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23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8年3月6日第36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15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務司司長已證實
,當局並無特別原因撤回其擬於1998年3月18日
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辯論的預
告,只是希望對條例草案的某些細節再作研究。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
傱孺�998年4月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III.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8年3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
年3月6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22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當中詳載1998年3月6
日在憲報刊登的11項附屬法例。

4.法律顧問告知議員,《1998年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例》(下稱"1998年規
則")建議的各項費用加幅及新增收費,與《1997
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
》所列載者相同,後者於1997年10月15日被臨時
立法會廢除。

5.夏佳理議員表示,由於該等收費影響的主要是
銀行業,他不預期會有任何問題。內務委員會主
席補充,有關的費用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繳付,並非撥作政府一般收入。由於議員對
此並無特別意見,故無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1998年規則。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1998年食物業(市
政局)(修訂)附例》及《1998年食物業(區域市政
局)(修訂)附例》,當局已於1998年3月9日的經
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簡介建議的
分隔政策,各委員並無提出異議。

7.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由於有關的行業可能對該
兩條附例有意見,故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詳加研
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
該小組委員會:杜葉錫恩議員、周梁淑怡議員、
陳榮燦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該等附屬法例中有7
項是與《建築物條例》有關的生效日期公告。夏
佳理議員表示,他會就建議的生效日期諮詢有關
行業,如有任何問題,便會在下次會議作 出報
告。

9.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詢問時表示,
就《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建議的
生效日期是1998年5月4日。

10.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
4月8日動議修訂,須在1998年3月31日限期 前作
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3月1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
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臨立會CB(3)758號文件)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12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意
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他補充,該次臨
立會會議須處理的法案共有3條,其餘兩條是《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及《1998年
撥款條例草案》。

(c) 議案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第
47(2)條(須與《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
69(5)條一併理解)提出的決議案 -- 由民政事
務局局長動議


13.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決議案旨在對《家庭崗位
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僱傭實務守則》(第
635號政府公告)的中英文本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
,該守則於1998年2月13日在憲報刊登。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該等修訂是因應法律事務部的意見
而提出的。

(d) 議員議案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陳鑑林議員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動議決議案,把《扣押入息令規則》的
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4月1日。陳議員將會在下
文議程第VII(g)項下作出報告。

V. 將於1998年3月2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
理的事項

(a) 質詢
(臨立會CB(3)759號文件)

1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臨立會會議暫
時編排了12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6項要求書
面答覆)。議員如擬在該次會議提出質詢,須在
1998年3月1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b) 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 《199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
草案》

(iv)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
)條例草案》

(v)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vi)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
)條例草案》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同意
恢復上述6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ii)《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7.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
年3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
主席表示,負責研究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將會
在下文議程第VII(e)項下作出報告。

(c) 議案

(i) 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8(1)條提
出的決議案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實施
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在1998至99財政年度
內把差餉的整體徵收百分率由5%調低至4.5%。
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得悉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均無問題,而且未有對決議案提出疑問。

(ii)根據《酒店房租稅條例》(第348章)第3(2)
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上述決議案旨在實施
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把酒
店房租稅的稅率由5%減至3%。議員在上次會議已
得悉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而
且未有對決議案提出疑問。

(d) 議員議案

(i) 有關"改善本地就業情況"的議案


2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婉嫻議員動議的議案的
措辭。

(ii)有關"制訂文化政策"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馬逢國議員動議的議案的
措辭。

2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
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新發言
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8年4月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處理的議案給予通知

議員議案

(a) 有關"香港電台的言論自由"的議案


23.議員察悉何承天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b) 有關"成立社會福利服務發展基金"的議案

24.議員察悉李家祥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
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8年3月17日及
1998年3月25日。

VII.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179號文件)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現時有5個小組委
員會及7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
早前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一
個小組委員會。4個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
會在下文議程第VII(b)、(c)、(d)及(e)項下作
出報告。

(b)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183號文件)

27.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認為條例草
案並無問題,但政府當局須提出其同意的修正
案。周梁淑怡議員解釋,其中一項修正案的目
的是清楚訂明,有關方面須以指明商業建築物
的某一單位而非全幢建築物為基礎,申請及作
出禁止令。當局是針對法案委員會關注的問題
而提出該項修正案,法案委員會感到關注的是
,要確保建築物的所有業主均遵守消防安全規
定,將會相當困難。

28.周梁淑怡議員補充,法案委員會亦十分關注
成立改善消防安全基金一事,實質上該基金不
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內。議員質疑建議中為
數2億元的基金款額是否足夠。她告知議員,政
府當局將它會在1998年3月20日財務委員會會議
上要求批准撥款,以成立該基金。

29.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已建議在1998年3月
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186號文件)

30.馬逢國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一共擧行6次會
議,並聽取了有關行業18個團體的意見,他 們
普遍歡迎防止盜用版權的擬議措施。

31.馬議員補充,為回應法案委員會對若干條文
的關注,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 ??

