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64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6日


總目146-政府總部:教育統籌局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教育統籌局下
    述編外職位至1999年2月28日,以便繼續借調一名
    合適的人員到僱員再培訓局-

      1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僱員再培訓局 (下稱「再培訓局」)需要繼續借調一名高
級首席行政主任來推行新措施,藉此提高僱員再培訓計
劃(下稱「再培訓計劃」)的成效。為現有借調安排而開
設的編外職位將於1998年3月1日到期撤銷。

建議

2.教育統籌局局長建議保留上述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
職位,為期一年,直至1999年2月28日為止,以便繼續
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再培訓局出任高級副行政總監
一職。

理由

3.我們最近完成一項有關再培訓計劃的全面檢討,以期
改善該計劃和提高該計劃的成效,滿足僱主的要求和本
地工人的再培訓需要。該項檢討所提出並為政府所採納
的主要建議,載於附件1

4. 根據檢討的結果,再培訓計劃的成效不再單憑所提供
的再培訓名額數目來衡量,而是從長遠計,以修畢再培
訓課程的學員在市場上可否在其職位或行業上繼續獲得
聘用的情況來評定。為達此目的,當局擬訂了一系列措
施,現載於附件2。由於有需要分期實施這些措施和確
保審慎管理再培訓局的財政資源,再培訓局的行政總監
和行政辦事處所須肩負的行政和管理工作因而大增。這
些額外工作令該局需要切實增加再培訓局高層管理人員
的人手。

5.為應付這需求,教育統籌局局長運用其獲轉授的權力
,開設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為期六個月,
由1997年9月1日起生效,以便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再
培訓局出任高級副行政總監一職。現時該名借調人員向
行政總監提供全面的行政支援,尤其在再培訓局的內部
管理、財政與資源控制和審計工作方面,並且按照檢討
所定的指引督導再培訓局的日常運作,從而減輕行政總
監和現任副行政總監在處理額外行政工作上的沉重負擔
。在加強行政支援後,行政總監現可撥出更多時間和精
力,集中進行策略部署和業務推廣,尤其致力加強再培
訓局、培訓機構、僱員和僱主團體之間的合作。

6. 最近,再培訓局在實施檢討所提的多項改善措施方面
,取得相當進展。這些新措施主要包括為新移民設計再
培訓課程;把技術提升課程交由職業訓練局 (下稱「職
訓局 」)接辦;制定在職人士修讀基本技術兼讀課程的
收費制度;以及推行經調整的再培訓津貼計劃。在重組
再培訓課程和以培訓機構的表現來決定發放培訓費用的
制度方面,由於兩者對整個再培訓計劃的未來路向影響
重大,所以該局決定採取綜合而全面的方法處理。再培
訓局已聯同培訓機構和僱主團體,積極探討培訓課程模
式、跟進輔導安排、撥款準則和評核培訓機構表現準則
的可行方案。我們預計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確切推行新
修訂的再培訓課程和相關的監察和評核制度。

7. 鑑於上述改善措施的最新進展情況,我們認為有需要
把借調該名高級首席行政主任到再培訓局的安排延長一
年,直至1999年2月28日,使他可以貫徹執行所有重要建
議,並且奠定穩固的基礎,使再培訓局日後的運作更臻
完善。再者,由於通過公開招聘而獲聘任的新行政總監
預期最早也要到1998年第二季才可上任,故必須繼續這
項借調安排,以確保再培訓局運作的連續性。

8. 再培訓局高級副行政總監的主要職務和再培訓局行政
辦事處的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3附件4

財政影響

9.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開支
,以及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
用),分列如下-

職級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的年薪開支
每年平均員工
開支總額
職位數目
高級首席行政主任1,360,8002,350,1641


10.我們會向再培訓局悉數收回上述建議所需開支,包括
員工間接費用。

背景資料

11.僱員再培訓局在1992年10月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
成立,負責管理僱員再培訓計劃。該計劃為工人提供適
當的再培訓課程,以協助他們適應勞工市場的轉變。再
培訓局只是再培訓課程的撥款機構,不會自行開辦訓練
課程。再培訓局的經常收入,來自輸入工人的僱主所繳
交的徵款,該等僱主須為每名工人每月繳交 400 元的徵
款。目前,有59個培訓機構在134個培訓中心開辦超過
260種再培訓課程。

12.政府在1992年11月向剛成立的再培訓局提供3億元的
補助金,其後在1996年5月再提供一筆款額相同的補助
金。1997年2月,政府第三次向再培訓局注資,撥予5億
元,使該局可推行新修訂的再培訓計劃。

13.《僱員再培訓條例》第3條訂明,再培訓局的成員包
括主席和副主席(均為非公職人員),以及僱主、僱員、
政府部門和培訓機構的代表。再培訓局行政辦事處由一
名行政總監掌管,負責提供行政支援,以及實施再培訓
局的各項決定。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局支持保留上述編外職位的建議。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5.由於建議保留的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屬編外性質,
故若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教育統籌局
1998年1月

