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3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7月23日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
委員會

謹請委員 ─
  1. 批准在財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人事編制小組委
    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由 1997年 7月23日
    起生效;及

  2. 批准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
    將採用的會議程序。
問題

由1997年7月起,財政司司長將會根據《公共財政條
例》(第2章)第 8(1)條的規定,向財務委員會提交財
政建議,以尋求撥款。由於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臨時立法會(「臨立會」)除臨立會主席外的全體議
員,因此有需要成立小組委員會,協助財務委員會
研究其中部分財政建議,俾能更有效地利用財務委
員會的會議時間。此等建議大部分涉及公務員編制
的改變,以及包含多項技術問題的工程計劃,因而
需詳細研究。

建議

2. 根據臨立會議事規則的其中一項規定,財務委員
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以協助財務委員會履行由其
決定的職能。經諮詢政府當局後,現建議在財務委
員會之下設立以下兩個小組委員會:
  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該小組委員會將會負責審核有關開設、重行
    調配和刪除常額及編外的首長級職位,以及
    更改經核准的人事編制最高限額及公務員各
    職系和職級的架構。

  2. 工務小組委員會

    該小組委員會將會負責審核把工務計劃工程
    提升為甲級或由甲級降至較低級別的事宜、
    有關甲級工程項目的範圍及經批准的工程預
    算的更改,以及基本工程儲備金項下受資助
    基本工程的新承擔額及承擔額其後出現的改
    變。
3.根據議事規則第72(12)條,附件III載列擬議的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及
其職權範圍,須由財務委員會予以通過。

理由

4. 財務委員會的職能為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其
他法例及臨立會議事規則所授予的職能,以及由臨
立會不時委予的其他職能。根據《公共財政條例》
的規定,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不得作出修改,除非有
關的修改建議是由財政司司長提出,並經財務委員
會核准。此等建議大部分屬兩大類別:
  1. 公務員編制的改變

    公務員的職位大致上可分為首長級和非首長
    級職位。雖然有關的政府部門及決策科的管
    制人員已獲授權,在已核准的人事編制最高
    限額內開設、調配,及刪除非首長級常額及
    編外職位,以及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首長級
    編外職位,但有關其他首長級職位的建議、
    人事編制最高限額的增加,以及有關公務員
    職系及職級結構的改變,均須由財務委員會
    核准。

  2. 基本工程計劃

    工務計劃項下的工程計劃是根據該等工程計
    劃的迫切程度及優先次序,分為不同的類別
    。若一項工程計劃的預算超過1,500萬元,並
    在各方面已作好招標準備時,政府當局會徵
    求財務委員會的批准,把工程計劃提升為甲
    級。把已列為甲級的工程計劃由甲級降至其
    他級別,以及改變已在該級別的工程計劃的
    範圍和核准預算,必須得到財務委員會批准
    。基本工程儲備金項下受資助基本工程的新
    承擔額,亦須得到財務委員會批准。
5. 有關公務員編制和工程計劃的建議涉及廣泛的事
項,其中部分事宜屬技術性質,需經詳細的考慮。
設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可提
供審核此等建議的場合,使財務委員會可更有效地
利用其會議時間,以討論其他財務建議。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所支持的所有建議,
均須提交財務委員會批准;但除非議員提出要求,
則此等建議通常不會在財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進一步
研究。由政府當局提交的財務建議,估計有超過60%
可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
為使財務委員會的議程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實有
必要設立該兩個小組委員會。

會議程序、職權範圍及委員組合

6.擬議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
會議程序及職權範圍載於附件。

7.倘財務委員會批准成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
務小組委員會,臨時立法會秘書處將發出通告,邀
請財務委員會的委員加入此兩個小組委員會。

推選正副主席

8. 謹此建議於1997年8月8日召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由已選擇加入
此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互選正副主席。兩個小組
委員會隨後的會議可安排在每隔一個星期三擧行,
而小組委員會的秘書將在諮詢兩個小組委員會正副
主席的意見後,通知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在會期
內的暫定會議日期。