  1. 海關關長(下稱"關長")將會編配而非
    批准製造者的代碼;

  2. 關長將無權按照過往侵犯版權的民事
    定罪紀錄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


  3. 若被告顯示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
    免觸犯條例草案所訂的罪行,他將可
    以此作為免責 辯護;

  4. 獲授權人員可將任何處所或容器上鎖
    或加封,藉以在法律程序中收集證據
    的期限,不得 超過14天;及

  5. 物主可在光碟、設備或任何其他物品
    遭檢取或扣留當日起計的30天內發出
    申索通知,聲 明該物品不可被沒收。


32.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
案,但當局須提出有關的修正案。法案委員會
並建議在1998年3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

(d)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1057號文件)

33.劉健儀議員表示,為回應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建
議,政府當局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藉以 ??

  1. 規定若有九廣鐵路公司在運作上不再
    需要的任何土地,該公司應主動通知
    地政總署署長;

  2. 規定該條例在刊登憲報後而非由憲報
    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立即實施,因為臨
    立會很可能不會在1998年4月8日後擧
    行會議;及

  3. 改善條例草案第5條所增訂的第7B(2)
    (b)條中英文本的草擬方式。

34.劉議員補充,法案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
案。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亦會在1998
年3月25日恢復二讀辯論。

(e)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臨立會CB(1)1112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16日隨臨立會CB(2)1217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35.夏佳理議員報告,法案委員會只傾向支持煙
草稅率的建議增幅。至於燃油及甲醇製品,夏佳
理議員表示他無需多言,因為議員於1998年3月
11及12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已在有關《撥款條
例草案》的辯論中詳述本身的意見。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3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f)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
話(廢除)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1107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
小組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已在上次會議作出報
告,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兩條規例。

(g) 《押扣入息令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38.陳鑑林議員匯報,由於小組委員會需要在1998
年3月16日再擧行會議,繼續審議該規則及與團
體代表會晤,他將會在1998年3月18日臨立會會
議席上動議決議案,把該規則的審議期限延展
至1998年4月1日。他補充,議員如擬於1998年
4月1日修訂該規則,須在1998年3月25日限 期
前作出預告。

(h)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提出的
4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39.鄧兆棠議員表示,該4項附屬法例於1998年2
月20日在憲報刊登,並於1998年2月27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工作,
並建議議員支持該4項附屬法例。鄧議員進一步
表示,小組委員會將會在下次會議提交書面報
告。他又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修訂,須在
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 臨時立法會訪問新加坡代表團報告(臨立
會CB(3)735號文件)


40.上述報告載述代表團的訪問行程及有關討論
詳情,代表團團長何承天議員向議員講述報告
的內容時表示,在該4天訪問期間收集的資料十
分有用,新加坡在資訊科技及市區重建等方面
的政策,值得認真研究。至於日後的交流事宜
,將留待首屆立法會考慮。

41.何承天議員建議把報告文本送交有關的決策
局及政府部門參考。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報
告的有關摘錄亦應由臨立會秘書處記錄在案,
以便首屆立法會的議員加以跟進。

VIII.其他事項

(a)《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委
員會


4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該法案委員會將
會在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立即擧行首次會議
。由於6名已報名參加法案委員會的議員當中,
有兩名目前正在北京,另一名又剛剛入院接受
治療,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暫緩執行《內務守
則》有關逾期申請為委員會委員的第23條,使
其他議員可加入該法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
葉國謙議員、夏佳理議員、廖成利議員及劉健
儀議員(夏佳理議員表示劉健儀議員將會參加)


(b) 原定於1998年4月8日擧行的臨時立法會會
議及告別議案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立會最後一次會議
應於1998年4月7日開始擧行,以便可於一日內
處理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法案及具法律效力
的議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員議案辯論及
告別議案辯論(如議員決定擧行),則可安排在
1998年4月8日進行。議員同意,該次臨立會會
議應擧行告別議案辯論,而內務委員會主席應
為議案動議人。

44.陳婉嫻議員感到關注的是,如須在最後一次
會議處理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決議案,會
議為期兩天,時間未必足夠。內務委員會主席
回應時表示,該等決議案暫定在1998年4月1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他補充,如有需要,議
員可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建議在1998年4月7日上
午9時而非下午2時30分開始擧行會議。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45.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在上一屆的立法局,所
有議員均在告別議案辯論中發言,以致會議由
午晚一直持續至翌日早上才結束。她詢問議員
會否考慮將發言的數量減少,例如屬同一政黨
的議員可選派一位議員代為發言。

46.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如辯論在1998
年4月8日下午12時30開始,應可趕及在定於當
日晚上7時擧行的惜別晚宴前結束。

47.陳榮燦議員、莫應帆議員及李啟明議員認為
,由於部分議員並不屬於任何政黨或團體,故
此不應限制在辯論中發言的議員人數。李議員
提議向臨時立法會主席建議,把通常的7分鐘發
言時限縮減為5分鐘。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作為議案動議人,發
言時限亦應縮短兩分鐘,即有13分鐘時間作動
議議案發言及答辯。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會就告別議案的措
辭諮詢議員。由於告別議案不應有任何修訂,
該議案將會以中性的字眼撰寫。

49.廖成利議員建議亦邀請臨時立法會主席作告
別致辭。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臨時立法會主
席轉告廖議員的提議,以及內務委員會的上述
建議。

50.會議於下午3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