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3 月 30 日

FCR(97-98)117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3 月 30 日


總目176-資助金:雜項
經常帳新分目「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

    為設立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現請各委員批准-

  1. 在總目176「資助金:雜項」項下,開立
    一個定名為「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的經
    常帳新分目,由衞生福利局局長擔任管制
    人員;

  2. 給予全職的監護委員會非官方主席的薪酬;

  3. 支付酬金予委員會非官方成員和發放津貼
    予出席委員會聆訊的證人;以及

  4. 轉授權力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以在
    考慮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後,批准上
    文(c)段所載酬金和津貼的調整金額。

問題

我們需要備妥款項和作出其他有關安排,以設立監護
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執行《1997年精神健康(修
訂)條例》的條文。

建議

2. 我們建議-

  1. 在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總目176「資助金:雜項」
    項下,開立一個定名為「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
    的新開支分目,由衞生福利局局長擔任管制人
    員;

  2. 給予全職的委員會非官方主席的薪酬定在相等
    於公務員首長級薪級第3點的水平;

  3. 支付酬金予委員會非官方成員:本身為大律師
    /律師/註冊醫生的成員每天3,000元或每半天
    1,500元;本身為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的成員
    每天 2,000元或每半天 1,000 元;其他成員每天
    800元或每半天400元;

  4. 發放津貼予出席委員會聆訊的證人:本身為專
    業人士或專家的證人每天200元或每半天100元
    ,而一般證人每天90元或每半天45元;以及

  5. 轉授權力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以在考慮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後,批准上文(c)段和
    (d)段所載酬金和津貼的調整金額。

理由

委員會的職能和架構


3.1997年6月27日制定的《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 下稱「修訂條例」 ),目的是修訂《精神健康條例》
(第136章)的條文,以加強對精神紊亂和弱智人士 (在
經修訂的《精神健康條例》中統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
力的人 ) ,以及其照顧者的法律保障。該條例作出多
項主要修訂,以促進有關人士的利益,其中包括規定
設立一個獨立的監護委員會,負責執行有關監護年滿
18歲或18歲以上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新條文。

4.根據經修訂的《精神健康條例》第 59J(2)和(3)條的
規定,委員會會由一名主席和另外不少於九名非官方
成員組成,主席和成員均會由行政長官委任。委員會
的主席須具備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的法律經驗。在將會
委任的成員中-

  1. 最少三名成員須是大律師或律師;

  2. 最少三名成員須是具有評定或處理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的人的經驗的人士,例如註冊醫生、社
    會工作者或心理學家;以及

  3. 最少三名成員須是具有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相處的經驗的人士 ( 上文(a)段和(b)段提述的
    人士除外),例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父母。

5.委員會將由一個秘書處輔助。秘書處的成員包括四
名非公職人士,其聘用條款與條件會由委員會決定,
惟不得較政府為相類職位的公務員所定的聘用條件優
厚。委員會的架構載於附件

6. 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如下-

  1. 考慮和決定委任監護人的申請;

  2. 作出監護令;

  3. 覆核監護令;以及

  4. 在監護令的性質和範圍方面,向監護人作出指示。

委員會委任的監護人會獲授權就影響精神上無行為能
力的人的日常生活事宜作出重要決定。有關事宜包括
處理有關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每月的生活或為他
的其他利益而涉及的費用,以及代為同意接受醫療和
牙科治療。

7.委員會就監護申請或覆核作出任何決定前,會審閱
有關方面如申請人和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提交
的醫學報告和其他文件。委員會須就這些個案進行聆
訊,並可傳召證人。在審批程序中所涉及的各方均可
有法律代表。

委員會主席的薪酬

8.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組織,負責考慮、決定和覆核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提供監護人的申請。主席須
主持聆訊,並引導委員會成員審定有關申請是否具充
分理由。在安排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接受監護方面
,由於涉及該名人士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主席須確保
時刻遵循適當的程序。

