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4 月 3日 FCR(98-99)7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4月3日


總目173-學生資助辦事處
分目274學生資助-助學金

貸款基金
總目254-給予學生的貸款
分目101 大學、嶺南學院、工業學院、菲臘牙科醫院、
香港教育學院及香港演藝學院的學生

    請各委員批准修訂有關的「調整後家庭收入」
    算式計算便覽、資產淨值上限、資產淨值的按
    比例計算法,以及可扣減的醫療開支的最高限
    額,以計及通脹因素。這些計算準則將用以釐
    定1998/99年度申請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資助
    的學生可獲發的資助額。

問題

庫務局局長沒有明確的依據,足以讓他運用獲轉授的
權力,批准修訂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評審算式和
資產審查方式各組成部分的金額,以計及通脹因素,
供該計劃1998/99年度的申請批核工作用。

建議

2.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建議,根據1996年和1997年甲
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修訂各委員於1997年12月5日
批准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評審算式組成部分( 即
「調整後家庭收入」算式計算便覽、資產上限、資產
淨值的按比例計算法,以及可從家庭收入扣除的醫療
開支的最高限額)的金額。

理由

3.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是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
理。在1997年 12月5 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審
議FCR(97-98)74號文件,並批准自1998/99學年起,修
改用以釐定該計劃下申請人獲發的資助額的評審算式
和資產審查方式。這些修改包括採用「調整後家庭收
入」算式計算便覽、把家庭人均資產淨值上限訂為
500,000元、採用資產淨值的按比例計算法,以及把每
年可從家庭收入扣除的醫療開支的最高限額訂為
13,900 元。委員當時得悉,評審算式和資產審查上述
組成部分的金額均按照1996-97年度的價格計算,並會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調整,以計及通脹因素
,在1998/99年度計劃接受申請時和其後每個年度使用
。委員按照慣例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
批准這些每年一度的修訂。

4.雖然在上述向財務委員會提交的有關文件中提及「
1996-97年度價格」,但是我們沒有清楚說明,在這項
每年一度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申請批核工作中,
申請人在1996/97年度申請資助時用作支持他們的申請
的財政數據,實際上是反映出他們在1995-96年度的家
庭收入、資產和開支水平。因此,為了維持委員在
1997年 12月5 日批准的評審算式和資產審查有關組成
部分的實際價值,我們需根據這段期間的甲類消費物
價指數的變動,把1995-96年度價格水平調整至1997-
98年度價格水平,以便處理1998/99年度的申請。1996
年和1997年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分別為6%和5.7%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建議按這些價格變動,修訂「
調整後家庭收入」計算便覽,以及資產上限和資產淨
值的按比例計算法,詳情分別載於附件1附件2。此
外,可扣除的醫療開支最高限額,也會由13,900元調
高至15,570元。

5.由於我們當時沒有向委員清楚解釋評審算式和資產
審查上述各個組成部分的價格基準,因此,庫務局局
長表示,由他運用獲轉授的權力批准修訂的金額並不
恰當。為此,我們向委員提交修訂的金額,以供審批。

6.如獲委員批准這些修訂的金額,以供審核1998/99年
度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申請時採用,庫務局局長
會按委員較早前所批准,在日後運用獲轉授的權力,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按年修訂有關金額。

財政影響

7.由於建議修訂有關金額旨在令評估算式和資產審查
內各個組成部分的實際價值得以維持,因此不會帶來
額外的實質財政影響。

背景

8.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以助學金和/或貸款的形式
,向清貧的高等教育院校學生提供資助,有關學生須
接受入息審查。1997年 12月5 日,委員批准對本地專
上學生資助計劃作出改善,包括推出新的「調整後家
庭收入」算式,以取代舊有的「每年可動用收入」算
式,作為第一層入息審查;以及修訂資產審查,作為
第二層入息審查。這些改善措施旨在令本地專上學生
資助計劃更具透明度、更有效率和更為公平。

9.為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領經改善的本地專上
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當局已制定下述各項評審依據 ─

  1. 計算便覽,用以表列申請人根據「調整後家庭
    收入」算式所計算出的家庭收入,與他可申領
    的資助數額;

  2. 家庭人均資產淨值上限,有關水平是參照從此
    等價值的資產可賺取的投資收益而釐定;

  3. 按比例計算法,用以列明未達資產上限的不同
    資產淨值的折算因子;以及

  4. 申請人每名家庭成員(長期患病或永久失去工作
    能力者)的醫療開支最高限額。在計算「調整後
    家庭收入」時,這個數額可從家庭收入扣除。

10.各委員已批准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入息審查內此
等組成部分,並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按年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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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局
1998年3月



FCR(98-99)7附件1


新的「調整後家庭收入」計算公式下的計算便覽
(適用於1998/99年度的申請)


調整後家庭入息介乎 最高助學金額
(%)
最高貸款額
(%)
0
20,621
22,898
25,175
27,451
29,724
31,951
34,178
36,406
38,630
40,802
42,975
45,147
47,316
49,553
51,789
54,025
20,620
22,897
25,174
27,450
29,723
31,950
34,177
36,405
38,629
40,801
42,974
45,146
47,315
49,552
51,788
54,024
56,259
>56,259
100%
95%
91%
86%
82%
72%
63%
53%
44%
36%
28%
21%
13%
11%
8%
6%
4%
0%
100%
96%
92%
88%
83%
72%
61%
50%
39%
31%
24%
16%
9%
8%
6%
4%
2%
0%




FCR(98-99)7附件2


調減助學金額和貸款額所採用的
資產值按比例計算法
(適用於1998/99年度的申請)


每名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額 助學金額/貸款額的
折算因子
560,000元以上0%
470,000元以上至560,000元20%
380,000元以上至470,000元40%
300,000元以上至380,000元60%
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80%
200,000元或以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