政策。房屋局局長
回應時表示,房屋局負責回答立法機關就公共房屋事
務所提出的問題。此外,該局直接參與房屋委員會的
政策制定和決策工作。他強調,房屋署所提出的建議
會先由該局考慮,並通常會鑑於該局的建議和意見作
出大幅修改。

32.有關私營房屋部和工程計劃管理部的工作,房屋局
局長表示,私營房屋部負責各種私營房屋事務的政策
,例如規管私人租務關係的法例及監管住宅物業市場
。私營房屋部與工程計劃管理部的職責並無重複,後
者負責監督建屋及與房屋有關的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他重申,由於擬設的副局長職位工作範圍廣泛而複雜
,並考慮到任職者將須在房屋局局長缺勤時代理其職
務,因此該職位需定於首長級薪級第 4 點的級別,以
提供所需的首長級支援。

33.一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表示房屋局有需要加強其
首長級人手,以執行一項非常重要的職務,就是確保
政府的長遠房屋策略得以妥善推行。此外,以往當房
屋局局長缺勤時,由一名來自其他決策局的人員代理
其職務,此項安排並不恰當。

34.一位議員詢問有關房屋局在1998年4月增加的新職
位,房屋局局長答覆,除了此項建議所提出的房屋局
副局長職位外,該局已獲批准開設 8 個非首長級常額
職位,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這些新職位屬不同職
級,並會從局內不同的組別調配。

3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8 建議 ─

(a)開設一個禮賓司新職級和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 2 點),並刪除禮賓司的現有職級
和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作抵銷;
以及

(b)開設一個副禮賓司新職級(首長級薪級
第1點 )和一個副禮賓司編外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 1 點),由1998年3月1日起至2001
年2月28日止

以應付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和財政
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禮賓處日趨複雜且不斷
增加的工作。

36.一位議員表示,鑑於政府當局根據公務員及資助機
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同意開設一個副禮賓司編
外職位,他會贊成該項建議。

37.有關當局在估計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的國賓訪問次
數有何根據的問題,禮賓司表示,當局是根據自1997
年7月1日以來的國賓訪問次數作出預測。自1997年7月
1日以來已有3次國賓訪問,而當局2月已再安排多一次
該類訪問。

38.有關當局是否需將禮賓司的職位升格,副行政署長
表示,自主權移交後,禮賓處的工作一如文件中所述
,已經大幅增加和日趨複雜。他強調,許多有關禮賓
事宜的既定做法需作檢討,而禮賓處需要重新擬訂一
套禮賓和禮儀安排,包括為香港特區制定新的授勳和
嘉獎制度。以上各項均使當局有需要把有關職位升格
,以配合其職責的範圍和複雜程度。

3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59 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一個總房屋事務經理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為期兩年
,以應付日趨複雜的工作和不斷增加的
工作量,以及改善對房屋事務經理職系
和相連職系的管理。

40.由於需加強對房屋事務經理職系和相連職系的職系
管理工作,一位議員贊成有關建議。房屋署機構事務
總監在答覆他的問題時證實,開設總房屋事務經理(
職系管理)職位的主要目的,是發展和加強房屋事務
經理職系和相連職系的才能,以應付持續的承擔和各
項新挑戰。其中一項新挑戰是推行租者置其屋計劃。
根據該計劃,已購買公營房屋單位的公營房屋租戶,
可以在兩年後選擇是否繼續採用房屋署提供的管理服
務。面對此項挑戰,房屋署認為極有需要開發一種新
的服務文化及加強在屋邨管理方面的整體表現,因而
必須加強對房屋職類的職系管理。

