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2 月 27日

FCR(97-98)94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2 月 27 日


總目166-政府飛行服務隊
分目603機器、車輛及設備

    請各委員批准開立為數7億2,850萬元的新承擔額
    ,用以購置三架大型和五架小型直升機,以替換
    政府飛行服務隊現時的直升機隊。

問題

我們需要提升政府飛行服務隊現有直升機隊的質素,以
改善飛行服務。

建議

2.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建議購置三架大型和五架小型直
升機,以替換現時的三架西科斯基黑鷹 S70 型直升機和
六架西科斯基 S76 型直升機,從而提高政府飛行服務隊
的能力、效率和執行任務時的靈活性,以及改善該部門
的服務。這項建議獲保安局局長支持。

理由

現時直升機隊的限制


3.政府飛行服務隊提供運送傷病者、搜索和拯救、支援
警方和滅火服務,並為不同政府部門執行其他飛行任務
。該部門現時的直升機隊包括有六架西科斯基 S76 型直
升機,負責執行離岸搜索和拯救行動、運送傷病者任務
和一般職務;以及三架西科斯基黑鷹 S70 型直升機,主
要為警方提供支援、執行滅火任務與陸上搜索和拯救行
動。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已就目前和預期的需求,檢討
該部門現時的直升機隊所提供的服務,所得的結論是,
我們必須採取下述措施改善服務-

  1. 擴大現時在南中國海離岸執行搜索和拯救行動的
    覆蓋範圍;

  2. 增加在行動中每程可拯救的生還者數目;

  3. 縮短運送傷病者的時間;以及

  4. 提供先進設備,以便在夜間和視野不清的環境下
    ,為搜索、拯救和警隊行動提供支援。

正如下文所解釋,現時的直升機隊性能有限,不能達
到這些改善服務的指標。

遠程搜索和拯救的能力有限

4.我們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均有責任參與區內的搜索和
拯救行動。香港須承擔《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所
規定的責任,該公約旨在協調鄰近地區之間的搜索和
拯救行動。我們目前負責的範圍,主要是香港以南約
700 海里 (1 300公里)內一帶的海域。然而,正如下文
所解釋,政府飛行服務隊現有的直升機隊性能有限,
我們需要擴大其覆蓋範圍。

5.目前,政府飛行服務隊會派出S76型直升機執行離岸
搜索和拯救行動。雖然 S76 型直升機的活動範圍約為
140 海里 (260公里),但在無風的時候,其有效操作範
圍最多只限於 100 海里左右(185公里),以保留足夠燃
料在現場停留。再者, S76 型直升機可在現場停留的
時間平均只有15分鐘。由於直升機的操作性能有限,
故在某些情況下,求救的船隻須在100 海里(185公里)
範圍內,政府飛行服務隊才能展開海上拯救行動。在
其他情況下,當政府飛行服務隊須在 S76 型直升機的
航程和續航限度以外的地方執行拯救行動時,我們便
須在鑽油台為直升機加油,或改而採用定翼飛機投下
救生筏。這種情況每年平均出現大約20次,實非理想
。目前只有一座鑽油台已知可為直升機加油,但其位
置卻可能不在直升機飛往肇事現場的航道附近。即使
接近有關航道,加油工作亦會拖長執行任務所需的時
間。雖然定翼飛機可作較遠程的飛行,但在執行拯救
行動方面卻有很大的制肘。舉例來說,定翼飛機不能
像直升機那樣,可以直接而安全地把生還者救離現場
;在把生還者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時,也不及直升機便
捷。

6.黑鷹 S70 型直升機的活動範圍較大,約為 280 海里
(520公里),主要工作是支援警方的行動。然而,它們
並沒有浮力裝置;這種裝置在直升機需在海面上緊急
降落時,可令機身浮起。它們也沒有自動駕駛儀系統
,因而無法在夜間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安全地飛行。
因此,黑鷹 S70 型直升機通常只限於在陸上執行搜索
和拯救行動。

拯救生還者的數目有限

7.S76型直升機只可在現場停留 15 分鐘,因此在離岸
搜索和拯救行動中,每程只能救起一名生還者。再者
,S76 型直升機的機艙細小,供轉運生還者的地方有
限。相對而言,黑鷹 S70型直升機則可在現場停留一
小時,每程可救起八名生還者。然而,正如上文第 6
段所解釋,它們在執行離岸搜索和拯救行動方面由於
受到若干條件所限,故此只適用於陸上搜索和拯救工
作。