對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相應作出的修訂

9.倘議員同意設立此兩個小組委員會,謹建議在財
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3 段末加上以下一句,為在財
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
委員會作出規定:

「根據議事規則第72(4)條而委任的兩個小組委員會
為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

財政影響

10.此項建議不會帶來財政上的影響。臨時立法會秘
書處將繼續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
會提供秘書支援服務。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


FCR(97-98)23附件I

臨時立法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1997年7月

目 錄

職權範圍
題目段數
職責 1
2
委員組合3-4
主席和副主席5-7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8
會議9-11
會議法定人數12-14
官員及其他人士出席會議15-16
參考文件17
議程文件18-19
公開及機密文件20-21
以傳閱方式考慮文件的安排22
撤回議程文件的安排23
修改政府當局提出的建議24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25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26-28
語文29
會議形式30-31
押後議事程序32
金錢利益的披露33-34
問題35-37
表決38-41
惡劣天氣4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職責

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是根據臨時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2(4)條而成立,以協助財務委員
會執行其職責。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負責審核有關
更改公務員編制的請求,並向財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但其本身卻沒有獨立的權責,一切得由財務委員
會決定。在作出決定時,財務委員會並不會受到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所提建議的約束。

職權範圍

2.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1. 考慮政府當局所提交的文件,並按情況所需,
    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1. 開設、重行調配和刪除按首長級薪級表
      支薪的常額職位和編外職位;

    2. 在預算草案內保留首長級編外職位;

    3. 開設編外職位,以暫時填補按薪級中點
      薪額估計年薪值較低職級內的常額職位;

    4. 開設為期超過一年的個別首長級顧問職
      位;

    5. 更改列於預算內的部門人事編制開支限
      額;

    6. 更改有關開設、重行調配和刪除首長級
      職位的安排;

    7. 按照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或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建議,更改公務員職級和職系的結構(包
      括薪級、新職系和新職級),並因此而在
      受影響的職級內開設和刪除職位;及

    8. 更改政府的組織結構,並因此而調動職
      位。


  2. 就更改預算草案所開列的部門人事編制,以及
    公務員的人數和開支等事宜,向財務委員會報
    告。


委員組合

3.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財務委員會內
選擇加入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有意加入的
財務委員會委員須在會期第一次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會議舉行該日至少7整天1之前,以書面通知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下稱秘書)。人事編制小組委
員會委員2會互相推選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倘
獲主席同意,期限過後也可接受因病或未及回港的
委員加入小組委員會。在會期中段加入臨時立法會
的新議員,臨時立法會秘書處會請他/她在當選該
天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是否願意加入人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

4. 沒有選擇加入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財務委員會
委員,亦可列席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參與有
關討論,但卻無權投票。

主席和副主席

5. 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員在公開進行的會議上互選產
生,任期直至會期結束為止。若主席及副主席暫時
缺席,小組委員會可在其缺席期間另選出一委員代
行主席之職[議事規則第72(2)條] 3

1「整天」一詞不包括作出預告當天、舉行有關會議當
天及有關期間內的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2除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委員」一詞是指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的委員

3[議事規則第72(2)條]一詞句指該條文是參考臨時立
法會議事規則第72(2)條的條文



6.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選擧,須在
會期內的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進行。選擧由出席
會議的委員推選一名委員主持。

7. 在為選舉正副主席而擧行的會議上,主持選擧的
委員須邀請各委員提名該兩個職位的人選。所有委
員均可參選。每一項提名須由一名委員以口頭作出
,並須由最少另外一名出席的委員附議,並為被提
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如提名一名缺席的委員參選,
須聲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納提名。如只有一項
提名,則主持選擧的委員須宣布獲提名者當選。倘
有超過一項提名角逐同一職位,則由與會的委員(
包括主持選擧的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並以票數
多寡來決定選舉結果。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
主持選擧的委員須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
選人投決定性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秘書

