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FC7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11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1月28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鄺其志先生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余志穩先生
副行政署長

麥華雄先生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行政
主任

譚志源先生
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

趙崇幗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游倩如女士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

簡何巧雲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K J BRADLEY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財務)

胡樹榮先生
社會福利署總社會保障主任

麥鴻崧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

邱霜梅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畢耀明先生
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方立志先生
地政總署總地政測量師

呂國輝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地政主任

蔡曉芬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韋冠文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黃偉健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前任監督

列席秘書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盧思源先生
高級主任(1)7



項目1 -- FCR(97-98)64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1月5日和19日所提出
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7-98)65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1月4日所提出的建議


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7-98)66

總目 142 -- 政府總部 :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
司長辦公室
分目149 一般部門開支


3. 一位議員察悉禮賓處的部分開支由有關世界銀行及國
際貨幣基金組織1997年年會的開支所致,因而詢問該等
開支與委員會就該次年會另行核准的撥款有否重疊。副
行政署長向議員保證,此方面並無重疊。禮賓處的開支
主要用作租用車輛,供該處人員在籌備連串大型活動時
使用,以及支付司機的逾時津貼及其他雜項開支。

4. 有關需要動用1,467,000元,以支付搬遷政務司司長辦
公室、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及行政署的局部區域網絡的費
用,副行政署長解釋,此等款項涉及將電腦網絡由中區
政府合署中座遷往西座的工作。由於此等網絡屬個人專
用網絡,不能留下供隨後遷入工作的人員使用,因此此
等電腦網絡有需要隨其使用者的辦公室一起搬遷。

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7-98)67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社會福利署
新分目 "推行資訊系統策略第一階段計劃"
總目170 -- 社會福利署
分目001 薪金
總目47 -- 資訊科技署
分目001 薪金


6. 一位議員察悉現有的社會保障付款系統於 1994 年啟
用。他詢問,當局在策劃社會保障付款系統時,為何不
把建議的各項改善措施併入新的社會保障電腦系統之內。
7.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表示,在 1994 年推行的社會保障
付款系統是在1992年設計的,主要用作提供發放社會保
障援助金的功能,而該系統在此方面已發揮其效用。然
而,根據一項可行性研究的結果,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
改善服務及管理資訊。透過改善收集及處理資料的工作
,當局可加快處理為顧客提供服務的要求。社會保障電
腦系統亦會方便當局更妥善管理資訊,以確保有效監察
各項社會保障計劃,並因應改變而協助進行政策檢討。

8.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 , 新的
社會保障電腦系統最少可使用 5 年。該系統是顧問於
1997年7月完成一項資訊系統策略研究後所提出的7個應
用系統之一 。 雖然顧問已提供該7個應用系統的大致架
構,但有關發展此等系統的細節,包括所需費用,將須
待可行性研究完成後才能提供。當局已計劃就討論文件
所載列的其餘兩個系統 ( 即客戶資訊系統及基本科技系
統 ) 進行可行性研究。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證實,不論此
等研究的結果為何,推行社會保障電腦系統的工作可獨
立進行。有關社會保障電腦系統的成本效益分析,社會
福利署副署長表示,該系統會否達致收支平衡,會視乎
日後所處理的申請數目,以及由於使用該系統而可能可
免除的員工開支。

9. 一位議員詢問負責系統發展的承辦商所提供的服務範
圍,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社會保障電
腦系統是一套大型系統,在多個社會保障辦事處均設有
工作站,故需就多項功能設計及制定電腦程式。當局將
需聘請承辦商,負責此等工作。

10. 一位議員關注到該系統在兩年半後才可啟用,屆時
可能已經過時。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就此向委員會保證
,當局會在有實際需要時才分階段購置該系統所需的硬
件及軟件,以便追上最先進的科技。就此,一位議員指
出,硬件及軟件的每年維修費由 2005 年開始分別為
1,000 萬元及 500 萬元 , 費用極為高昂,分別為硬件及
軟件資本成本的 23 % 及 21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解
釋,部分設備的維修費用雖然在首 4 年內可享有特殊的
折扣優惠,但由2005年開始,每年的維修費將需全數支
付。他補充謂,維修工作會涉及 40 個地點的 1 200多部
電腦,有關費用亦會包括軟件的許可證費用。有關使用
手提電腦處理辦事處以外個案的問題,資訊科技署副署
長證實,該等電腦會設有資料保密功能,而當局在推行
新系統時,會嚴格遵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各項
原則。

