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1月 14日

FCR(97-98)8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月16日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分目180公共福利金計劃

    請各委員批准-


  1. 在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項下
    追加撥款17億6,650萬元;以及

  2. 在分目180「公共福利金計劃」項下追加撥
    款2億8,880萬元。
問題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
金計劃的核准撥款,不足以支付 1997-98 年度增加的開
支。

建議

2. 社會福利署署長建議在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計劃」和分目180「公共福利金計劃」項下分別追加撥
款17億6,650萬元和2億8,880萬元。

理由

3.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1997年4月至11月八個月期間的
實際開支,估計在整個財政年度內綜援計劃和公共福
利金計劃的開支,會超出上述兩項計劃的核准撥款,
超出的款額分別為17億6,650萬元和2 億 8,880萬元,計
算如下-

綜援計劃
(百萬元)
公共福利金計劃
(百萬元)
(a)由1997年4月1日至
11月30日的開支
6,151.92,935.5
(b) 由1997年12月1日
至1998 年3月31日的
估計開支
3,370.0 1,502.1
________________
(c) 1997-98年度的估
計開支總額[(a)+(b)]
9,521.9 4,437.6
減去 (d) 核准撥款7,755.44,148.8
________________
(e) 估計不足之數
[(c)-(d)]
1,766.5 288.8
________________


4. 綜援計劃需要追加撥款原因是-

  1. 由1997年4月1日起,當局因應通脹情況把綜援計
    劃所發放的各項標準金額全面調高6.5%,這方面
    所需款額為3億7,800萬元;

  2. 物價普遍上升以致非標準金額(即特別津貼)亦相
    應調高。這方面所需款額為1億1,600萬元;

  3. 綜援受助人的增幅比預期高。這方面所需款額為
    9億2,800萬元。在計算1997-98年度所需的撥款預
    算時,我們已計及已付款個案數目會有 11% 的增
    幅,但這些個案的實際數目已增加14%,由 1997
    年3月的155 300宗增加至1997年11月的176 500宗。
    根據這個上升趨勢估計,我們預期在1997-98年度
    的餘下數月已付款個案數目會再增加4%;以及

  4. 由於涉及成員眾多家庭的個案數目持續上升,以
    及支付特別津貼的金額有所增加,引致每宗個案
    的平均付款額較預期為高。這方面所需的追加撥
    款為3億4,500萬元。在計算 1997-98年度所需的撥
    款預算時,我們假設每宗個案的平均付款額為
    4,430元(按1996-97年度物價水平計算則為4,160元)
    。根據截至1997年11月的實際付款額計算,估計
    1997-98年度每宗個案的平均付款額為 4,600 元,
    這個款額較我們預算 1997-98 年度所需撥款時的
    假設數額高出3.8%。
5. 關於公共福利金計劃,需要追加撥款是由於由1997年
4月1日起,當局因應通脹情況把公共福利金的各項金額
全面調高6.5%,這方面所需的追加撥款為2 億6,600 萬元
;同時高齡津貼受助人的數目也較預期稍增1%左右,這
方面所需的追加撥款為2,300萬元。

財政影響

6.我們在分目179和180項下申請共20億5,530萬元的追加
撥款。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總目106「雜
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一筆相等的數
額,以抵銷所需的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7.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兩項計劃: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
計劃。有關這兩項計劃的摘要說明載於附件

8.各委員在1997年3月21日批准因應通脹情況,把綜援計
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所發放的各項標準金額調高6.5%,
並接納上述建議所涉及的財政負擔。綜援計劃和公共福
利金計劃所涉款額分別為每年3億8,820萬元和2億6,970萬
元。委員也注意到,有關的財政負擔是根據當時的個案
量估計。我們已知會各委員,政府會在同年較後時間申
請追加撥款,包括非標準金額所需的額外撥款。

衞生福利局
1998年1月

FCR(97-98)89附件

社會保障制度

引言

社會保障制度為那些因各種原因,例如年老、殘疾、患
病、失業、入息微薄等,而遭遇經濟困難的人士或家庭
提供保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目的,是要使這些
人士或家庭的入息達到指定水平,足以應付基本和特別
需要。至於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目的,則是要幫助嚴重傷
殘和高齡人士應付因殘疾和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申請資格

2.這兩項計劃均無須受助人供款。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
助的人士須接受經濟狀況審查。申請公共福利金的人士
,無須接受經濟狀況審查。但申領高齡津貼而年齡介乎
65至69歲的人士,則須申明其入息和資產並沒有超越指
定的水平。

3.申請人須符合居港年期的規定。此外,年齡介乎 15至
59歲的綜援申請人,如屬健康正常的失業人士,須向勞
工處登記求職,積極找尋工作。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4. 援助金額是按照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需要而釐定。所
發放的援助金額,是根據某些指定水平而釐定的各項需
要總和,減去申請人可評定的入息而得出的數額。

5. 這項計劃包括一系列的標準援助金,以應付不同類別
的受助人的基本和一般需要。此外,連續領取援助超過
12個月的受助人,每年可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以供他
們更換家庭用品和耐用品。政府又考慮到單親人士沒有
配偶支持,獨力照顧家庭所面對的特別困難,因此每月
發放一筆補助金。除了這些標準援助金外,還有各類以
特別補助金形式發放的非標準援助金,以協助個別受助
人或家庭應付特殊需要,包括支付租金、學費和其他教
育開支、醫務人員建議的特別膳食、眼鏡和假牙等項目
的開支。

6. 由1997年4月1日起,屬香港永久居民並連續三年領取
綜援的60歲或以上的高齡受助人,如選擇離開香港往廣
東省定居,可繼續每月領取標準金額和每年領取長期個
案補助金。

公共福利金計劃

7.這項計劃發放下列四類津貼-

  1. 普通傷殘津貼

    發給嚴重傷殘人士。廣義來說,這些人士喪失謀
    生能力達100%,或聽覺極度受損。

  2. 高額傷殘津貼

    發給嚴重傷殘人士。這些人士須經常由其他人士
    照顧其日常生活,但沒有接受政府或資助機構或
    醫院管理局轄下醫療機構照顧。

  3. 普通高齡津貼

    發給年齡介乎65至69歲而入息和資產並未超過規
    定限額的人士。

  4. 高額高齡津貼

    發給年齡在70歲或以上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