8. 秘書須列席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製備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紀綠,以及在審議人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建議的財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將會議紀
錄分發與各委員。會議紀錄會以紀要的形式製備,
記錄出席人士、議事程序的摘要及所作出的決定。
秘書通常不會把會議紀要送交政府當局及其他人士
核正,惟記錄該等人士在會議上所發表意見的部分
則屬例外。

會議

9. 在選出主席後,秘書會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
會期內的暫定會議日期,徵求主席同意,然後將會
議日期告知委員及政府當局。主席可決定召開特別
會議處理緊急事宜。

10. 秘書須在會議日期最少5整天前,將會議的書面
預告發給各委員,但主席可視個別情況指示給予較
短時間的預告 [議事規則第 72(5)條]。會議須公開舉
行,但主席按照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命
令不公開擧行者除外[議事規則第72(6) 條]。任何文
件如列入議程以供討論但又未能在有關會議中審議
完畢,會在下次會議繼續審議,或按主席決定召開
特別會議繼續審議。

1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倘他未能
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若在指定的開會時間過後
15 分鐘內,他們仍未到達會場,或他們已通知秘書
不會出席會議,則與會的委員須互選一人主持會議
。如主席決定其本人未能在討論某一事項時主持會
議,或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決定他不能負責這項工
作,則副主席須就該事項主持會議。如上述兩人均
決定未能主持會議,或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決定他
們不能負責該項工作,則與會的委員須互選一人,
在討論該事項時主持會議。

會議法定人數

12.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 3名委員,或主席加上
七分之一的委員,以人數較多者為準。委員須於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前向秘書表明他們能否出席
會議;否則,秘書會當他們缺席,以便確定是否有
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會議。除非在指定的開會時間過
後15分鐘內,出席者達至會議法定人數,否則會議
將不會舉行。

13.如出席會議的委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委員
會主席提出此事,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委員到
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主席即
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14.委員會主席在宣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進行點名
表決前,必須確定當時出席會議的人數是達到足夠
的法定人數。

官員及其他人士出席會議

15.主席或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官員,或
預算總目下有關的非政府團體或組織的成員或僱員
,提供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可能需
要的資料,或作出解釋,或出示紀錄或文件。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亦可就該等資料、解釋、紀錄或文
件邀請其他人士提供協助[議事規則第72(11)條]。秘
書會在議程內說明獲邀參與個別項目討論的官員和
其他人士的職位名稱。

16.在財政司司長缺席期間,庫務局局長或庫務局副
局長會出席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會議,負責就公
共財政程序向主席提供意見,並統籌政府當局在會
議上所作的陳述,包括撤回及修訂某項建議。

參考文件

17.政府當局可向委員另行發出參考文件,這些文件
會隨註明編號的文件發出。有關參考文件可能是應
委員在上一次會議上所提出的要求而發出,或是政
府當局主動為委員擬備的。

議程文件

18.作為行政長官指定官員的財政司司長、庫務局局
長或庫務局副局長,可就擬列入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會議議程內的事項,向秘書作出預告 [ 議事規則
第9(2)條]。有關議程項目的預告應在會議舉行最少
6整天前送達秘書,但如主席另有指示,可給予較
短時間的預告。

19.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議程文件,通常屬於討論
文件,內容是關於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就政府當局
所交來的人事編制提議,向財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除非基於緊急情況而經主席指示,否則秘書應在審
議有關議程文件的會議舉行當日最少 5 整天前,將
文件分發予委員。

公開及機密文件

20.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非機密性質的議程文件,
均會公開討論,但主席按照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
任何決定命令不公開討論者除外[議事規則第 72(6)
條]。倘議程文件屬機密性質,而委員對該文件又
有疑問,則小組委員會通常會在所有非機密性質
的文件討論完畢後,閉門討論有關機密文件,但
主席按照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決定而命令另作
安排者除外。倘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將一份議程
文件列為機密文件,則須在提交的文件其中一段
說明其將文件列為機密的理由。

