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12月 12日 FCR(97-98)7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2月12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22旅費

    請各委員-

  1. 批准實施以學生旅費津貼取代為合資格公務
    員留學海外子女提供機票的安排,以及批准
    用以釐定學生旅費津貼首次津貼額的基準,
    以便在1998年年中實施有關安排;

  2. 批准用以調整度假旅費津貼額的新基準;以


  3.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按照核准
    基準,批准調整學生旅費津貼和度假旅費津
    貼的津貼額。


問題

為合資格公務員提供學生機票的安排,以及現時用以調
整度假旅費津貼的基準,均已不合時宜,須予更新。

建議

2.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建議-

  1. 關於學生機票方面,以實報實銷的學生旅費津貼
    取代現時提供機票的安排,並把12歲或以上兒童
    的首次津貼額定為正價學生機票價格的75%,或
    假如有關航線不設學生機票則定為該航線最廉宜
    的經濟客位適用票價的75%。至於12歲以下兒童
    的津貼額便會定為12歲或以上兒童的津貼額的
    75%;

  2. 關於度假機票方面,本地和海外公務員的度假旅
    費津貼額,均按照計至同年 2月的 12個月內恒生
    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與上年同期比較的變
    動,在每年4月1日調整;

  3.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根據上文(a)項所述
    的計算方式,釐定學生旅費津貼的首次津貼額,
    以便在1998年年中實施(確實時間為《機票協約》
    終止後即時實施),並於其後在每年4月1日,按照
    計至同年2月的12個月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
    的機票票價變動,調整這項津貼額;以及

  4.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根據上文(b)項
    所述的調整基準,批准調整度假旅費津貼額。下
    次調整日期為1999年4月1日。
理由
學生機票


3. 當局為合資格公務員留學海外子女所提供的學生機票
是根據《機票協約》的條款提供。上述協約自1958年起
生效,可由任何一方在六個月前提出通知而予以終止。
現時的《機票協約》,包括提供所有出外公幹和就讀的
機票。

4. 根據《機票協約》提供的學生機票,其票價是按正價
機票價格 (即民航處核准的票價)計算。為了節省開支,
我們認為現在是終止該協約的適當時候,此舉可使政府
以市面上較低廉的機票價格,提供所需的學生機票。

5. 因此,我們建議終止《機票協約》,並推行學生旅費
津貼計劃,以取代現時提供機票的安排。我們建議把學
生旅費津貼額定為正價學生機票價格的75%,若有關航
線不設學生機票,則定為該航線最廉宜的經濟客位適用
票價的75%。我們釐定這個津貼額時,已計及正價機票
與市價機票在價格上的差異,以及大部分學生需要在旺
季往來兩地的因素。考慮到年輕乘客一般所享有的折扣
優惠,我們建議把12歲以下子女的津貼額定為12歲或以
上子女的津貼額的75%。按照現時正價機票價格釐定的
新學生旅費津貼額的範例,載於附件1

6. 根據我們的建議計劃,公務員可使用該筆津貼替子女
向任何公司購買機票,並可選擇中途停站的轉飛航線。
任何未取用的津貼,若不超過子女在為期12個月的周期1
內可享有的旅費總額,可滾存至下一個周期。我們建議
在每年 4月 1日,按照計至同年2月的12個月內綜合消費
物價指數所反映的機票價格變動,調整津貼額。自1992
-93年度以來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內機票價格與上年同期比
較的變動,載於附件2

7.如各委員批准推行學生旅費津貼計劃,我們會於1997
年年底給予有關航空公司六個月通知,以便在1998年年
中終止《機票協約》。這樣,我們便可在1998 年 7月實
施修訂的學生旅費安排,但根據《機票協約》訂購的機
票,在機票有效期內仍可使用。我們會按照上文第 5 段
所載的方法,以及當時的正價機票價格,來釐定適當的
學生旅費津貼額。《機票協約》終止後,公務員出外公
幹購買機票,會按照政府的一般採購程序處理。