EC(97-98)64 附件1

僱員再培訓計劃檢討所提出的主要建議



1. 雖然再培訓計劃應集中為年齡在30歲及以上、學歷不
超過初中程度的失業人士提供再培訓,並可對個別申請
人在年齡和學歷方面的要求作彈性處理,但再培訓局仍
應為需要接受基本技術訓練的在職人士提供培訓,以便
他們繼續獲得聘用。

2. 應擴大再培訓計劃的服務範圍,以包括新移民。在報
讀再培訓課程時,他們的入學條件應與本地人士一樣,
但可對個別人士作彈性處理。

3.日後的再培訓課程,應是針對工作需要而特別設計的
精修訓練課程,目的是要協助再培訓學員找尋工作和可
在新職位持續工作。

4.職訓局應分階段接辦現時各項技術提升課程(約佔兼讀
課程總數的2%)。再培訓局應繼續提供基本技術課程(約
佔兼讀課程的80%)。這些課程必須符合下列三項新要求
:(i)質素保證;(ii)具成本效益;(iii)設有適當的收費制度
。職訓局應就基本技術課程的質素保證和評審事宜,以
及在安排該局與再培訓局的課程銜接方面,與再培訓局
和各培訓機構緊密合作。

5. 現時的在職培訓計劃應逐步取消,但為失業人士而設
的再培訓計劃,仍應保留在職培訓的概念。再培訓局應
根據這項原則,與各培訓機構和僱主團體合作,檢討在
職培訓計劃,以期制定一套更完善的新計劃。

6.修讀全日制再培訓課程的人士,應可繼續領取現有的
津貼,但修讀為期一星期課程的人士,則不會再獲發津
貼。此外,應訂立一些新措施,防止學員濫用津貼。

7.再培訓局應詳細評估培訓機構的數目和結構,以期提
高它們的工作成效,並加強監察這些機構的表現和訓練
質素。

8. 應設立一個客觀機制,以評定培訓機構的表現,以及
確保所提供的培訓課程是以協助學員就業為主。再培訓
局應根據這兩項原則,與培訓機構擬訂一個合理和可接
受的方案,並在一段合理的期間,例如一年內,推行以
培訓機構的表現來決定發放培訓費用的制度。

EC(97-98)64 附件2

僱員再培訓局在檢討後所需承擔的額外工作

  1. 設計以新移民為對象的再培訓課程,並監察課程
    的進度;

  2. 在諮詢僱主團體和培訓機構的意見後,重整再培
    訓計劃,使之成為一套針對工作需要而特別設計
    的訓練課程,目的是協助再培訓學員找尋工作和
    在新職位持續工作;同時為新研制的課程擬訂適
    當的撥款準則和表現評核制度;

  3. 監督把再培訓局所有技術提升課程分期交由職訓
    局接辦的工作;

  4. 推行在職人士修讀基本技術兼讀課程的收費制度
    ,並監察制度的運作進度;

  5. 為在職培訓計劃制定和推行一套更完善的新課程
    ;而培訓計劃應包括一項新的培訓津貼和質素監
    察制度;

  6. 監察新修訂的再培訓津貼制度的推行,確保只有
    完成一星期以上的全日制課程的學員才可領取每
    星期1,000元的再培訓津貼。此外,亦制定適當的
    措施,防止學員濫用津貼;

  7. 審慎評估參與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培訓機構的數目
    和架構,以提高培訓機構的工作成效,並改善再
    培訓局的監察制度,以加強監察這些機構的表現
    和訓練質素;

  8. 擬定一套發放培訓費用的制度,根據學員的就業
    率和培訓機構的表現來決定培訓機構應得的款項
    。這樣可確保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和跟進服
    務能夠真正幫助修畢課程的學員,使他們在勞工
    市場繼續獲得聘用;以及

  9. 研制一個全新而先進的電腦化資料管理系統,以
    便再培訓局就個別學員的培訓和就業紀錄編製最
    新統計數字,方便該局更有效監察再培訓課程的
    成效。

EC(97-98)64 附件3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辦事處
高級副行政總監
(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1.協助行政總監監督再培訓局,使其順利運作,工作範
圍包括內部行政、財政管制和審計、資源管理和管理資
訊系統;

2.協助行政總監監督僱員再培訓基金的財務管理;

3.協助行政總監執行《僱員再培訓條例》,並在需要時
提出修訂或修改建議;以及

4.協助行政總監執行檢討所帶來的職務,包括監察為新
移民提供再培訓課程的進度;把再培訓局的技術提升課
程分期交由職訓局接辦;就專為在職人士而設的基本技
術訓練課程實施收費制度;重組在職培訓課程;監察經
修訂的再培訓津貼制度的施行情況;評估參與再培訓計
劃的培訓機構的數目和架構,並制定一套按學員就業率
和培訓機構表現來決定培訓費用發放款額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