21.秘書會以密封的信封,將機密文件送交各委員
。委員應小心確保該等文件得以安全保管,且不
應向任何未獲授權的人士透露文件的部分或全部
內容。

以傳閱方式考慮文件的安排

22.委員會主席可命令任何須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建議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
,而委員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贊同。如過半
數委員在主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
明其贊同,同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
主席表示反對,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人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開會決定,則該事宜須當作已獲人事編
制小組委員會贊同。

撤回議程文件的安排

23. 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席上,財政司司長
或在其缺席期間,庫務局局長或庫務局副局長可
在下列情況下撤回文件 ─

  1. 在文件提交表決前的任何時間;或

  2. 在文件提交表決之後但在主席宣佈結果前,
    獲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委員一致批准撤回。
修改政府當局提出的建議

24.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 8 條,修改核准開支預
算的建議必須由財政司司長提出,而委員不能對財
政司司長的建議作出修改。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必
須就原本提出的建議,進行討論及表決。倘若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不批准有關建議,財政司司長便須
考慮是否作出修訂,俾能提出一個可令人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接受的新建議。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25.除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並獲財務委員會
通過外,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本身的行
事方式及程序[議事規則第72(12)條]。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26.主席須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
行事負責,而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
終決定[議事規則第44條]。

27.主席如發覺有委員在討論時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
,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委員的論點,於向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指出該委員的行為後,可指示
該委員不得繼續發言[議事規則第45(1)條]。

28.委員不得打斷其他委員的發言
  1. 除非要求就規程問題發言並指出其認為應注
    意的問題,並將該問題交由主席決定;或

  2. 除非要求澄清正在發言的委員在討論中提出
    的某項事宜,而正在發言的委員願意退讓,
    且主席又同意該議員插言[議事規則第39條]。
語文

29.委員可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以粵語、
普通話或英語發言。官員或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士同
樣可以粵語、普通話或英語作答。人事編制小組委
員會的所有文件均須以中英文製備。

會議形式

30.在會議上,委員均應就座,發言時亦無需站立。
當主席進場或離場時,委員亦無需起立。

31.委員如有意發言,應舉手示意。

押後議事程序

32.委員在小組委員會就一項建議發言時,可無須經
預告而動議一項中止某項議程文件的討論或人事編
制小組委員會現即休會的議案。主席須提出表決該
議案。

金錢利益的披露

33.議事規則第84條將適用於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的會議程序。

34.有關金錢利益的一般規則在某些情況並不適用
,例如在文件所述的人事編制提議,委員受惠的
程度並不多於或少於其他香港居民,有關規則即
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委員無須申報個人利益
。主席會宣布所有委員在有關議題上有相同的金
錢利益,而秘書會把有關宣布記錄在案。委員可
繼而發言及表決。

問題

35.主席宣布會議開始後,通常首先會處理上一次
會議未完成討論的事項 ( 如有的話 )。為方便沒有
議程項目文件的公眾人士瞭解有關情況,主席會
就每份文件(機密文件除外)作出簡介,並會介紹
負責在會上解答有關文件問題的人士。各委員隨
後討論有關文件。

36.委員就一項建議所提出的問題,必須與議程文
件的內容有直接關係。對於更廣泛的政策問題,
委員可向臨立會會議提出,或向有關的臨立會事
務委員會提出。主席在決定有關問題是否合乎規
程時,須在適當的情況下參照議事規則第25條有
關質詢內容的規則。

