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臨 時 立 法 會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1997 年 10 月 3日 舉 行 的 會 議

議   程



  1. 通過1997年9月19日第19次會議的紀要

  2. (臨立會CB(2)346號文件)

  3. 續議事項


  4.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5.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6. 1997年9月2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
    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 年9
    月19及26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2728號文件)

  7. 將於1997年10月8日及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處理的事項


  8.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 1997年10月8日
    有關施政報告的答問大會 ─ 1997年10月9日

  9. 將於1997年10月1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209號文件)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3.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4. 議案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96條及《註冊
      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 第 15(2) 條提出
      的兩項決議案 由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29號文件)

    5. 議員議案

      1. 有關“要求減少及檢討醫療失誤”的
        議案

        莫應帆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議案措辭隨附於後。

      2. 有關“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議案

        陳財喜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議案措辭隨附於後。


  10. 預先就1997年10月22至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動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11. 致謝議案辯論

    議員將有兩天時間發言。

    按照過往的做法,是項議案將由內務委員會主席
    動議。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為15分鐘。議員
    如欲發言,可於辯論進行期間舉手示意,等待臨
    時立法會主席點喚其發言。議員如欲在某指定之
    日發言,應就此通知助理秘書長3。

  12. 報告


  13.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387號文件)

  14. 其他事項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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