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7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7月23日
總目21-行政長官辦公室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請各委員批准開立為數9,190萬元的承擔額,
    以便付還中央人民政府在有關籌備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成立方面墊支予行政長官辦公室
    的款項。

問題

中央人民政府曾墊支一筆為數9,100萬元的款項予
行政長官辦公室,以供支付有關成立香港特別行
政區 (下稱「香港特區」)政府的籌備工作的開支
。我們須在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後向中央人民政府
付還這筆款項。

建議

2.我們建議向中央人民政府付還一筆為數 9,190 萬
元的款項,其中90萬元是計至1997年7月23日已賺
取或將賺取的銀行存款累積利息。

理由

3.中央人民政府至今已免息墊支 9,100萬元予行政
長官辦公室。在扣除該筆須用以維持足夠現金流
量的款項後,墊支款項的餘款,已按照既定的會
計程序,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名
義,存放於定期存款戶口。任何未用餘額均會在
結帳時交還香港特區政府。在過去數月,該存款
戶口所賺取的利息已累積至90萬元。雖然中央人
民政府已同意不會就該筆墊支款項收取利息,我
們認為所賺取的利息不應視作一項收入,撥入香
港特區政府一般收入的帳項內。因此,現建議向
中央人民政府付還本金和銀行存款所賺取的利息
共9,190萬元。

4.有關成立香港特區政府的籌備工作的開支預計
為1億3,994萬元。在這筆款項中,有約3,463萬元
已由公帑承擔,主要是用以支付借調/重行調配
的公務員的薪金和津貼,以及支付行政長官辦公
室的部分運作開支。另外,如委員批准FCR(97-98)
26 號文件就行政會議成員和臨時立法會(下稱「臨
立會」)議員至1997年6月30日的薪津安排建議的薪
津方案,我們便會以預留的 3,170 萬元支付這筆開
支。如獲批准,這筆開支會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而非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此外,其餘的 7,361萬
元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的款項支付。分項數字
如下:

千元
(a) 行政長官辦公室
    (i) 薪金和津貼
4,377
    (ii) 運作開支
10,653
(b) 臨立會議員的津貼5,000
(c) 臨立會秘書處的運作開支
(包括作調整薪金用途的應急撥款)
13,990
(d) 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典禮和
有關活動
39,585
總計:73,605


5.關於第4段(a)(i)項,437萬7,000元的撥款是用以支
付在 1996年12月16日至 1997年6月30日期間,行政
長官、律政司司長、法律草擬和翻譯人員的薪金和
津貼。詳情載於附件1

6.關於第4段(a)(ii)項,1,065萬3,000元的撥款是用以
支付計至1997年8月31 日為止向董建華辦公室僱用
服務的開支,以及支付僱用法律服務和各項公共
關係活動(包括與傳媒接觸的訓練)的開支。詳情載
附件2

7.關於第4段(b)項,500萬元的撥款是用以向臨立會
議員發還計至 1997年 6月30日他們所承付的實際開
支;這些支出均是與其公職有關的運作開支。

8. 關於第4段(c)項,1,399萬元的撥款是用以支付計
至 1997年6月30日臨立會秘書處的運作開支,計有
員工薪金和津貼(包括薪金調整)、辦公室設備和電
腦、僱用專業服務、交通費用和旅費、辦公地方等
項目。

9.關於第 4 段(d)項,3,958萬5,000元的撥款是用以支
付與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典禮和酒會有關的開支,以
及展出中國各地送贈的32份禮物的開支。有關的開
支分目載於附件3

財政影響

10. 在1996-97和1997-98兩個財政年度的預算內,均
沒有預留特定款項支付行政長官辦公室在籌備成立
香港特區政府方面的費用。如獲委員批准,我們會
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789「額外承擔」項下
刪除一筆數額相等的款項,以抵銷建議付還的9,190
萬元款項。

背景資料

11.行政長官辦公室已於 1996年12月16日起開始運作
,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經費來自兩
方面。香港政府負責支付借調人員的員工開支和行
政長官辦公室的部分運作開支。至於那些在1997年
7月1日以前不宜在一般收入項下撥款支付的開支,
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的款項支付。特區政府已於
1997年7月1日成立,現須將款項付還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長官辦公室
1997年7月


FCR(97-98)27附件1

薪金和津貼

項目預計所需撥款
千元
1.行政首長
(96年12月16日至97年6月30日)
    ‧薪金
1,703
    ‧非實報實銷酬酢津貼
437
小計2,140
2.律政司司長
(97年4月1日至97年6月30日)
    ‧薪金
579
    ‧非實報實銷酬酢津貼
51
小計630
3.法律草擬主任
(97年3月8日至97年6月30日)
    ‧薪金
435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
317
小計752
4.助理法律草擬主任
(97年3月13日至97年6月30日)
‧薪金267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176
小計443
5.高級法律翻譯主任
(97年5月9日至97年6月30日)
‧薪金135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16
小計151
6.法律翻譯主任
(97年3月26日至97年6月30日)
‧薪金188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73
小計261
總計4,377





FCR(97-98)27附件2

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的運作開支

項目預計所需撥款
千元
1.直至97年8月31日向董建華辦公室
僱用的服務
4,770
2.僱用法律服務400
3.僱用公共關係服務和贊助探訪4,099
4.付還已由董建華辦公室承付的款項
(96年12月16日至97年1月31日)
290
5.雜項(包括印刷諮詢文件和法案及設
置互聯網主頁)
1,094
總計10,653



FCR(97-98)27附件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典禮和
有關活動

項目千元
(A) 成立典禮
    (i) 技術費用
5,704
    (ii) 節目製作
10,200
    (iii) 廣播和宣傳
5,083
    (iv) 其他
4,013
小計: 25,000
(B) 酒會
    (i) 食物和飲料
1,880
    (ii) 音響和燈光
123
    (iii) 技術費用
235
    (iv) 製作費用
1,725
    (v) 其他
2,037
小計: 6,000
(C) 展出中國各地送贈的32份禮物
(1997年7月1日、3日及4日)
    (i) 場地租金
1,400
    (ii) 運送和包裝
900
    (iii) 設計及展示
700
小計:3,000
(D) 宣傳及公關活動
(包括政權交接紀錄影片的製作)
3,700
(E) 應急費用((A)項至(D)項的5%)1,885
總計:39,585


註:在同一會議上,委員將審議一份關於對有關名稱作出必要的適應
的財務委員會文件 (編號FCR(97-98)24);如該文件獲委員批准,上述
總目的名稱才可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