37.有關決策局及部門代表列席會議,是要解答委
員所提出的問題。倘若委員需要有關人員在會議
上對某一問題作出詳盡或非常專門的口頭答覆,
則須預先通知秘書,以便有關人員準備作答。倘
若政府當局未能在該次會議中給予圓滿或明確的
答覆,有關代表可視乎情況,隨後向人事編制小
組委員會發出參考文件,以書面補充有關答覆,
或寫信給提出問題的委員,並將信件副本送交其
他委員。

表決

38.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對所有事項作出決定時,
均須以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及反對
者的過半數意見為依歸。主席或任何主持會議的
其他委員不得參與表決,但如在其他委員的贊成
者及反對者數目相等的情況下,他有權作決定性
表決[議事規則第72(7)條]。 他可根據有關慣例作
決定性表決,使有關事項可繼續進行討論或維持
現況。

39.主席在把議程項目提交表決前,須詢問委員是
否有進一步提問。主席將待決議題交由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表決時,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委員說
「贊成」,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委員說「反對」
。主席可根據他所判斷說贊成者及說反對者的數
目,說明他以為贊成者佔多或反對者佔多。如無
委員質疑主席的判斷,主席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
定。如有委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主席的
判斷,則主席會命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進行點
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後,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便立即進行點名表決。在主席命令進行點名表
決時,議事規則第48及49條所載的規則,將適用
於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40.主席聽畢委員「贊成」及「反對」的答聲後,
任何委員均不得再就該議題發言[議事規則第47(2)
條]。但在此之前,主席可中斷表決程序,讓委員
發言。

41.如有委員未有根據議事規則第84條,聲明與某
事項有直接金錢利益關係,而參與了表決,其表
決仍屬有效(而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決議亦屬有
效),除非其表決按照《臨時立法會內務守則》所
訂定的程序並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的規定作廢。

惡劣天氣

42.倘在指定開會時間兩小時前懸掛八號烈風或暴
風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及/或有關警告
信號仍在生效,所有會議均會取消,除非主席另
有指示,則屬例外。如在會議進行途中懸掛八號
烈風或暴風信號,主席應宣布休會。如屬黑色暴
雨警告,主席須決定是否休會或繼續舉行會議。



FCR(97-98)23附件II

臨時立法會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1997年7月

目 錄

題目段數
職責1-2
職權範圍3
委員組合4-5
主席和副主席6-8
工務小組委員會秘書9
會議10-12
會議法定人數13-15
官員及其他人士出席會議16-17
參考文件18
議程文件19-20
公開及機密文件21-22
以傳閱方式考慮文件的安排23
撤回議程文件的安排24
修改政府當局提出的建議25
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26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27-29
語文30
會議形式31-32
押後議事程序33
金錢利益的披露34-35
問題36-38
表決39-42
惡劣天氣43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職責

工務計劃項目的開支,是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
支付。該基金是按立法會的決議案而設立。該決議
案規定基金須由財政司司長管理,而財政司司長可
按照財務委員會所訂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條
款,動用基金的款項來進行工務計劃、非經常資助
金項目及作其他用途。

2.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是根據臨時立
法會議事規則第72(4)條而成立,以協助財務委員會
執行其職能。小組委員會審核財政司司長提交的公
共工程開支建議,並向財務委員會提出建議,但其
本身並無獨立的職能或權力,一切得由財務委員會
決定。在作出決定時,財務委員會並不會受到工務
小組委員所提建議的約束。

職權範圍

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審核政府當局所提交
的建議,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就以下事項向財務委員
會提出建議 ─

  1. 將工務計劃內的工程提升為甲級或由甲級降
    至較低級別事宜;

  2. 更改現已列為甲級工程的項目的規模/或經
    批准的工程預算費用;

  3. 批准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其下總目708所資助
    的非經常資助金項目的新承擔額;及

  4. 更改已獲批准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其下總目
    708 撥款進行的工程項目的規模及/或經批
    准的工程預算費用。
委員組合

