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10 月 31日 FCR(97-98)48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0月31日

總目90 - 勞工處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為肺塵埃沉著病特惠基金提供補助金」


請委員批准開立為數2,700萬元的承擔額,用以向肺
塵埃沉著病特惠基金提供一次過補助金,為那些在
1981年1月1日前經診斷患上肺塵埃沉著病的人提供
更佳的福利。

問題

肺塵埃沉著病特惠基金(下稱「該基金」)的結餘
不足以為那些在1981年前經診斷患上肺塵埃沉著病
的人(下稱「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提供更佳
的福利。

建議

2.我們建議向肺塵埃沉著病特惠基金提供一次過補
助金2,700萬元,以便由1998年1月1日起,向1981年
前的肺塵病患者提供更佳的福利;該基金由肺塵埃
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負責管理。

理由

3.目前有兩項計劃為肺塵病患者提供財政支援:其
一是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下稱「
肺塵病(補償)條例」)設立的法定補償計劃,為
在1981年1月1日或該日後經診斷為染病的人士(下
稱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提供財政支援;另一項
計劃則是由該基金資助的特惠計劃,為1981年前的
肺塵病患者提供財政支援。法定計劃是透過向發生
肺塵埃沉著病個案最多的建築業和石礦業徵款的方
式獲得資助,而特惠計劃的財政收入則完全來自政
府向該基金提供的補助金。

4.根據特惠金計劃,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或他
們的家屬,視何者適用而定)每季均可領取款項,
每月金額為3,950元,作為喪失工作能力的特惠款項
和醫療費用。他們也符合資格領取醫療裝置的費用
,款額相等於肺塵病(補償)條例所訂明的款額。
此外,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如因該病死亡,他們
的家屬可領取不超過14,000元的款項,以支付實際
付出的殯殮費。然而,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並不
享有法定計劃下為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所提供的
其他福利。鑑於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的健康會不
斷惡化,以及社會應當為他們提供額外支援,我們
建議改善特惠金計劃下的福利如下-

  1. 按需要支付護理及照顧方面的特惠款項
    ,款額相等於肺塵病(補償)條例訂明的
    款額,目前每月為4,050元;

  2. 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而支付的
    特惠款項,款額相等於肺塵病(補償)
    條例訂明的款額,目前每月為2,570元;

  3. 如肺塵病患者因該病致死,則死者的家
    屬可獲發死亡特惠金,款額相等於肺塵
    病(補償)條例訂明須支付的死亡最低
    補償款額,目前為70,000元;

  4. 目前屬按季付款其中一部分的醫療補助
    金,應以發還款項方式支付的醫療費取
    代(見下文第(e)段),惟每天最高款額
    不得超過肺塵病(補償)條例訂明的款
    額,目前為每天160元;以及

  5. 把按季發放的喪失工作能力特惠款項調
    整至每月1,530元,並根據甲類消費物價
    指數的變動每年作出調整。

特惠金計劃的改善項目

就護理及照顧而發放的特惠款項

5.根據法定計劃,肺塵病患者如因該病獲肺塵埃沉
著病判傷委員會(下稱「肺塵病判傷委員會」)判
定無法料理自己的日常起居,需要他人護理及照顧
,則每月可領取一筆款項。由於1981年前的肺塵病
患者的健康將會每況愈下,我們建議,如經醫生診
斷確定有此需要,這些病患者也可享有相同的福利
。目前,這筆每月發放的款項為4,050元。

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而發放的特惠款項

6.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不論其疼痛、痛苦或喪失
生活樂趣的程度為何,現時皆可基於這些原因,按
月領取定額款項,作為對生活質素下降的補償。我
們建議讓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享有相同的福利。
目前每月款額為2,570元。

死亡特惠金

7.目前,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如因該病死亡,其
家屬可獲發死亡特惠金,金額按該名肺塵病患者死
亡時的年齡計算;但死者在生前領取的喪失工作能
力補償的任何數額,均會按其現行的價值,在死亡
特惠金額中扣除。我們建議在特惠金計劃下,向在
1981年前患上肺塵病並因該病死亡人士的家屬,提
供相類的款項。由於特惠金計劃從未基於補償方式
而設,所以我們建議的金額為《肺塵病(補償)條
例》所定的最低數額,現時為70,000元;此舉亦能簡
化這個計劃的行政工作。

