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3 月 27日

FCR(97-98)10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3 月 27 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香港警務處
新分目「為香港警務處刑事部設置新的無線電系統」

    請各委員批准為數1億9,800萬元的新承擔額,
    以便更換香港警務處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
    所使用的無線電系統。

問題

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現時所使用的無線電系統已
經過時,須予改良,以切合現今工作上的需要。

建議

2.警務處處長建議購置一套新的無線電系統,以取代
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現時所使用的系統。這項建
議獲保安局局長支持。

理由

3.現時,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是共用一套無線電
系統,以輔助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現有的系統於1980
年引進使用,至今已18年,故此系統已日漸老化,且
經常有失靈的情況。過去,系統增強工作是零碎地進
行,但現時即使仍可對現有系統予以進一步增強,卻
不合乎經濟效益。由於系統已經過時,因此警方在採
購維修配件方面,感到越來越困難。此外,隨着本港
人口在地區分布上的改變,以及新基礎建設的迅速發
展,現有的系統已再不能完全切合目前警隊在工作上
的需要,原因是-

  1. 系統的覆蓋範圍有限;

  2. 系統只能提供有限的無線電頻道,令工作效率
    和執行工作時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3. 系統的保安功能有欠完善,未能防止未經許可
    人士 (特別是有高科技儀器協助者) 擅自接達系
    統。目前,為對付這個問題,警員使用無線電
    系統通訊時,須採取額外措施(如使用代碼等)
    ;以及

  4. 系統受無線電干擾的情況日漸增加。

4.警務處處長曾研究是否可以擴大其他單位現時所使
用的無線電系統的應用範圍,以切合刑事情報科和毒
品調查科的需要。不過,由於大部分現有系統如無線
電巡邏通話系統和交通管制系統只是為一般用途而設
,因此未具備足夠的保安功能,以防止其他未經許可
人士擅自接達有關系統。此外,這些無線電系統的覆
蓋範圍都是按警區或警察分區劃分,因此,並不適用
於全港性的行動。

5.警務處處長曾就運作需要進行全面的研究,其後根
據研究所得的結果,建議購置一套全新的數碼無線電
系統,供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共同使用。擬購置
的系統會具備下述各項主要優點-

  1. 能夠提供一個更廣闊的無線電覆蓋範圍,以包
    括對警方執行職務至為重要的地區;

  2. 能夠提供足夠的頻道,令資源得以靈活和有效
    率地調配,在執行大規模行動時,這點尤為重
    要;

  3. 能夠防止未經許可人士擅自接達該系統,令保
    安功能更為完善;

  4. 能解決干擾問題;以及

  5. 備有擴展的空間,以應付未來的需要。

財政影響

非經常費用


6.警務處處長在參考透過公開投標而購置的無線電系
統的資料和市場調查所得的結果後,估計購置新無線
電系統所需的非經常費用為 1億9,800萬元,分項數字
如下-

千元
(a)指揮控制和管理分系統 31,777
(b)無線電轉發器分系統 38,220
(c)無線電轉播分系統 25,688
(d)附設保密裝置的流動無線電機 28,690
(e)支援服務
(包括設計、安裝、訓練和文件擬備工作)
31,669
(f)場地開拓、屋宇裝備和雜項工程 16,000
(g)維修保養、設備測試和配件
(只限於首年)
11,194
(h)應急費用 14,659
_________
總計 197,897
198,000
_________

7. 估計的現金流量如下-

千元
1999-2000年40,000
2000-2001年138,000
2001-2002年20,000
_________
總計198,000
_________

8.關於第6段(a)項,31,777,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購置
無線電調度終端機、集羣中央控制器、控制台中央電
子裝置、控制台設備、數碼錄音機、數碼調解器和遙
測系統。

9.關於第6段(b)項,38,220,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購置
安裝在轉發站的無線電轉發器設備如數碼轉發器、數
碼調解器,以及天線系統。

10.關於第6段(c)項,25,688,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購置
有關設備,包括數碼微波鏈路、多工器和管理系統,
以便把轉發站與集羣中央控制器連結起來。

11.關於第6段(d)項,28,690,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購置
附設保密裝置的流動無線電機和有關配件 (如電池) ,
以供個別人員使用和裝設於車輛上。

12.關於第6段(e)項,31,669,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支付
各項支援服務,如設計、安裝、訓練和文件擬備工作
所需的費用。

13.關於第6段(f)項,16,000,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拓展
新的轉發站和擴充現有的轉發站以便裝配新增的設備
,以及用以進行有關的屋宇裝備工程。

14.關於第6段(g)項,11,194,000元的預算費是用以支付
設備測試、維修保養服務和首年的配件所需的費用。

15.關於第6段(h)項,14,659,000元的預算費是第 6 段(a)
至(g)項所述開支項目的應急費用。

經常費用

16.估計擬設系統每年所需的額外經常開支為8,768,000
元,分項數字如下-

千元
(a)系統維修保養和配件的費用 4,731
(b)線路租金和電訊牌照費用 4,037
_______
總計 8,768
_______

17.關於第16段(a)項,預算的開支是用以支付新無線電
系統日常維修保養支援服務所需的費用。

18.關於第16段(b)項,預算的開支是用以支付新無線電
系統的操作費用。

推行計劃

19.警務處處長計劃按下述時間表推行擬設的無線電系
統-

(a)系統設計1998年3月至1998年7月
(b)招標和批出合約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
(c)交付設備、安裝、驗收測試
和系統啟用
1999年8月至2000年9月

背景資料

20.刑事部現時採用的無線電系統為傳統的模擬系統,
自1980年使用至今。目前,這個系統為警隊的刑事調
查科(包括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提供服務,支援
他們的日常工作。基於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的工
作性質,採用的無線電系統必需兼備足夠保安功能和
廣闊覆蓋範圍,這樣對他們的工作效率至為重要。現
有的無線電系統由於已經過時,故此再不能完全應付
刑事情報科和毒品調查科現今運作的需求。此外,警
務處處長也認為維修或增強這個系統,並不合乎經濟
效益。

21.我們曾在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1998年2月19
日的會議上簡述這項建議,該委員會支持這項建議。



保安局
199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