4. 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財務委員會內選擇
加入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有意加入的財務委員
會委員須在會期第一次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擧行該
日至少7整天1 前,以書面通知工務小組委員會秘書
(下稱秘書)。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2會互相推選一名
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倘獲主席同意,期限過後也可
接受因病或未及回港的委員加入小組委員會。在會
期中段加入臨時立法會的新議員,臨時立法會秘書
處會請他/她在當選該天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是
否願意加入工務小組委員會。

5. 沒有選擇加入工務小組委員的財務委員會委員,
亦可列席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參與有關討論,但
卻無權投票。

主席和副主席

6. 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員在公開進行的會議上互選產
生,任期直至會期結束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
缺席,小組委員會可在其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
主席之職[議事規則第72(2)條]3

7. 工務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選擧,須在會期
內的工務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進行。選擧由出席
會議的委員推選一名委員主持。

8. 在為選擧正副主席而舉行的會議上,主持選擧的
委員須邀請各委員提名該兩個職位的人選。所有委
員均可參選。每一項提名須由一名委員以口頭作出
,並須由最少另外一名出席的委員附議,並為被提
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如提名一名缺席的委員參選,
須聲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納提名。如只有一項
提名,則主持選擧的委員須宣布獲提名者當選。倘
有超過一項提名角逐同一職位,則由與會的委員(
包括主持會議的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並以票數
多寡來決定選擧結果。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主
持選擧的委員須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
人投決定性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

工務小組委員會秘書

9. 秘書須列席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製備工務小組
委員會會議紀錄,以及在審議工務小組委員會建議
的財務委員會擧行會議前,將會議紀錄分發與各委
員。會議紀錄是以紀要的形式製備,記錄出席人士
,議事程序的摘要及所作出的決定。秘書通常不會
把會議紀要送交政府當局及其他人士核正,惟紀錄
該等人士在會議上所發表意見的部分則屬例外。

會議

10.在選出主席後,秘書會就工務小組委員會在會期
內的暫定會議日期,徵求主席同意,然後將會議日
期告知委員及政府當局。主席可決定召開特別會議
處理緊急事宜。

11. 秘書須在會議日期最少5整天前,將會議的書面
預告發給各委員。但主席可視個別情況指示給予較
短時間的預告 [議事規則第72(5)條]。會議須公開擧
行,但主席按照工務小組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命令不
公開擧行者除外[議事規則第72(6) 條]。任何文件如
列入議程以供討論但又未能在有關會議中審議完畢
,會在下次會議繼續審議,或按主席決定召開特別
會議繼續審議。

12.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倘他未能出席
,則由副主席主持。若在指定的開會時間過後15 分
鐘內,他們仍未到達會場,或他們已通知秘書不會
出席會議,則與會的委員須互選一人主持會議。如
主席決定其本人未能在討論某一事項時主持會議,
或工務小組委員會決定他不能負責這項工作,則副
主席須就該事項主持會議。如上述兩人均決定未能
主持會議,或工務小組委員會決定他們不能負責該
項工作,則與會的委員須互選一人,在討論該事項
時主持會議。

會議法定人數

13. 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3位委員,或主席加上
七分之一的委員,以人數較多者為準。委員須於工
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前向秘書表明他們能否出席會議
;否則,秘書會當他們缺席,以便確定是否有足夠
法定人數出席會議。除非在指定開會時間過後15分
鐘內,出席者達至會議法定人數,否則會議將不會
擧行。

14.如出席會議的委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委員
會主席提出此事,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委員到
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主席即
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15.委員會主席在宣布工務小組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
前,必須確定當時出席會議的人數是達到足夠的法
定人數。

官員及其他人士出席會議

16.主席或工務小組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官員,或預算
總目下有關的非政府團體或組織的成員或僱員,提
供工務小組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可能需要的資料
,或作出解釋,或出示紀錄或文件;委員會亦可就
該等資料、解釋、紀錄或文件邀請其他人士提供協
助[議事規則第72(11)條]。秘書會在議程內說明獲邀
參與個別項目討論的官員和其他人士的職位名稱。