9.預期委員會在運作初期,會接獲大量申請。由於這
些申請會是在自願和有需要的情況下向委員會提出,
而所有可以提出的申請亦不會在同一時間提出,我們
估計每年平均會有 630 宗新申請個案,佔全部可以為
精神病患者、中度和嚴重弱智人士,以及老人癡呆症
患者提出的申請的 5 %。每宗核准的申請在一年後須
予覆核,以便續期三年。主席除須處理新申請和續期
的事宜外,還須監察秘書處,以確保其有效運作,特
別是確保秘書處切實履行法定職務和遵行法例規定。
由於本港對經修改的監護制度和委員會的工作相當陌
生,故主席需要推廣委員會的工作,以促進社會人士
對委員會工作的認識,以及需要推廣有關監護方面的
新法例條文。我們預期這些工作起碼在最初數年,需
要全職的主席進行。

10.為此,我們建議以合約形式委聘一名全職的主席。
鑑於主席的職務既複雜、又敏感,且費時,須由一名
具豐富法律經驗、對工作投入、有領導才能和深諳處
理人際關係的技巧的人士承擔,我們進一步建議把給
予主席的薪酬定在相等於政府首長級薪級第 3 點的水
平。我們在考慮主席的職級安排時,是以精神健康覆
核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 作為參考。審裁處現時由
一名區域法院法官擔任主席,其職級相等於支取首長
級薪級第 3 點薪酬的人員。審裁處負責覆核精神病院
內精神病人的覊留期,以及因刑事法律程序而根據《
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發
出的監護、監管和治療令。這些職務與監護委員會所
須處理者同樣複雜和敏感。

委員會成員和證人的酬金和津貼

11.委員會非官方成員會在聆訊進行前審閱有關文件、
會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和證人,以及錄取證據和
聆聽申述。這些職務和職責與審裁處非官方成員所須
履行者大致相同。為補償委員會非官方成員因執行委
員會的職務而支付的交通費和損失的部分收入,我們
建議支付酬金予這些成員。屬專業人士的成員 ( 包括
律師、醫生、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學家 ) 和其他成員的
酬金金額相等於審裁處給予非官方成員的酬金,即本
身為大律師/律師/註冊醫生的成員每天3,000元或每
半天1,500元;本身為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的成員每
天2,000元或每半天1,000元;其他成員則每天800元或
每半天400元。

12.委員會可傳召證人 ( 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
屬 ) 出席委員會的聆訊。為補償出席委員會聆訊的證
人支付的交通費和雜費,我們建議同樣發放津貼予這
些證人,津貼額相等於審裁處支付予屬專業人士或專
家的證人和其他證人的津貼,即本身為專業人士或專
家的證人每天200元或每半天100元,而一般證人則每
天90元或每半天45元。

轉授權力予庫務局局長

13.為了維持非官方成員酬金和證人津貼的實質價值,
我們建議轉授權力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以在其後的
每年,經考慮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後,批准酬金
和津貼的調整金額。

委員會開支的管制

14.我們建議在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總目176「資助金:
雜項」項下,開立一個定名為「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
」的經常帳新分目,以支付委員會的費用。估計委員
會每年所需的經常開支為470萬元,分項數字如下-

千元
薪酬和津貼3,091
成員酬金552
證人津貼60
一般費用1,020
______
總計4,723
______

衞生福利局局長會擔任這個新分目的管制人員。

財政影響

15.按照我們的計劃,委員會會在1998年年中盡早運作
。如委員批准,我們會根據獲轉授的權力,在1998-99
年度提供所需的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16.委員分別於1980年7月9日和1993年3月5日通過和重
新確認,任何人士加入政府議會和委員會服務,均應
屬自願性質;另一方面,不應有人因擔任公職而引致
財政拮據,又政府不應以「廉價」獲得高資歷專業人
士的服務。報酬通常是供支付費用和/或補償所損失
的收入。委員並轉授權力予庫務署署長 ( 現稱庫務局
局長 ) ,使他有權根據上述原則,批准支付酬金予議
會和委員會的非官方成員,獲授權批准的酬金金額不
得超過指定的上限;目前,酬金金額的上限為每人每
次出席會議獲發放 775 元。如發放的酬金需要高於這
個限額,則須財務委員會批准。

17.修訂條例制定後,我們在社署成立了一支隊伍,負
責擬定、實施和執行新的監護條文。這支隊伍由三名
人員組成,由一名高級社會工作主任主管,現正籌備
在1998年年中盡早設立委員會。



衞生福利局
199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