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11 月 7日 FCR(97-98)52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1月7 日

貸款基金
總目262-漁農鑛產
分目101漁業貸款

請各委員批准把漁業發展貸款基金貸款資本的核准
承擔額提高9,300萬元,即由700萬元增加至1億元。

問題

漁業發展貸款基金的貸款資本不足以應付漁業界的
實際需求。

建議

2.我們建議把漁業發展貸款基金貸款資本的承擔額
提高9,300萬元,即由700萬元增加至1億元。

理由

3.由於香港漁船船隊在南海傳統漁場的漁業資源經
已減少,故此漁業界現正趨向更多使用可在更遠和
更深水域作業的鋼殼漁船。向基金申請貸款建造這
些漁船的需求因而日漸增加。現時建造費大約是每
艘500萬元,漁民為建造這些漁船而申請的貸款額通
常約為300萬元。

4.該基金現正處理的貸款申請涉及的貸款額合共約
3,700萬元。因此,現有的700萬元貸款資本不足以應
付漁業界的需求。漁業發展貸款基金顧問委員會(下
稱「顧問委員會」)預期在可見的將來,會再有20至
30宗建造鋼殼漁船的貸款申請。顧問委員會建議把
基金的貸款資本由700萬元增至1億元。我們支持這
項建議。

5.漁業發展貸款基金規例屬行政規則,用以規管該
基金的貸款管理事宜。漁農處徵詢顧問委員會的意
見後,檢討了該規例,並建議加強有關貸款擔保和
償還貸款本息方面的安排。日後,貸款會直接發放
給漁民合作社社員,而非發放給有關合作社。此舉
有助當局在借款人不清還貸款時,追討未清還的款
項。此外,尚有其他規定,包括借款人須簽訂每季
還款承諾、為其船隻損失和為其個人購買人壽和傷
殘保險,以及為大額貸款提供額外抵押品。我們會
把新的安排納入規例。有關批准由基金發放貸款的
準則,載於附件

6.在財務委員會之下各貸款批核當局現時可批准的
貸款額不得超過150萬元。這個上限是在1986年設定
。考慮到現時的造船費用和公職人員現時在其他事
務所獲轉授的批核權力,我們建議日後繼續就1,000
萬元以上的貸款申請,徵詢財務委員會的意見;而
庫務局局長應獲授權批核1,000萬元或以下的貸款;
為了行政的效率,庫務局局長應可在他認為合適的
範圍之內,把有關權力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財政影響

7.建議增加的貸款承擔額屬於對貸款基金一次過的
承擔,不會為政府一般收入帶來經常開支。

公眾諮詢

8.我們已就顧問委員會增加基金貸款資本至1億元的
建議,徵詢臨時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我
們並未收到任何反對意見。

背景資料

9.漁業發展貸款基金於1960年1月成立,是一項以循
環貸款方式運作的基金,初設時的貸款資本為200萬
元,由當時的發展貸款基金(現稱為「貸款基金」)批
撥,用以提供貸款給漁民,以促進漁業發展。當時
的立法局議員先後於1961年12月27日和1984年10月24
日批准把貸款資本增至500萬元及700萬元。

10.顧問委員會就漁業發展貸款基金發放貸款的事宜
向漁農處處長提供意見,自1960年起,一直有兩名
財務委員會委員出任該委員會的委員。


經濟局
1997年10月



FCR(97-98)52附件

漁業發展貸款基金
批准發放貸款的準則

1.貸款用途:(a) 用以建造能在遠海捕魚的現代化新
式漁船,而漁船須由漁農處處長設
計或批准。
(b) 對於現有的漁船,則用以:
(i) 改造船身;
(ii) 更換現有的機器;
(iii) 購買更有效的漁具和設備;
(iv) 裝置航海儀器;
(v) 裝設凍房或冷藏魚艙。
(c) 在特別情況下,用以購買由漁農處
處長設計或批准的新漁船。

2.申請資格:(a)註冊漁民合作社社員;或
(b)個別漁民;或
(c) 由一名或以上的本港居民擁有的註
冊漁業公司。

但申請人必須能自行負擔部分款項
,數額須為漁農處處長接受,並不
得少於需要貸款的計劃的費用總額
的10%;此外,申請人須同意貸款
條件。

3.利息:(a) 合作社社員和個別漁民的貸款年息
為6%;註冊漁業公司的貸款年息
則較高。
(b) 利息由貸款當日起計,但在借款人
全數清還貸款本金前無須繳付。
4.貸款的
批核當局:
(a) 10,000,000元以上的貸款,須獲財務
委員會批准。
(b) 10,000,000元或以下的貸款,須獲庫
務局局長批准。為了行政的效率,
庫務局局長可將權力轉授其他公職
人員。
5.船隻轉讓
的批核當局:
如轉讓尚未清還貸款的漁船,須獲
原來的貸款批核當局,即財務委員
會或庫務局局長或獲庫務局局長轉
授權力的公職人員的批准。

6.還款: 按照漁農處處長擬訂的安排,在還
款期內(最長14年)分期清還貸款本
金總額和貸款利息。如借款人不清
還貸款,漁農處處長可採用他認為
適當的方法,向借款人和合作社追
討未清還的貸款和累算的利息。

7.擔保: 漁農處處長須確保提供予合作社社
員、個別漁民或漁業公司的貸款得
到足夠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