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068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20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梁振英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2月13日第33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02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獲告知內
    務委員會的決定,即政府當局應撤回其原擬於
    1998年2月25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
    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5條提出的決議案
    的預告。政務司司長回應時表示,待負責研究該
    擬議決議案的小組委員會擧行首次會議有結果後
    ,才決定應否撤回該預告。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政府當局不應在 1998 年2月25日動議該決議案
    ,以便小組委員會可先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商議
    結果,而議員在有需要時亦可提出修正案。

    3.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在辯論廢除 1998 年 1月
    16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15項附屬法例的
    決議案時,庫務局局長會解釋政府當局徵收費用
    的原則。

  3. 《內務守則》修訂事宜(按照議事規則委員會
    建議)

  4. (臨立會CB(1)841號文件,該份文件於 1998年2月
    11日隨CB(2)995號文件發出)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同意押
    後至是次會議才就有關文件第4及6段所載的建議
    作出決定。他請議員就該等建議發表意見。

    5.議員贊同文件第 4(a)、(b)及(c)段詳載的各項建
    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將會向臨時立法會主
    席建議採用《內務守則》經修訂的第17(c)條所提
    議的發言時限,並即時由 1998 年2月25日的臨立
    會會議起實施。

    6.何承天議員提到文件第6(a)及(b)段所載的建議時
    表示,秘書處應盡量避免把會議編排在同一時段
    擧行。田北俊議員指出,若議員再無興趣參與某
    委員會進一步的議事程序,他們便應退出該委員
    會。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議員如未能出席某次會
    議,他們應預先告知秘書處,以便秘書處可作出
    其他安排。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均清楚他們身為立
    法者的職責和責任,也了解他們的工作表現受到
    公眾監察。他認為無需採納第 6(a)及(b)段所載的
    建議,議員對此表示同意。

    8.夏佳理議員表示,部分議員將會在 1998 年3月
    2日至3月18日期間出席在北京擧行的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他們在該段期間不在本港,
    可能會影響編排在此期間擧行的委員會會議的法
    定人數。他建議考慮訂立一項安排,就是每當議
    員不在香港,他們便會暫時不被視為該委員會的
    委員。

    9.秘書長指出,現時不夠時間修訂《議事規則》
    ,以解決夏佳理議員所提出的問題。周梁淑怡議
    員重申,議員如未能出席某次會議,應預先知會
    秘書處。夏佳理議員的提議,可向香港特別行政
    區首屆立法會提出,建議其予以考慮。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1998年2月18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
    年2月13日在憲報刊登)

  2. (臨立會LS107號文件)

    10.法律顧問扼要解釋該6項附屬法例,詳情載於
    有關文件。

    11.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由運輸局局長根據《地下
    鐵路公司條例》訂立的《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
    例》時表示,該規例與《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
    例》有關。他建議,負責研究該附例的小組委員
    會亦應一併研究該規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12.田北俊議員問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規例》
    所載收費區管理人員的權力,法律顧問回應時表
    示,該規例賦權收費區管理人員,可在收費區內
    截停及搜查車輛,以防止或偵測任何違反根據《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訂立的附例的事項。
    該規例亦對該等沒有遵從收費區管理人員發出或
    作出的命令、訊號或要求,或妨礙或干擾收費區
    管理人員行事的人,訂明可處的罰則。

    13.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4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
    疑問。

  3. 1998年2月13日在憲報刊登的《家庭崗位歧視
    條例》(1997年91號)《僱傭實務守則》(第635
    號公告)法律事務部報告

  4. (臨立會LS108號文件)

    14.法律顧問提述有關文件時解釋,該實務守則
    是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發出的。該實務守則適用於公營及私營機構的
    僱傭關係,旨在協助僱員、僱主及其他有關人
    士了解其本身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須承
    擔的責任。他表示,該實務守則經臨立會審議
    及作出修訂的方式,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4條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相似。
    他補充,平等機會委員會已同意對該守則的中
    英文本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以解決法律事務
    部所提出的一些問題。