轉運傷病者的時間過長

8.直升機一般不會在跑道升降,因此,它們必須具備
足夠的引擎動力,確保能在直升機升降坪安全升降。
假如直升機在升降時其中一個引擎發生故障,直升機
應具有能力以其餘下性能良好的引擎,在升降地點安
全降落,或安全飛往其他地點。現時 S76 型直升機的
引擎動力有限,無法保證可以在天台和建築物密集地
區的升降地點安全降落。基於這個原因,我們一般都
不會使用這些地點執行任務。因此,在大部分行動中
,我們均未能把傷病者直接送往醫院,只能把他們轉
送九龍灣政府飛行服務隊總部,再以車輛送往醫院,
因而延長了在拯救行動中運送傷病者往醫院的時間。
在1997年,政府飛行服務隊共執行了 1 428 次運送傷
病者任務。

9.正如上文第6段解釋,黑鷹S70型直升機雖然具備足
夠的引擎動力,符合上述要求,但卻不適用於遠程離
岸行動。

需要新直升機隊

執行搜索和拯救行動的能力


10.為改善現時的搜索和拯救服務,政府飛行服務隊需
要的直升機,其操作範圍須達方圓200海里(370公里)、
現場停留時間可達一小時,以搜索並安全救回生還者
,特別是在惡劣天氣下發生的嚴重事故中;此外,直
升機亦需具備較大的引擎動力,以便可在天台和升降
地點安全升降。這樣,政府飛行服務隊便可把現時在
南中國海進行搜索和拯救所能覆蓋的範圍擴大一倍,
增加在每次行動中每程能拯救的生還者數目,以及縮
短運送傷病者的時間。

11.此外,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認為有需要在直升機上
裝置更先進的前望紅外線雷達系統和夜視鏡,以便在
夜間或視野不清的環境下執行任務,讓直升機隊具備
日夜全天候執行搜索和拯救行動的能力,從而進一步
改善有關服務。

支援警方行動

12.除了搜索和拯救服務之外,我們也需在下列各方面
改善政府飛行服務隊給予警方行動的支援-

  1. 利用現代化偵察設備,在香港水域上空更有效地
    執行夜間偵察任務,支援反走私行動;

  2. 令前望紅外線雷達系統攝得的影像可即時傳送至
    各緊急指揮及控制中心;以及

  3. 符合所有民航規定,並在執行一般警方職務時減
    低直升機的噪音。

新直升機

13.由於航空科技的迅速發展,自1996年起,市場上已
開始供應完全符合上文第10段所述要求的新型號直升
機。我們認為,現時正是需要提升直升機隊質素的時
候。因此,我們建議購買三架具備所需性能的大型直
升機,以執行遠程離岸搜索和拯救行動,以及有效支
援警方工作的雙重任務。有了大型直升機後,我們只
需五架引擎動力較大的小型直升機,以執行一般職務
與陸上搜索和拯救工作。

14.擬購置的直升機裝有新式的設備,符合我們的要求
。新的直升機會具備更安全和更佳的性能,可全天候
飛行,參與所有日間/夜間水陸搜索和拯救行動。在
100海里 (185 公里)的操作範圍內,三架新的大型直升
機能在現場逗留三小時,每程救起24名生還者;在最
遠的 200 海里(370公里)操作範圍內,則可在現場逗留
一小時,每程救起10名生還者。至於五架新的小型直
升機,它們最遠可在100 海里(185公里)範圍內操作,
在現場逗留半小時,每程救起兩名生還者。與政府飛
行服務隊現有直升機隊的性能比較,上述直升機的性
能顯然是優勝得多。

15.新的直升機具備足夠的引擎動力,使政府飛行服務
隊可在建築物的天台升降,以及善用所有升降地點和
天台的直升機升降坪,因而能夠把傷病者直接運送往
設有升降地點和天台直升機升降坪的醫院,使傷病者
可迅速接受治療。

其他可供選擇的方案

改裝現有的直升機


16.我們曾考慮改裝部分現有的直升機,從而減少新購
置的直升機數目。在機隊中,四架S76型直升機(S76A+
型)的構造根本不能改裝。餘下兩架S76型直升機(S76C
型),技術上是可以增加其引擎動力的,但這樣做既不
符合成本效益,也不理想。以每架直升機計算,完成
改裝工作平均需時四至六個月(或 2 100個人工作時),
最低費用為 1,100 萬元。更重要的是,如果更換現有
四架S76型直升機和改裝其餘兩架,結果便會造成S76
型直升機隊有兩種機種,各有不同的零件、操作程序
和操作性能。在飛行安全和成本效益來說,這是極不
理想的安排。民航處處長認為,要政府飛行服務隊的
機員同時駕駛超過兩種飛機,是不明智的做法。

17.至於三架黑鷹S70型直升機,我們可以為它們裝設
有限度的浮力裝置,使它們更適合執行遠程離岸搜索
和拯救行動。這不失為更換直升機以外的另一個辦法
。可是,如增設這種裝置,每機需費約 2,730 萬元;
而且,這種裝置並不一定完全符合行動需要。再者,
若要改裝直升機以增設具備搜索和拯救功能的自動駕
駛儀系統,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

