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8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3月20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4時10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3月13日第37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223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議員察悉已再有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該等
    附屬法例關乎文康廣播局局長的職銜變更及地下
    鐵路儲值車票。

  2. 有關《建築物條例》的7項生效日期公告(該等公
    告於1998年3月6日在憲報刊登,並於1998年3 月
    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3. 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他已就建議的生效日期
    諮詢香港建造商會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兩個商
    會並無提出異議。

  3. 《1998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
    訂)規則》(第166號法律公告)("1998年規則")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繳付的有關費用並
    非撥作政府一般收入,議員已在上次會議決定無
    需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1998年規則。他詢問胡經
    昌議員有否任何新理由,是議員應予考慮的。

    5.胡經昌議員表示,1998年規則建議的各項費用
    加幅及新增收費,與《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1997年規則")所
    列載者完全相同,後者於1997年10月15日被臨時
    立法會(臨立會)廢除。他認為,議員或至少先前
    負責審議 1997 年規則的小組委員會應詳細研究
    1998年規則,然後才決定支持該規則。他指出,
    當該項附屬法例在上次會議提出討論時,他本人
    及該小組委員會大多數的委員不在會議席上。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內務委員會已就某事
    項作出決定,當然亦會有一些理由,可提出該事
    項重議。然而,在作出先前決定時某名議員或某
    些議員不在會議席上,不可接納為一項理由。

    7.夏佳理議員指出,先前負責研究 1997 年規則
    的小組委員會已經解散,而1998年規則應否交由
    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的問題,在上次會議已作討
    論,並有所決定。他補充,擬提出意見或建議的
    議員如未能出席某次會議,該名議員應請另一名
    議員代其提出。

    8.劉漢銓議員請議員把討論焦點集中在1998年規
    則應否交由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的問題上,原因
    是建議的各項費用加幅及新增收費與臨立會去年
    10月所廢除者相同。

    9.田北俊議員表示,他是負責研究1997年規則的
    小組委員會的主席。該小組委員會反對1997年規
    則,理由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從交易徵
    費方面有龐大收入,且亦擁有儲備,而有關證券
    交易費用的檢討正在進行中,預期會在1998 年3
    月完成。田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有必要就此事給
    予解釋,但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考慮當局的解釋
    ,則須由議員決定。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先決定內務委員會應
    否重新考慮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1998年規則的議
    題。內務委員會主席把議題付諸表決,結果有11
    名議員表示贊成,反對的議員有兩名。

    11.胡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1998年規則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小組委員會:田北俊議員、胡經昌議員、陳鑑林
    議員、黃英豪議員、劉漢銓議員、鄭明訓議員及
    羅祥國議員。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8年3月18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
年3月13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24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8年3月13日在憲報刊登的
4項附屬法例全屬生效日期公告。

13.法律顧問提述《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
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時解釋,署理房屋局局長已
指定 1998年3月13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
主要規定,房屋委員會住宅單位的租金不得在上次調整
租金日期後3年內再作調整。法律顧問進一步解釋,根
據《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3號)1998年(生效
日期 )公告》,當局指定同一日期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
日期。

14.法律顧問補充,其他兩項生效日期公告關乎《消費
品安全規例 》和《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工商
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兩條規例開始實施的
日期。

15.議員對上述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25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有關法律適應
    化的 5條法案其中之一,目的是對230多條條例中
    有關法院名稱及法官職銜的提述作出適應化修改
    。因應法律事務部提出的疑問,政府當局已同意
    提出若干技術性修正案,條例草案現可恢復二讀
    辯論。他補充,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的來往書
    函載於有關報告的附件,議員如有任何疑問,歡
    迎向他提出。

  2.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17.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各條指
    明條例中對外國及其他相關詞句的提述,以確保
    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他表示,法律事務部已在
    1998年2月13日的會議上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該部其後再詳細研究各項修訂,他現時確定條例
    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3.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臨立會LS126號文件)

    18.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在文字上修訂香
    港法例中在土地事務方面對官方、官契、官地及
    官批的提述,目的是要符合《基本法》第七條的
    規定。經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磋商後,規劃環
    境地政局局長已答應就條例草案動議若干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條例草案現可恢復二讀辯論。
V.將於1998年3月2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787號文件)

    19. 議員察悉上述臨立會會議已編排了19項質詢
    (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3項要求書面答覆)。

  2.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1.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
      條例草案》

    2.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

    3.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議上同
    意恢復上述3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察悉,
    在1998年3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的法案共有
    10條。

    2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陳財喜議員已作出
    預告,表示擬就《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
    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但該等擬議修正案未
    經有關的法案委員會討論。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
    ,雖然按照《議事規則》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是議員的權利,但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如打算動議
    修正案,較理想的做法是讓法案委員會知悉有關
    修正案,俾能有機會進行討論。
VI. 將於1998年4月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788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2.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23.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
    1998年4月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 議案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5、
    46及48條提出的3項決議案 -- 由財經事務局局
    長動議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4月1日動議上述3項決議案。

    25.夏佳理議員表示,前《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
    法(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曾詳細研究該等決
    議案的擬本。議員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不久成立小
    組委員會,繼續審議該等決議案。小組委員會與
    政府當局擧行了兩次會議,並察悉15個組織的意
    見。

