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7月23日
總目30-懲教署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總目120-退休金
分目015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退休金利益及賠償
-
批准在總目30「懲教署」分目700「一般其
他非經常開支」項下開立為數18,083,000元
的新非經常承擔額,以及追加撥款,用以
發放特惠金;以及
-
注意用以發放非經常折算退休酬金和經常
每月退休金所帶來的財政負擔,估計所需
款項分別為 59,892,000 元和每年 4,628,000
元。
上述款項是發放予在白石覊留中心於1997
年 6 月關閉後,已經或即將按取消職位條
件退休的人員。
問題
懲教署需要獲得撥款,用以向白石覊留中心的超額
員工發放特惠金。
建議
2.懲教署署長建議開立為數 18,083,000元的新非經常
承擔額,以及追加所需撥款,用以向受影響人員發
放特惠金。這項建議獲保安局局長支持。
理由
3.自從政府實施有秩序遣返計劃和自願遣返計劃後
,越南船民的人數近年大幅下降。1997 年6 月初,
滯留香港的越南船民只有 900 人 (包括400名已具保
外出的船民),其中約100人被拘留在白石覊留中心
,其餘 400 人則被拘留在萬宜覊留中心。由於白石
覊留中心的船民人數不多,我們已於 6 月16日關閉
該中心。自此,所有船民均集中拘留在萬宜覊留中
心。
4.白石覊留中心關閉前,中心由下述職員管理-
| 職員人數
|
---|
一般職系人員 | 18
|
負責懲教事務的人員
|
-主任級人員 | 18
|
-員佐級人員 | 91
|
負責膳食的人員 | 11
|
負責越南船民事務的人員
|
-主任級人員 | 12
|
-員佐級人員 | 181
|
總數: | 331
|
---|
5.留中心的工作逐步縮減後,18 名一般職系人員已
返回公務員事務局,由該局重行調配他們到其他部
門工作,而懲教署亦已把 109 名(即18名+91名)負責
懲教事務的人員重行調配往其他懲教機構工作。在
負責膳食的 11名人員當中,3 人已被其他懲教機構
吸納,其餘 8 人則成為超額員工。至於負責越南船
民事務的193名(即12名+181名)人員,由於我們是特
別聘用和訓練他們去管理越南船民覊留中心,因此
不能把他們直接調配往懲教署轄下機構擔任與越南
船民事務無關的職務。我們容許有意參與懲教署懲
教事務的人員,在通過懲教署的一般聘用和訓練程
序後正式加入該署工作。雖然萬宜覊留中心仍維持
運作,並接收了白石覊留中心的船民,但該中心完
全由懲教署負責懲教事務的人員管理,而現有人手
足以應付新增的工作,無需加強人手。鑑於上述情
況,負責膳食的 8 名超額員工和負責越南船民事務
的 193 名人員,如未能覓得其他政府工作,便會成
為超額員工,並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
6.我們於1997年4月15日向所有受影響人員發出解僱
信,並給予他們為期三個月的通知期。通知期於1997
年7月14日屆滿時,201名(即8名+193名)受影響人員
的情況如下-
-
122名負責越南船民事務/負責膳食的人員沒
有申請任何政府職位。他們已於1997年7月15
日開始放取退休前假期,並在假期結束後按
取消職位條件退休;以及
-
餘下79名人員已申請其他政府職位。未能找
到工作的人員將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
-
此外,尚有24名原先負責越南船民事務/負
責膳食的人員目前以試用/試任方式任職其
他政府職位。在試用/試任期中,他們可隨
意選擇回復原先在懲教署負責的職務,然後
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
7.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
例(第99章),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的人員有權領
取已提高的退休金和有關利益。此外,與過往其他
遣散超額員工的安排一樣,他們每人也可獲發放相
等於其實任職級最後月薪六倍的特惠金,以彌補他
們喪失了非與工作有關的利益。在招商承辦政府隧
道的管理和運作,以及把音樂事務統籌處的工作交
由兩個市政局接辦的工作中,我們也曾向退休的人
員發放類似的特惠金。受影響的人員可於假期屆滿
後獲發退休金和有關利益。
財政影響
8.在計算發放給受影響人員的特惠金時,我們是考
慮了下列情況-
-
原先負責越南船民事務/負責膳食而沒有申
請政府職位的 122 名員工,全部均會獲發特
惠金,因為他們在放取所有假期後便會按取
消職位條件退休;
-
79名正找尋其他政府工作的人員,有半數會
獲發放特惠金,因為假設他們全部均能在政
府部門內找到其他工作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以及
-
仍在其他政府職位試用/試任期中的24名人
員不會獲發特惠金,因為無迹象顯示他們會
返回懲教署並退休。
9.基於以上假設,懲教署署長估計特惠金方面的支
出為 18,083,000 元。至於已提高的退休金和有關利
益,非經常折算退休酬金方面的支出為 59,892,000