11. 部分議員關注該系統所需的人力資源。雖然普遍的
想法是電腦化會帶來員工數目的減少,但政府當局反而
建議開設額外職位,而當中不少屬社會福利署及資訊科
技署的高級職位。

12. 有關在社會福利署的職位,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解釋
,該署需增設9個職位,為期3年,負責成立一個社會福
利署計劃小組。當局另需38個職位,負責社會保障電腦
系統的管理、提供用戶求助台服務和用戶訓練,而此等
職位會由社會保障付款系統停用後所刪除的10個職位抵
銷。為了顯示所涉及的人力資源,她指出,中央個案紀
錄儲存庫將需要超過20名社會福利署人員,以繼續把所
有紙張形式的個案紀錄移往該儲存庫。另一方面,社會
福利署副署長請議員注意,由於管理各項社會保障計劃
的人手資源會減少,因此社會福利署及資訊科技署估計
會由2001至2002年度開始刪除 100 個職位。社會福利署
助理署長 ( 社會保障 ) 補充謂 ,該署負責社會保障範疇
工作的人員超過 1 200 名,其中部分人員具備資訊科技
的經驗 , 在社會保障系統內有多重職能 。 將會刪除的
職位主要是文書及打字職系的員工,他們可擔任該署的
其他職位,或重新調配往其他政府部門工作。

13. 關於在資訊科技署的職位,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證
實,有關的需求與類似規模計劃的需求相若。他向議員
保證,該兩署人員在工作劃分方面有重大分別,所負責
的職務不會重疊。

14. 有關當局建議由內部人手超時工作,以進行數據轉
換的工作,議員質疑這是否最適當的安排。他們詢問,
除逾時工作外,當局曾否考慮其他方法,以減少成本,
又曾否考慮聘用臨時人員,接手處理日常工作,以紓緩
現有人員所承受的壓力。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
,由於負責數據轉換的人員須具備相關的知識和熟悉現
有程序,聘用臨時人員不會是可行的方法。社會福利署
總社會保障主任補充謂,由於有需要將資料保密,因此
必須由現有的人員負責該等職務。

1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FCR(97-98)68

總目166 政府飛行服務隊
分目603 機器、車輛及設備


16. 鑑於現時的直升機隊,包括 6 架西科斯基S76型直升
機及 3 架黑鷹S70型直升機,只投入服務兩至7年,一位
議員質疑是否真有需要使用 7億2,850萬元,更換整個機
隊。

17. 保安局副局長承認,分別於1992 年及 1995年購置的
黑鷹S70 型直升機投入服務的年期相對較短 。然而,根
據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所進行一項檢討的結果,當局認
為有需要替換黑鷹S70型直升機及體積較小的S76型直升
機。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在該項檢討中所得結論是,有
需要將現時在南中國海離岸執行搜索及拯救行動的覆蓋
範圍擴大一倍;增加每程可拯救的生還者數目;以及提
供先進設備,以支援各種行動。現有直升機隊不能符合
上述要求,因為該等直升機主要是為了支援警方及提供
滅火服務而購置的。S76型直升機的操作範圍只為100海
里,而平均的現場停留時間則為15分鐘。此外,該類直
升機亦無法在醫院及天台安全升降v。而黑鷹S70型直升
機則欠缺進行離岸拯救行動及夜間行動所需的先進科技
及浮動氣囊。

