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1997年 5月 31日 舉 行 的 會 議

議   程



I. 通 過 1997年 5月 24日 第 6次 會 議 的 紀 要
     (臨 立 會 321/96-97號 文 件 )

II. 續 議 事 項

      (a) 主 席 匯 報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會 面 的 情 況

      (b)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後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的 座 位 編 排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一 覽 表 隨 附 於 後 。

III. 臨 時 立 法 會 先 前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a) 法 律 顧 問 就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條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法 案 所 擬 備 的 報 告
           (i) 《 1997年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臨 立 會 324/96-97號 文 件 )

IV. 將 於 1997年 6月 7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 首 讀 及 二 讀
           未 接 獲 有 關 的 預 告 。

      (b) 法 案 --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及 三 讀
           未 接 獲 有 關 的 預 告 。

      (c) 有 關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的 議 案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已 作 出 預 告 , 恢 復 上 述 議 案 的 辯 論 。

V. 將 於 1997年 6月 14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 首 讀 及 二 讀
           未 接 獲 有 關 的 預 告 。

      (b) 法 案 --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及 三 讀
          未 接 獲 有 關 的 預 告 , 但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及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建 議 , 在 6月 14日 的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該 兩 條 法 案 , 但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須 提 交 其 所 建 議 作 出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

      (c) 議 案
           未 接 獲 有 關 的 預 告 。

VI. 法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a)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及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臨 立 會 322/96-97號 文 件 )

      (b)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及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作 口 頭 報 告 。

VII. 其 他 事 項

      (a) 《 內 務 守 則 》 擬 本 (英 文 版 )
          (已 於 5月 26日 發 出 的 臨 立 會 289/96-97號 文 件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997年 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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