    15.田北俊議員表示,香港總商會支持該實務守
    則所載列的指引。李啟明議員補充,有關方面
    曾徵詢大部分工會的意見,而在草擬該守則時
    已顧及該等意見。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
    臨時立法會主席已同意免卻《議事規則》第29
    (1)條所訂動議議案一般所需的預告期。議員如
    擬於1998年3月18日修訂該實務守則,須在1998
    年3月1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延展
    至 1998 年3月25日,則須在1998年3月13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

IV.將於1998年2月2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655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
    了15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9項要求書面答
    覆)。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2. 《1998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
    意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先前交付內務委員會
    處理的其他 3 條法案的二讀辯論將於1998年2月
    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進行。該等法案包括《1997
    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8年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 條例草案 》及《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4. 議員議案


  5.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
    的15項決議案 ─ 由夏佳理議員動議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將於1998年2月25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等決議案,以廢除1998年
    1月16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 15 項附屬法
    例。內務委員會已在 1998 年2月13日上次會議席
    上研究過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V. 將於1998年3月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656號文件)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6項質詢(3項要求口頭答覆及3項要求書面答覆)。
    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2月
    2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4. 21.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5.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6.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意
    恢復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3月4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

  7. 議案


  8.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
    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104號文件)

    2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申請
    臨時撥款,使政府可在1998年4月1日新財政年度
    開始至《撥款條例》通過的一段期間,繼續提供
    各項現有服務。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
    問題。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倘《撥款條例》於1998
    年4月1日前獲得通過,有關決議便會失效。

  9. 議員議案


    1. 有關"加強監管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措
      施"的議案
    2.   

      2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蔡根培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3. 有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檢討"的
      議案


    4. 2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譚耀宗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2月25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他補充,《內務守則》
      經修訂的第17(c)條所載列的發言時限將會
      適用。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臨立會CB(2)1030號文件)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4個小組委員會
    及9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1997年保護海港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1998年入境(修訂)
    條例草案 》委員會及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
    法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會在下文議程第
    VI(b)、(c)及(d)項下分別作出報告。

  3.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 (臨立會CB(1)968號文件)

    29.法案委員會主席曹王敏賢議員扼要講述法案
    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她表示
    ,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支持該法案,但政府當
    局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改 " 填海工程"
    一詞的定義,藉以更準確反映當局就 " 不准進行
    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則適用範圍所訂的政策目的。

    30.議員同意於1998年3月4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
    辯論。

  5.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6. (臨立會CB(2)1034號文件)

    31.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
    示,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集中在研究法案第
    2 條的追溯效力,該條就停止應用《入境條例》
    第 IIIA 部作出規定。法案委員會接納政府當局的
    解釋,並同意第 2 條倘獲得通過,將被當作由法
    案刊登憲報當日( 即1998年1月9日)開始生效。法
    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該法案須作
    出若干技術性修正。

    32.議員同意於1998年3月4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
    辯論。

  7.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第6次報告

  8. (臨立會CB(2)1040號文件)

    33.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表示,有關文件是
    小組委員會第 6 次暨最後報告,當中載述小組委
    員會商議《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擧程序)(立法會)規
    例》的工作。他特別重點講述文件的部分內容,
    包括在地方選區名單上排首位的候選人的職責、
    功能界別的投票安排、在投票站內可構成罪行的
    行為及候選人編號方式。

    34.葉議員進一步表示,鑑於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
    時間表相當緊迫,小組委員會已接受政府當局的
    提議,由小組委員會動議對規例作出經有關方面
    商定的各項修訂,而不是由選擧管理委員會藉提
    交修訂規例的方式對規例提出修訂 ( 根據《釋義
    及通則條例 》( 第1章 )第34條,修訂規例須經立
    法會審議通過 ) 。他補充,小組委員會已建議議
    員支持該規例,但須由他代表小組委員會動議經
    政府當局同意的各項修訂。

VII. 其他事項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提交的文件

(臨立會CB(3)631號文件)

35.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重點講述
委員會曾商議的事項及所作出的決定,詳情載於有關
文件。

36.議員察悉,將會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建議
採用經修訂的登記指引及登記表格。

37. 會議於下午3時42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