18. 議員察悉,每架黑鷹 S70 型直升機需費1億元。一位
議員認為此類直升機在投入服務後的首數年內會大幅貶
值;因此,在現階段更換此類直升機並不合乎成本效益
。一位議員詢問可否局部更換機隊,以節省資源。保安
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局部更換機隊及
改裝直升機,但最後認為更換整個機隊會更符合成本效
益。當局預計,轉售整個直升機隊會收回約 3 億6,000萬
元 。此外,民航處處長表示,基於安全理由,不應指派
機師同時駕駛多過兩種飛機。

19. 主席請議員注意,當局曾於 1994 年12月向當時的立
法局財務委員會提交一份文件 , 建議購置一架黑鷹S70
型直升機。根據該文件所載的資料,S70 型直升機操作
的半徑範圍達 520公里,並可在空中停留相當長的時間
,尤以海上拯救行動為然。主席詢問為何在不足 3年內
,政府當局認為 S70型直升機不適合作離岸行動。一位
議員亦詢問政府當局為何需要將離岸搜索及拯救行動的
覆蓋範圍擴大一倍。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表示, 520 公
里約相等於 350 海里。黑鷹 S70 型直升機一程只能飛行
520公里,因此在行動的覆蓋範圍擴大一倍後 , 該類直
升機便不符合離岸 200 海里的行動要求。

20. 鑑於當局缺乏詳細資料,以說明搜索及拯救行動的
覆蓋範圍因何需擴大一倍,以及整個直升機隊為何急切
需要更換,議員認為此項建議有必要先由保安事務委員
會討論。庫務局副局長同意撤回此項建議,並安排將此
事交由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然而,她補充謂,庫務局
知悉當局曾要求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安排事務委員會在
1997年11月20日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但事務委員會以
該次會議的議程項目太多為理由,拒絕了當局的要求。
主席回應時表示,為對事務委員會公平起見,如有任何
項目需要提出討論,應給予事務委員會充分的通知。事
務委員會通常預先編定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最後一刻
才插入討論項目並非經常可行。

21.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項目6 FCR(97-98)69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 土地徵用
新分目 「批出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試驗計劃」


22. 一位議員反對委聘顧問進行新界的收地工作此項建
議。他指出負責收地工作的人員需具備專業知識及認識
本地情況,並質疑顧問有否能力及經驗處理如搬遷墳墓
及有關 "風水"之類的複雜事宜。顧問除須具備法律、規
劃及測量方面的專業知識外,亦有需要要求私有土地業
權人就土地權益提出證明,而此擧會侵犯土地業權人的
私隱。由公務員負責此等職務應較為合適。由於該試驗
計劃只會在 2000 年5月完成,而屆時政府當局會進行評
估,因此該位議員亦質疑該計劃能否有效紓緩地政總署
預計須收回4 000公頃土地的工作量。

23. 該位議員提及已成立逾10年的規劃地政局局長與新
界鄉議局聯絡會議收地工作小組 (下稱"工作小組" ) 。工
作小組提供渠道,讓有關方面可就新界的收地事宜進行
諮詢。當局現建議將收地權轉授予私營機構,顯示有關
政策有重大改變,但當局事前竟不將此事提交工作小組
討論,該位議員對此感到意外。

24.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回應時解釋,當局有鑑於收
地工作耗時才提出該項建議,而目的在於將性質並非敏
感的項目批予外界承辦。顧問只會提供意見,而當局只
會將現時由地政總署負責的某些籌備工作批予外界承辦
。他澄清,由區域市政總署人員負責的搬遷墳墓職務,
以及路政署及漁農處負責的與收地過程有關的職務將不
會批予外界承辦。此外,如有關補償事宜一類敏感性質
的文件,會繼續由各區地政處的人員簽署。

25. 有關諮詢工作小組的事宜,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
表示,工作小組的職權範圍涵蓋收地政策及補償率。由
於該項建議涉及將有限數目的收地工作在地政總署的直
接監察下批予外界機構承辦,而此擧並無更改政策,故
此當局並無進行諮詢。

26. 該位議員提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年
5月20日的會議討論此事,並就有關顧問可能遭投訴的關
注事項 , 詢問事務委員會委員討論的結果。規劃環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 , 事務委員會委員當時所關注主
要事項是政府 、 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及顧問三者之間的
關係。政府當局在討論文件第5段已證實,政府與受影響
土地業權人之間的關係會維持不變 , 而顧問的權力及責
任亦已清楚訂明。