元;經常每月退休金方面每年的支出則為4,628,000
元。詳情載於
附件1和
附件2。
10.我們沒有在總目30「懲教署」項下為建議的特惠
金支出預留任何撥款。如委員批准上述建議,我們
會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789「額外承擔」項
下刪除一筆相等的數額,以抵銷所需的追加撥款。
在1997-98年度預算內,總目120「退休金」項下已
預留充足撥款,以支付退休金方面的支出。
背景資料
聘用負責越南船民事務的人員的原因
11.在八十年代,突然有大批來自越南的人士湧入
香港,尋求庇護,政府在安排收容地方方面,遇
到極大的困難。懲教署須增聘人手,以管理越南
船民覊留中心。我們特別聘用和訓練臨時人員管
理有關的覊留中心。由於越南船民人數維持不變
,而當時懲教署挽留人手又有困難,故由 1987年
起,我們以常額條款聘用其中部分人員,以紓緩
招聘和挽留人手的問題。
為盡量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人手過剩問題而採取
的措施
12.懲教署管理階層顧慮到日後可能有人手過剩的
問題,故已由1992年起,採取下述措施-
-
鑑於越南船民人數穩定不變,故由1992年起
,停止轉以常額條款聘用負責越南船民事務
的臨時人員;
-
在1993年開始舉行職業資料講座,並諮詢負
責越南船民事務的人員,以協助他們找尋其
他政府職位;
-
自1993年起,向有關人員發信18次,邀請他
們申請合適的政府職位,包括懲教署的職位;
-
在1997年3月21日,獲得財務委員會批准(見
文件編號EC(96-97)69),把權力轉授予管制
人員,使他們有權開設編外職位,以暫時
填補較低薪級的常額職位,盡量讓受影響
的人員得以轉任其他政府職位;以及
-
在1997年3月,獲得政府同意,在受影響人
員被解僱前,就個別情況,批准那些需要
較長時間找尋其他政府職位的人員放取無
薪假期。
保安局
1997年7月
FCR (97-98) 29 附件1
已提高的退休金和有關利益計算法
- 計算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的公式如下-
可供計算退
休金的最高 年薪 | x | 可供計算退 休金的服務 月數 | x | 退休金因子* |
* 新退休金計劃為1/675
舊退休金計劃為1/600
- 計算折算退休酬金的公式如下-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x 百分率* x 14
* 新退休金計劃的最高百分率為50%
舊退休金計劃的最高百分率為25%
- 計算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的公式如下-
未經扣減的每年退休金 x (1 - 百分率*)
* 新退休金計劃的最高百分率為50%
舊退休金計劃的最高百分率為25%
- 因取消職位而獲發的已提高的退休金福利-
新退休金計劃
凡因職位取消而退休的人員,如具有不少於
兩年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年資,除可領取
每年的退休金外,另可獲發一筆額外退休金
。該筆額外退休金會按下列比率計算-
該人員可供計算退休金
的最高年薪的10/675 | x | 該人員每完整3年計的可
供計算退休金的年資
|
舊退休金計劃
凡因職位取消而退休的人員,不論其符合領
取退休金資格的年資,除可領取每年的退休
金外,另可獲發一筆額外退休金。該筆額外
退休金會按下列比率計算-
該人員可供計算退
休金的最高年薪的
1/60 | x |
該人員每完整 3 年
計的可供計算退休
金的年資
|
FCR (97-98) 29 附件2
遣散超額員工(負責越南船民事務)計劃
I. 合資格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的人員沒有申請其他
政府職位的人 員數目 | 已申請 其他政府職位 的人員數目 | 現時以試用/
試任性質出任
其他政府職位
的人員數目
|
---|
主任級人員 (負責越南船民事務) | 5 | 7 | 7
|
員佐級人員 (負責越南船民事務) | 116 | 65 | 16
|
負責膳食的 人員 | 1 | 7 | 1 |
|
總計: | 122 | 79 | 24
|
II. 預計的財政負擔(按1997-98年度薪金水平計算) | 非經常費用 | 經常費用
|
---|
折算退休酬金 元 | 特惠金 元 | 每年退休金 (整年) 元
|
122名沒有申請
其他政府職位
的人員 | 44,908,455 | 13,542,600 | 3,424,682
|
79名已申請其
他政府職位的
人員中的半數 | 14,983,297** | 4,540,335** | 1,202,865**
|
24名現時以試
用/試任性質
出任其他政府
職位的人員 | 0* | 0* | 0*
|
總計 | 59,891,752 | 18,082,935 | 4,627,547
|
---|
約數 | 59,892,000 | 18,083,000 | 4,628,000
|
---|
註:
** 預計數目的一半
* 由於這些人員返回懲教署任職的可能性極低,估計
的數目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