度假旅費

8. 按海外條款受聘的人員若選取標準航程,可申請領取
機票;若選擇非標準航程,則可領取度假旅費津貼。度
假旅費津貼額與適用於其可享用客位等級的正價機票價
格掛鈎,航線以往返香港及該名人員的原居國為準。可
享用經濟客位旅費的本地首長級人員和原籍英國的海外
人員,其津貼額與《機票協約》所定來往香港與倫敦的
合約票價(商務客位折扣票價)掛鈎。由 1992 年開始,有
關人員獲准運用度假旅費津貼支付旅行團團費和各種與
旅遊有關的開支。現時約95%領取津貼的人員利用度假
旅費津貼支付旅行團團費。

9.把本地首長級人員和原籍英國人員的度假旅費津貼與
合約票價(商務客位折扣票價)掛鈎的安排,在《機票協
約》終止後更加不再適用。為採用較合理的指標調整度
假旅費津貼額,以反映該津貼目前的使用情況,按照恒
生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與上年同期比較的變動按
年調整津貼額,是比較恰當的做法。自1990-91年度以來
合資格享用英國航線經濟客位的人員的度假旅費津貼額
變動,以及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變動的比較
,載於附件3

10.如委員批准修訂的基準,我們建議由即時起,以現行
的度假旅費津貼額作為最初津貼額;其後每年4月1日根
據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的變動這個新基準,
修訂津貼額而下次調整日期為1999年4月1日。為了履行
政府的承諾,如海外人員在整個周期內所獲的度假旅費
津貼總額,不足以購買一張其應享有的客位等級的機票
,以供乘搭直航班機往返香港與其原居國,我們便會為
該等海外人員提供機票。這是符合有關人員的聘用條款
的做法。

轉授權力

11.由於我們須給予六個月通知,才能終止《機票協約》
,而在推行學生旅費津貼計劃時,有關的首次津貼額會
按當時的正價學生機票價格/最廉宜的經濟客位適用票
價釐定,我們建議委員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以便他
批准在1998年年中實行的首次學生旅費津貼額,其後每
年按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內機票價格的變動,修訂這個
津貼額。我們也建議委員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以便
他在其後每年按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的變
動,修訂度假旅費津貼額。在1999年4月1日首次就學生
旅費津貼和度假旅費津貼作出每年一次的修訂時,檢討
期會分別長於和短於正常的12個月期限,我們會按照有
關價格按比例計算的變動,修訂這兩項津貼的津貼額。

財政影響

12.由於建議的學生旅費津貼額較正價學生機票價格或最
廉宜的經濟客位票價低25%,預計建議安排實施後,以
相同的獲批申請數目計算,在學生機票方面的開支可節
省約1,700萬元。至於度假旅費津貼,由於最初的津貼額
會定為合資格本地首長級人員和海外人員現時可享用的
旅費津貼額,採用修訂的基準以調整日後的津貼額,不
會對財政有任何即時的影響。日後,學生旅費津貼額會
按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機票價格變動調整,而
度假旅費津貼額則會按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所反映的旅
行團價格變動調整。調整津貼額的基準後,由於機票價
格和旅行團價格的增幅會高出還是低於合約票價的增幅
為未知之數,新基準究竟會帶來額外開支抑或會節省開
支,現時實難以估計。

背景資料

13.在1996年8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並沒有資格申
領海外教育津貼和學生機票。在該日期前受聘的公務員
,則仍有資格為最多四名在海外認可教育機構就讀全日
制課程的受供養子女申領學生機票。就本地公務員而言
,子女須年滿九歲並在英國就讀,才有資格申領學生機
票。每12個月的周期內,未滿19歲的子女可享有兩張經
濟客位直航來回機票,而年滿19歲但未滿21歲的子女,
則可享有一張來回機票。大約98%的學生機票用於往返
香港與英國的航線,其中85%在9月、12月和7月等旺季
的一段很短期間內使用。

14.在1981年之前,我們只向海外人員提供來往其原居國
的度假機票。委員鑑於海外人員與本地人員應獲同等待
遇的原則,通過由1981年11月1日起,延伸這項福利至本
地首長級人員。基於歷史因素,度假旅費津貼額與正價
機票價格掛鈎。在1992年之前,度假旅費津貼只可用於
支付機票開支。由 1992 年7月開始,我們准許領取津貼
的人員用津貼支付各種與假期有關的開支,包括住宿費
用和旅行團團費。這樣做不單考慮到套餐式度假旅遊已
日漸普遍,同時也為使該項福利更能與私營機構的安排
看齊。現時約95%領取津貼的人員是利用度假旅費津貼
支付旅行團團費。我們在1995年曾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根
據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的變動,來調整本地
首長級人員的度假旅費津貼 ( 海外人員的度假旅費津貼
則繼續按正價機票價格調整 )。鑑於委員顧慮到本地與
海外公務員所享有的旅費福利會有差異,而且又沒有詳
細的資料,我們遂撤回有關文件。委員其後建議,如果
政府希望繼續跟進這事,有關建議應先提交公務員及資
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考慮。