41.一位議員對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可能導致人手過剩的
問題(尤其是對初級人員的影響)表示關注。他詢問
當局有否為此等職員提供再培訓計劃,以配合這些改
變。房屋署機構事務總監表示,擬設的總房屋事務經
理(職系管理)職位的其中一項職責,是擴闊初級人
員的技能範圍,使他們能夠更靈活而有效地回應顧客
的需求。至於該等在兩年後可能毋須再提供服務的職
員,當局有否為他們安排任何超額人員計劃,房屋署
機構事務總監表示,租者置其屋計劃最近才推出,房
屋署現正就該計劃對職員需求的影響進行整體評估。
她保證房屋署會對受影響的職員作出最恰當的安排。

42.一位議員詢問,由於職系管理秘書處設於行政科之
下,總房屋事務經理(職系管理)職位的職務可否由
掌管行政科的現有房屋署助理署長 (行政) 承擔。房屋
署助理署長 (行政) 表示,職系管理秘書處設於行政科
之下,是因為該科在肩負職系管理的職務方面有較"中
立"的立場。她強調,加強職系管理是房屋署現正推行
的人力資源管理改革下的一項新措施。要在房屋事務
經理職系和相連職系中有效推行此改革,必須由一名
房屋事務經理職系的首長級人員領導,而該人員必須
熟悉房屋署的運作和房屋職類職系的工作。房屋署助
理署長(行政)不能有效執行房屋事務經理(職系管理)
的職務,因為前者已掌管整個行政科,而且除職系管
理職務外,亦需監察其他各項人力資源管理及部門行
政職務。

43.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補充,在公務員隊伍中,由有
關部門職系的人員負責職系管理的職務是一種慣常的
做法,因為該人員需要非常熟悉其負責的有關職系的
工作性質。

4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60 建議保留政府總部文康廣播局一個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為期兩年,由1998年3月18日起生
效,出任人員負責制定康樂及體育政策
,並監察政策的推行工作。

45.有關燃放煙花和在舞台上使用煙火的政策,文康廣
播局副局長 (文化及康體) 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有關政
策進行初步檢討,結論是考慮到安全因素,並鑑於若
批准市民燃放煙花,將需大量資源以進行監察,因此
不宜放寬有關限制。但政府當局會不時檢討此項政策。

46.有關當局爭取在香港擧行第九屆全國運動會部分賽
事,文康廣播局副局長( 文化及康體 )表示,該運動會
將於2001年在廣東擧行。文康廣播局現正研究是否有
體育場地和其他有關設施擧行部分賽事,並就這方面
與有關的體育協會聯絡。文康廣播局仍未決定會爭取
在香港擧行哪些賽事。至於此擧會否導致香港的體育
設施和場地增加,她表示在最後完成對康體設施規劃
標準的檢討工作後,文康廣播局會研究可否建造一個
可擧行國際賽事的新體育館。不過,該項設施不可能
趕及在下次全國運動會前建成。

47.對於保留現有文康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 康樂及體
育)編外職位的建議,一位議員持強烈的保留態度。他
質疑該職位的職務可否由局內現有的副局長接掌。他
又認為討論文件沒有就文康廣播局各首長級人員的分
工和督導範圍提供足夠資料,尤其是缺少了一個組織
架構圖表,顯示擬設職位與局內整體的首長級架構的
關係。

48.文康廣播局副局長 (文化及康體) 回應時解釋,根據
該局的編制,康樂體育事務部由首席行政主任職位掌
管。在1996年,財務委員會同意有需要為康體事務提
供更強的政策支援,因此批准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
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暫時填補一個首席行
政主任職位,為期兩年。現時提出的建議只要求將此
項安排延長兩年,因為在未來兩年,文康廣播局局長
會繼續需要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人員提供首長級支援,以制定和推行康樂及體育政策
。該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人員是
向文康廣播局副局長( 文化及康體 )負責的兩名首席助
理局長之一。另一名首席助理局長負責文化事務,亦
屬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職級。

49.該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後,仍然認為議員所得
的資料不足以讓他們就此項建議作出決定。鑑於議員
對有關建議有所保留,庫務局副局長同意撤回該份文
件,並在提供所要求的額外資料後,在隨後擧行的會
議上重新提交該項建議。

50.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建議。

51. 會議於下午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