醫療補助金

8.目前,我們每月向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發放530
元的醫療補助金,作為按季支付的款項的一部分,
而不管他們是否確曾支付任何醫療費。為取消1981
年前和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在待遇方面的差異,
以及更能迎合那些確實需要接受定期醫療護理的病
患者的需求,我們建議取消特惠金計劃下醫療補助
金的安排,改以按《肺塵病(補償)條例》所定的
發還醫療費用的方式代替。現時每天的最高金額為
160元。

因喪失工作能力而發放的按期款項

9.目前,在特惠金計劃下,所有1981年前的肺塵病
患者均獲發放一筆過按季發放的款項,每月金額為
3,420元。由於他們將會領取上文所述的額外福利,
我們認為把每月金額相應下調至1,530元是適當的。
為了保持這個經修訂的每月金額的價值,我們也建
議每年按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變動來調整金額。

10.總括而言,根據經改善的計劃,1981年前的肺塵
病患者每月可領取4,100元(其中1,530元是已調整的
一筆過款項;2,570元是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
趣而致生活質素下降而發放的特惠款項),如有需
要,可領取護理及照顧方面的特惠款項,此外,醫
療費也會獲得發還。上述措施將大大改善1981年前
的肺塵病患者及其家人可得的經濟支援。此外,這
些改善的措施亦會使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所享有
的福利,與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在法定計劃下所
享有的大致相同。

財政影響

11.我們估計,約400名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會因
改善特惠金計劃的建議而受惠。如把這些經改善的
福利計算在內,根據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的年齡
,以及香港男性的平均壽命,該計劃在未來14年,
即至2011年為止,所引致的支出總額為1億7,080萬
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預計至1997年年底,
該基金的結餘將為1億1,640萬元。根據這個結餘和
預計的投資回報率,我們估計如在1997-98年度一次
過提供補助金2,700萬元,應會有足夠的資金由1998
年1月1日起推行經改善的福利。

12.委員如通過上述建議,我們會自總目106「雜項
服務」分目789「額外承擔」項下,刪除同等數額
,以抵銷1997-98年度所需的追加撥款。

13.由於需要處理有關發放新增福利款項的申請個案
,預計這項建議會引致額外工作,這些工作會由勞
工處現有資源處理。

背景資料

14.肺塵埃沉著病是一種肺病,長期在建築地盤或石
礦場等多塵的環境下工作的人容易感染此病。一旦
染上此病,患者的肺部便會受損,病情不會好轉,
而患者的健康會不斷惡化。這種病也會令患者更容
易感染其他疾病,例如結核病和肺癌。

15.1980年11月,當局制定《肺塵病(補償)條例》
,向那些在1981年1月1日或之後被診斷患上肺塵埃
沉著病的人發放一筆過的集體責任補償金。根據該
條例成立的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經費來自建造
業和石礦業的徵款,而該基金是由肺塵埃沉著病補
償基金委員會負責管理。另外,我們曾撥款7,240萬
元設立特惠金計劃,向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發放
一次過的特惠金。這項計劃所涉費用全部由政府資
助,並由勞工處管理。

16.當局分別於1993年及1996年修訂《肺塵病(補償)
條例》,以改善在1981年後的肺塵病患者所領取的
各項補償。至於1981年前的肺塵病患者,我們在1993
年再提供1億4,500萬元的一次過補助金,加上前特惠
金計劃下3,000萬元的未用餘額,成立了肺塵埃沉著
病特惠金基金,以資助特惠金計劃。

17.管理基金及向合資格申請人發放款項的工作,現
交託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辦理,而勞工處
則繼續負責處理所有申請及審定申請人是否合資格
領取其他特惠款項。根據認可指引的規定,委員會
把暫時毋須動用的基金,以港元定期存款的方式存
放在本港的持牌銀行,以及投資在固定利率的港元
存款證上。截至1997年9月30日為止,該基金有1億
2,350萬元的累積結餘。

18.勞工顧問委員會在1997年10月20日的會議上知悉
上述改善建議,而委員一般都贊成這些建議。


教育統籌局
199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