15.政府帳目委員會在審議核數署署長(現稱審計署署長)
第二十七號報告書時,通過核數署署長的建議,就是政
府應考慮以其他方式提供學生機票,以節省開支。該委
員會亦建議檢討本地首長級和原籍英國的人員的度假旅
費津貼與合約票價 (商務客位折扣票價)掛鈎的安排,以
及不應以來往英國航線的直航票價作為釐定度假旅費津
貼的唯一基準。

16.我們已就修訂學生旅費和度假旅費安排的各項建議,
徵詢四個中央評議會員方和各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
詢委員會的意見。他們均支持上述建議。臨時立法會轄
下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在該委員會1997年
11月24日的會議上亦通過我們的建議。

公務員事務局
1997年12月

FCR(97-98)79附件1

計算學生旅費津貼首次津貼額的範例
(實際津貼額由新安排實施當日的學生機票價格決定)


目的地國家
/城市
(a)
每張雙程經濟
客位機票的正
價學生機票價
格/最廉宜的經
濟客位適用雙
程機票價格
(1997年10月的
票價)
(b)
12 歲或以上子
女每次雙程旅
費的建議津貼

((a)欄的75%)
(c)
12歲以下子女
每次雙程旅費
的建議津貼額
((b)欄的75%)
英國倫敦$15,050$11,300$8,500
澳洲
布里斯本/
墨爾本/
悉尼
$14,200$10,700$8,000
栢斯$14,260$10,700$8,000
馬來
西亞吉隆坡
$5,280$4,000$3,000
新西蘭奧
克蘭 / 威
靈頓 / 克
賴斯特徹
$15,860$11,900$8,900
美國波士
頓/紐黑文
$16,270$12,200$9,200


註:

本附件只包括學生目前在學生旅費計劃下前往的地方。
至於不在附件內的國家,每張來回機票的津貼額也是按
同一方法計算,即為計劃實施當日有關航線的學生機票
價格或最廉宜的經濟客位適用票價(以四捨五入的方法計
算至百位)的75%,另加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



FCR(97-98)79附件2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內
機票價格與上年同期比較的變動率


財政年度變動的百分率
1992-93+2.1%
1993-94+2.1%
1994-95+2.2%
1995-96+2.5%
1996-97+5.4%


FCR(97-98)79附件3

度假旅費津貼、正價機票價格與
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內旅行團價格變動的比較


可享香港/英國航線經濟
客位旅費的人員的度假旅
費津貼#
恒生消費物價
指數內旅行團價格
的調整
財政年度金額調整率
1990-91$15,442+7.0%+9.9%
1991-92$15,4420%+3.7%
1992-93$16,367+6.0%+4.9%
1993-94$16,3670%+1.0%
1994-95$18,906*+15.5%+0.6%
1995-96$22,356*+18.2%+2.3%
1996-97$23,025+3.0%+2.5%
累積增幅+59.49%+27.50%
每年的
平均增幅
+6.90%+3.53%


註:

# 根據《機票協約》,經濟客位的度假旅費津貼是與商
務客位折扣票價掛鈎。

* 該財政年度內的機票價格曾調高兩次。是次比較是以
較高的票價為準。



1未滿19歲的子女現時每年可享有兩張來回機票,而年滿19歲但未滿
21歲的子女則只可享有一張來回機票。至於未滿19歲的子女,建議
發放予未滿12歲的子女的學生旅費津貼額,為年滿12歲但未滿19歲
子女的津貼額的75%。因此,在12個月的周期內可享有的津貼額共
可分為三類,分別適用於未滿12歲的子女、年滿12歲但未滿19歲的
子女,以及年滿19歲但未滿21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