17.在財政司司長缺席期間,庫務局局長或庫務局副
局長會出席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負責就公共財
政程序向主席提供意見,並統籌政府當局在會議上
所作的陳述,包括撤回及修訂某項建議。

參考文件

18.政府當局可向委員另行發出參考文件,這些文件
會隨註明編號的文件發出。有關參考文件可能是應
委員在上一次會議上所提出的要求而發出,或是政
府當局主動為委員擬備的。

議程文件

19.作為行政長官指定官員的財政司司長、庫務局局
長或庫務局副局長,可就擬列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
議議程內的事項,向秘書作出預告[議事規則第9(2)
條]。有關議程項目的預告應在會議擧行最少6整天
前送達秘書,但如主席另有指示,可給予較短時間
的預告。

20.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議程文件,通常屬於討論文件
,內容是關於工務小組委員會就政府當局所交來的
工務建議,向財務委員會作出建議。除非基於緊急
情況而經主席指示,否則秘書應在審議有關議程文
件的會議擧行當日最少 5 整天前,將文件分發予委
員。

公開及機密文件

21.工務小組委員會的非機密性質的議程文件,均會
公開討論,但主席按照工務小組委員會的任何決定
命令不公開討論者除外[議事規則第 72(6)條]。倘議
程文件屬機密性質,而委員會對該文件又有疑問,
則小組委員會通常會在所有非機密性質的文件討論
完畢後,閉門討論有關機密文件,但主席按照工務
小組委員會的決定而命令另作安排者除外。倘政府
當局認為有需要將一份議程文件列為機密文件,則
須在提交的文件其中一段說明其將文件列為機密的
理由。

22.秘書會以密封的信封,將機密文件送交各委員。
委員應小心確保該等文件得以安全保管,且不應向
任何未獲授權的人士透露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以傳閱方式考慮文件的安排

23.委員會主席可命令任何須由工務小組委員會建議
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而委員
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贊同。如過半數委員在主
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明其贊同,同
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主席表示反對,
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工務小組委員會開會決定,則
該事宜須當作已獲工務小組委員會贊同。

撤回議程文件的安排

24.在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席上,財政司司長或在其
缺席期間,庫務局局長或庫務局副局長可在下列情
況下撤回文件 ─
  1. 在文件提交表決前的任何時間;或

  2. 在文件提交表決之後但在主席宣佈結果前,
    獲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一致批准撤回。
修改政府當局提出的建議

25.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修改核准開支預
算的建議必須由財政司司長提出,而委員不能對財
政司司長的建議作出修改。工務小組委員會必須就
原本提出的建議,進行討論及表決。倘若工務小組
委員會不批准有關建議,財政司司長便須考慮是否
作出修訂,俾能提出一個可令工務小組委員會接受
的新建議。

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

26.除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並獲財務委員會
通過外,工務小組委會可自行決定本身的行事方式
及程序[議事規則第72(12)條]。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27.主席須就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
負責,而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
定[議事規則第44條]。

28.主席如發覺有委員在討論時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
,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
工務小組委員會提出該位委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
委員不得繼續發言[議事規則第45(1)條]。

29.委員不得打斷其他委員的發言 ─

  1. 除非要求就規程問題發言並指出其認為應注
    意的問題,並將該問題交由主席決定;或

  2. 除非要求澄清正在發言的委員在討論中提出
    的某項事宜,而正在發言的委員願意退讓,
    且主席又同意該議員插言 [議事規則第39條]。
語文

30.委員可在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以粵語、普通
話或英語發言。官員或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士同樣可
以粵語、普通話或英語作答。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所
有文件均須以中英文製備。