27. 部分議員對該項建議均表示有所保留 。他們不同意
有需要將一直由政府負責的收地工作批予外界承辦。他
們認為建議的原則及有關的工作過程應由工作小組和規
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討論。庫務局副局長同意撤回
此項建議,並安排在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討論後
重新提交。她亦請議員注意,由有關的政策局就涉及重
大改變或財政影響的撥款建議諮詢適當的事務委員會,
是當局的一貫做法。她向議員保證,當局雖押後這樣做
和提早了提交討論文件,但政府當局並無意忽視此項規
定。

28.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項目7 FCR(97-98)70

總目173 學生資助辦事處
分目153 學生書簿津貼


29. 由於此項建議旨在擴大學校書簿津貼計劃的適用範
圍,將就讀於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的中四至中七學生包
括在內,議員關注到私立學校的學生或會同樣需要該項
津貼,並詢問當局應否為他們提供類似的撥款。教育統
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除學生車船津貼計劃有不同的
歷史背景外,各項資助計劃的原則是為官立及資助類別
學校的學生提供資助。至於直接資助計劃下的學校,書
簿津貼會包括在該類學校的平均津貼內。

30. 議員不滿當局的答覆。他們指出,不少私立學校是
買位學校或受直接資助計劃資助的學校,而不少家境較
清貧的學生就讀該等學校。剝奪此等學生獲得該等福利
的權利,會對他們不公平。一位議員表示,對直接資助
計劃學校的學生而言,津貼只發給學校,而非發給學生。
31.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澄清,買位學校的學生亦
有資格領取書簿津貼。至於直接資助計劃下的學校,政
府當局確有諮詢該等學校,以期進一步改善該計劃。正
如行政長官在1997年施政報告中承諾,當局正檢討私立
學校的政策。該項檢討亦會研究直接資助計劃。此時,
學生資助辦事處前任監督澄清,就讀於買位學校及資助
學校的學生,均有資格根據學校書簿津貼計劃申領津貼。
32.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完成檢討後,向教育事務委員
會匯報有關結果。一位議員詢問該項檢討可否及時完成
,以便直接資助計劃的學生可由1998至99學年開始領取
書簿津貼。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由於檢討及
策劃工作需時,因此任何改變或許均不能由1998至99學
年開始生效。

33. 有關當局就申請人應獲得全數津貼或半數津貼的決
定準則,學校資助辦事處監督表示,當局會按申請人的
家庭人數及入息計算分數,再根據此計分制決定津貼的
水平。有關1998年發放津貼的日期,學生資助辦事處監
督表示,申請人會在 1998 年9月透過學校遞交申請,而
合資格的申請人會在1998年12月獲發放津貼。然而,他
應一位議員所請,答允考慮可否加快有關程序,包括提
前遞交申請的日期。主席建議教育事務委員會應跟進處
理此事。

34. 由於學生可在學年完結時出售課本,當局因而將中
學學生獲得的津貼額定為課本平均費用 的80%。一位議
員就此詢問,若部分學生以超過課本原價 20%的價錢出
售課本,他們可能實際上從出售課本獲得利潤。學生資
助辦事處前任監督回應時表示,此方面或會出現各種不
同的情況,但政府當局的建議是根據一項在學年開課前
的暑期,就課本的實際費用進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有
關課本的費用會否因推行母語教學的政策而更為高昂,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局會在1998年進行調
查,若課本的價格有所改變,或會調整津貼額。

35.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問題時表示,私立
及官立和津貼類別中小學領取書簿津貼的學生人數比例
,約為 10%至 90%。就讀官立及津貼類別學校的中四至
中七學生中,估計約有 50%有資格領取書簿津貼。應一
位議員所請,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提供書面資
料,說明不能從書簿津貼中得益的私立學校中四至中七
學生人數。

3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37. 會議於下午4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