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5月 24日

FCR(97-98)84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月9日


總目28-民航處
分目002津貼

    請各委員批准繼續發放飛行津貼予出任民航處航
    空營運督察職位的高級民航事務主任,由1998年
    1月28日起計,為期兩年。
問題

航空營運督察的薪級欠缺吸引力,如不發放飛行津貼,
便難以確保民航處能招聘和挽留人手。

建議

2.民航處處長建議繼續發放飛行津貼予航空營運督察,
由 1998 年1月28日起計,為期兩年。飛行津貼額相等於
航空營運督察的薪金(總薪級第45至49點)與首長級薪級
起薪點(即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差額。在1997-98年度,
該津貼額由每月9,545元至20,515元不等。

理由

航空營運督察的職責

3.航空營運督察負責確保香港的航空公司以安全妥善的
方式運作,並完全遵守法例和法定程序的規定。航空營
運督察其中一項特別重要的任務是,他們須就航空營運
許可證的簽發和每年續期事宜,向民航處處長提供意見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的規定,商業航
空營運機構須持有上述許可證才可經營。為此,航空營
運督察須評審航空公司的操作程序和手冊、飛行人員和
機艙人員的訓練標準、安全儀器、各服務地點的設備及
每年的運作評核報告,以及查核有關的飛行文件。此外
,航空營運督察亦須負責批核機師考官的資格和模擬駕
駛裝置的使用。他們的職責說明詳述於附件

4. 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定的指引,民航處規定受聘
出任航空營運督察職位的人士必須持有有效的民營運輸
機師執照,並須具備不少於5 000小時擔任民營運輸機長
的經驗 (主要應為駕駛噴射機)。此外,他們也須曾於近
年以「訓練機長」(即訓練機師的資深機長)的身分,參
與民用航空管理工作。根據上述規定,民航處估計合資
格的申請人需要具備不少於12年的業內相關經驗。

薪酬結構問題

5. 世界各地對資深商用機師的需求甚殷,商營航空公司
均提供十分優厚的外籍僱員服務條款和條件。目前,民
航處一名航空營運督察每年的收入約為 170 萬元,其中
包括約滿酬金和住所津貼,惟未計算飛行津貼在內。相
比之下,一名須具備同等資格和經驗,在本地航空公司
擔任「訓練機長」職位的中層管理人員,每年一般可賺
取 200 萬元以上。民航處處長認為,航空營運督察如沒
有飛行津貼,其薪酬福利會遠遜於私營機構給予同等資
歷機師的薪酬福利。

飛行津貼的重要性

6. 目前,民航處的常額編制內共有六名航空營運督察,
負責監督和監察一支為數86架商用空運飛機機隊的運作
,該機隊的飛機數目於1999年年初將會增加至 103 架。
民航處處長會於1998-99年度增設兩個航空營運督察職位
,以應付持續增加的工作量。

7.在未引進飛行津貼之前,民航處在招聘航空營運督察
方面,遇到極大困難。由1987年年中至1989年年初,三
個航空營運督察職位中,有兩個沒有人填補。自1989年
年初開始發放飛行津貼以來,在招聘和挽留人手方面,
情況大體上較前改善。民航處處長認為,若不發放飛行
津貼,在招聘和挽留航空營運督察方面,會出現嚴重問
題。

8. 招聘和挽留人手的問題在可見將來看來仍會繼續存在
,故民航處處長現正檢討航空營運督察的薪酬結構,以
期找到長遠的解決方法。各委員於 1996年批准的飛行津
貼安排,將於1998年1月底到期取消。鑑於民航處需要一
隊穩定和合資格的航空營運督察,以評核和監察航空營
運許可證申請者/持有者的資格,民航處處長建議把發
放飛行津貼這項安排再延長兩年。

財政影響

9. 由於符合所需資格和經驗的航空營運督察入職時,大
部分的支薪點為總薪級表第49點,因此他們領取的津貼
額只是每月9,545元。在1997-98財政年度內餘下數月,估
計繼續發放飛行津貼所需的費用為114,540元,按全年計
則為917,000元。

10.繼續發放飛行津貼對民航處所提供服務的收費並無影
響。

背景資料

11.1988年12月14日,各委員首次批准發放飛行津貼予出
任民航處航空營運督察職位的高級民航事務主任,以解
決在招聘適合人選出任這些職位上的困難。各委員於
1992 年、1994年和1996年先後三次批准繼續發放上述津
貼,每次均為期兩年。

經濟局
1997年12月

FCR(97-98)84 附件

航空營運督察職責說明

職級:高級民航事務主任

就下述職責,向飛行標準總監負責-

1.透過視察和監察,測定並報告航空營運許可證持證機
構的操作安全水平,包括-

    1.1 對站內設施、停機坪和本地站進行例行視察,
    並執行飛行標準總監認為必需的其他視察或檢查
    工作。

    1.2 在航綫的慣常營運期間,對飛機駕駛艙和機艙
    進行例行視察,並確保飛行操作程序符合營運機
    構操作手冊和一切有關法例。

    1.3經常審閱營運機構的文件,包括操作手冊、訓
    練手冊,以及發給操作人員的一切其他指示。

    1.4視察飛行人員的訓練,監察有關標準,並確保
    訓練工作符合營運機構訓練手冊和一切有關法例
    的規定。
2.確保航空營運許可證持證機構得悉視察期間發現的任
何欠善之處,並跟進所採取的糾正措施。

3.考核獲營運機構提名委聘為認可主考官的人士。

4.考察和報告由認可主考官主持的飛行人員專業程度審
查,包括簽發初次授權書和定期續發授權書等事務。

5.就核准模擬駕駛裝置的使用,進行測試並提交報告,
以及擬備和簽發模擬駕駛裝置核准文件。

6.批核和監察營運機構的防止空勤人員過度疲勞計劃。

7.視察和批核緊急程序訓練設施和負責管理該等設施的
人員。

8.就各項專門問題(例如惡劣天氣起降標準、近地警告系
統、飛行定位儀、空中交通警報與防撞系統和衞星通訊
等)與營運機構聯絡。

9.對「必然申報事故報告」作初步審查。

10.按需要就航空營運事宜提供意見和輔助。

11.行使《1995年飛航(香港)令》(下稱《1995年令》)所轉
授的權力,包括簽發航空營運許可證和核准模擬駕駛裝
置的使用等事宜。

12.行使《1995年令》賦予認可人士的權力,包括簽發空
勤人員執照和執照核准的飛機類型/等級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