會議形式

31.在會議上,委員均應就座,發言時亦無需站立。
當主席進場或離場時,委員亦無需起立。

32.委員如有意發言,應擧手示意。

押後議事程序

33.委員在小組委員會就一項建議發言時,可無須經
預告而動議一項中止某項議程文件的討論或工務小
組委員會現即休會的議案。主席須提出表決該議案。

金錢利益的披露

34.議事規則第84條將適用於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
程序。

35.有關金錢利益的一般規則對某些情況並不適用,
例如在文件所述的工務計劃項目,委員受惠的程度
並不多於或少於其他香港居民,有關規則即不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委員無需申報個人利益。主席會
宣布所有委員在有關議題上有相同的金錢利益,而
秘書會把有關宣布記錄在案。委員可繼而發言及表
決。

問題

36.主席宣布會議開始後,通常首先會處理上一次會
議未完成討論的事項 ( 如有的話)。為方便沒有議程
項目文件的公眾人士瞭解有關情況,主席會就每份
文件(機密文件除外)作出簡介,並會介紹負責在會
上解答有關文件問題的人士。各委員隨後討論有關
文件。

37.委員就一項建議所提出的問題,必須與議程文件
的內容有直接關係。對於更廣泛的政策問題,委員
可向臨立會會議提出,或向有關的臨立會事務委員
會提出。主席在決定有關問題是否合乎規程時,須
在適當的情況下參照議事規則第25條有關質詢內容
的規則。

38.有關決策局及部門代表列席會議,是要解答委員
所提出的問題。倘若委員需要有關人員在會議上對
某一問題作出詳盡或非常專門的口頭答覆,則須預
先通知秘書,以便有關人員準備作答。倘若政府當
局未能在該次會議中給予圓滿或明確的答覆,有關
代表可視乎情況,隨後向工務小組委員會發出參考
文件,以書面補充有關答覆,或寫信給提出問題的
委員,並將信件副本送交其他委員。

表決

39.工務小組委員會對所有事項作出決定時,均須以
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及反對者的過半
數意見為依歸。主席或任何主持會議的其他委員不
得參與表決,但如在其他委員的贊成者及反對者數
目相等的情況下,他有權作決定性表決[議事規則
第72(7)條]。他可根據有關慣例作決定性表決,使
有關事項可繼續進行討論或維持現況。

40.主席在把議程項目提交表決前,須詢問委員是否
有進一步提問。主席將待決議題交由工務小組委員
會表決時,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委員說「贊成」,
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委員說「反對」。主席可根據
他所判斷贊成者及反對者的數目,說明他以為贊成
者佔多或反對者佔多。如無委員質疑主席的判斷,
主席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定。如有委員要求進行點
名表決,以質疑主席的判斷,則主席會命令工務小
組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後,工務
小組委員會便立即進行點名表決。在主席命令進行
點名表決時,議事規則第48及49條所載的規則,將
適用於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41.主席聽畢委員「贊成」及「反對」的答聲後,任
何委員均不得再就該議題發言 [議事規則第47(2)條]
。但在此之前,主席可中斷表決程序,讓委員發言。

42.如有委員未有根據議事規則第84條,聲明與某事
項有直接金錢利益關係,而參與了表決,其表決仍
屬有效 (而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決議亦屬有效),除非
其表決按照《臨時立法會內務守則》所訂定的程序
並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的規定作廢。

惡劣天氣

43.倘在指定開會時間兩小時前懸掛八號烈風或暴風
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及/或有關警告信號
仍在生效,所有會議均會取消,除非主席另有指示
,則屬例外。如在會議進行途中懸掛八號烈風或暴
風信號,主席應宣布休會。如屬黑色暴雨警告,主
席須決定是否休會或繼續擧行會議。

1「整天」一詞不包括作出預告當天,擧行有關會議當天及有關期間內的星期日及
公眾假期在內。

2除另有說明外,文中「委員」一詞是指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委員。

3[議事規則第72(2)條]一詞指該條文是參考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2(2)條的條文。

[LEGC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