局部更換現有的機隊

18.我們也曾考慮局部更換現有機隊,但基於多個理由
,最後認為這樣並不理想。

19.首先,兩種新款直升機所負責的工作並不相同:新
的大型直升機專責執行遠程搜索和拯救行動,擔任滅
火工作,並為警方提供支援;新的小型直升機則專責
一般職務,以及陸上搜索和拯救行動。若單是把S76
型直升機更換為新的小型直升機,對提高離岸搜索和
拯救行動的能力並無幫助,因為新的小型直升機和黑
鷹 S70 型直升機的裝置並非供作這方面的用途。若只
是把黑鷹 S70 型直升機更換為新的大型直升機,則我
們仍需依賴 S76 型直升機執行多項職務,但這種直升
機因引擎動力不足,會受到相當多的制肘。

20.其次,若只更換部分S76型和S70型直升機,而非全
部直升機,政府飛行服務隊便須同時使用多過兩種飛
機,這樣會嚴重妨礙政府飛行服務隊在調配飛機和人
手方面的靈活性,因而極不可取。再者,這會需要大
量培訓資源,並不符合成本效益。此外,一如我們在
第16段曾解釋,這做法會對運作和維修造成問題,甚
至可能危害飛行安全。

財政影響

21.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估計這項建議所需的非經常開
支總額為7億2,850萬元。分項數字如下-

項目千元
(a) 三架新的直升機,用以替換
現有三架黑鷹S70型直升機
420,100
(b)五架新的直升機,用以替換
現有六架S76型直升機
233,800
(c)零件和備件69,124
(d)評審工作和有關支援883
(e)訓練機師和工程人員4,593
_________
總計728,500
_________

有關開支會按照交付時間表和付款條件分四年支付。
估計所需的現金流量如下-

千元
1998 - 1999223,650
1999 - 2000316,058
2000 - 2001169,932
2001 - 200218,860
_________
總計728,500
_________

22.關於上文第21段(a)項和(b)項,有關款項包括八架
特製的新直升機的基本設計、製造和付運費用。預算
費用是根據政府飛行服務隊在1997年進行的市場研究
結果而制定。

23. 關於上文第21段(c)項,有關款項包括在三年內提
供零件和備件,用作存貨和備用零件,以及付運零件
和備件的費用。

24. 關於上文第21段(d)項,有關款項包括派遣人員往
海外評審直升機型號,以及安排製造商的技術代表和
機師教練各一名來港,在飛行初階段為政府飛行服務
隊提供必要的協助所需的費用。

25. 關於上文第21段(e)項,有關款項是用以支付製造
商為機師和維修人員提供合適的必要訓練所需的費用。

26.八架新直升機投入服務後,政府飛行服務隊會繼續
全日提供服務,而飛行時數方面,即使不會增加,也
會和現時的一樣。鑑於人手數目和直升機的零件和維
修費用是視乎直升機的使用率而定,故政府飛行服務
隊總監估計,新的直升機每年所需的經常開支,會和
現有直升機隊相同,即8,880萬元。

27.我們會在八架新直升機投入服務後,出售現有九架
直升機和相關的零件。雖然轉售價很大程度會取決於
直升機在出售時的狀況,也視乎市場對這類直升機的
需求而定,但我們預計轉售現有直升機隊會帶來約 3
億6,000萬元的收入。

實施計劃

28.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計劃在世界各地公開招標購買
直升機。我們會成立一個直升機更換工作評審小組,
派遣人員往海外查驗和挑選適合的直升機型號。有關
的計劃程序表如下-

目標完成日期
(a) 擬備投標規格 1998年4月
(b) 擬備和發出招標文件 1998年5月
(c) 評審標書 1998年9月
(d) 與投標商磋商 1998年11月
(e) 向中央投標委員會提交
建議和批出合約
1998年12月
(f) 交付直升機 2000年(五架新小型直升機)
2001年(三架新大型直升機)

背景資料

29.在1987年12月9日和1989年1月25日的財務委員會
會議上,委員分別批准購買三架和五架S76型直升機
。這八架S76型直升機分別於1990年和1991年投入服
務。財務委員會再於 1992 年 3月 批准購買兩架黑鷹
S70型直升機,以及在 1994 年 12 月購入另一架黑鷹
S70型直升機,並出售兩架 S76 型直升機以作抵銷。
這些黑鷹S70型直升機分別於1992年和1995年投入服
務。政府飛行服務隊現擁有一支九架直升機的機隊。

30.財務委員會在1997年11月28日的會議上,討論替
換現有直升機隊的建議 (見FCR(97-98)68號文件 )。各
委員認為這項建議須先經由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
會討論,故我們撤回這項建議。我們隨後安排臨時立
法會議員於 1998 年1月20日探訪政府飛行服務隊,以
便我們可即場解釋替換現有直升機隊建議的理由。及
後,保安事務委員會決定這項建議無須再在該委員會
會議上作進一步討論。


保安局
199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