    26. 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小組委員會對《強制
    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所訂一些與投資有關
    的問題意見分歧,其中一項問題關乎保本產品。
    部分委員認為,當局應增加一項法律規定,訂明
    保本產品的投資回報必須較儲蓄存款利率高2%,
    以確保選擇投資該產品的計劃成員獲得合理回報
    。該等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如投資回報未能
    達致該指標,便以貸款形式填補差額。鑑於就強
    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法例而言,規定保證回報存
    在實際困難,兼且與常規做法不一致,政府當局
    反對該項建議。夏佳理議員表示,一名議員表明
    他可能會動議修正案,就訂有保證回報的計劃或
    產品作出規定。

    27. 夏佳理議員進一步告知議員,另一個意見分
    歧的問題是關於強積金計劃須最少把30%資金投
    資在港元資產的規定。小組委員會的一些委員屬
    意把有關百分率提高至50%,藉以減低貨幣風險
    及鼓勵本地投資,並將會為此動議修正案。夏佳
    理議員指出,投資業各個界別對此問題亦意見紛
    紜。

    28.夏佳理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各委員對計劃資
    金投資在股票的比例也有不同意見。部分委員建
    議,所有強積金產品不應把超過 50%的資金投資
    在股票。他們認為如此規定是保障投資的做法,
    並會考慮為此提出修正案。

    29.至於主要處理現有自願計劃與強積金制度兩者
    銜接安排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
    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已詳細商議並接納有關的
    主要條文。此外,小組委員會委員對《1998年強
    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附表6)公告》亦無提出
    質疑。

    30.夏佳理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不會以其名義動
    議任何修正案,而政府當局尚未表明會否提出任
    何修正案。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該等決議案
    提出修正案,須在 1998年3月25日限期前作出預
    告。

  4. 議員議案

    1. 有關"香港電台的編輯自主"的議案

      3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承天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2. 有關"設立社會福利服務發展資金"的
      議案

      32.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家祥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3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就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3月25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VII.預先就1998年4月7至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
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1.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
    段及三讀
    1.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2.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
    1998年4月7至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恢復上述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的
    法案委員會仍在審議各條條例草案。

  2. 議員議案

    1. 將由鄭耀棠議員動議的議案

      35.議員察悉,鄭耀棠議員已獲分配辯論
      時段。

    2. 有關"香港的經濟發展"的議案

      36.議員察悉,唐英年議員已獲分配辯論
      時段。

      37.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上述議
      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
      1998 年3月21及30日,而慣常的發言時限
      將會適用。

    3. 告別議案

      38.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
      的議案的措辭擬稿。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如議員對措辭擬稿有任何意見,請在翌日中
      午12時前向他提出。

      3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上次會
      議上同意,發言時限分別為議案動議人13分
      鐘,而其他議員則為5分鐘。
VI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1242號文件)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3個小組委員會
    及 7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前
    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項時,已同意成立一個小組
    委員會。兩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會在下
    文議程第VIII(b)及(c)項下作出報告。

  2.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提出的4項附屬
    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233號文件)

    41.鄧兆棠議員講述該份報告時表示,他希望重點
    講述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將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的人的正常器官切除,以移植至另一人體
    內,可否被視為"最符合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利益"的治療或特別治療。政府當局答應跟進新
    邨西醫協會的建議,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捐贈器官指明為《精神健康條例》所訂的一項
    特別治療。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表示須徵詢法
    律及醫療意見,並進一步諮詢有關團體,然後
    才可就此事作出決定。

    42. 鄧議員表示,另一個問題是關於成立監護委
    員會的事宜。政府當局表示,一旦所需撥款於
    1998 年3月底獲財務委員會批准後,當局便會著
    手進行招聘監護委員會主席及支援人員的工作。
    政府當局預期,如招聘職員的工作進行順利,監
    護委員會大約會於1998年年中開始運作。

  3. 《扣押入息令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245號文件)

    43.陳鑑林議員解釋上述報告第2及3段所載規則
    的背景及目的。陳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
    議員支持該規則,但小組委員會須動議有關的
    修正案。由於政府當局對該等修正案提出反對
    ,他希望向議員詳細講述有關情況。關於該文
    件第11段,陳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建
    議容許贍養費受款人使用其他人的地址,並建
    議為此而修訂規則第 3(2)(a)條。政府當局不
    贊同委員的建議,理由是規則第 3(2)(a)條的
    草擬方式已准許指定受款人使用其居住地址以
    外的地址。此外,准許並非受款人法律代表的
    第三方代受款人接收文件,與法院通常不批准
    第三方牽涉入婚姻事宜法律程序中的做法不符。

    44. 陳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亦關注指
    定受款人未必知悉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來源,
    並建議修訂規則第3(2)(i)條,在條文中加入
    "如指定受款人知悉"一語。政府當局表示,即
    使贍養費受款人並不知悉贍養費支付人現時的
    入息來源,仍可提出申請。

    45. 陳議員提到規則第3(3)條時指出,委員曾
    提出建議,如指定受款人可以郵遞方式把傳票
    的副本送達贍養費支付人,便應在條文中清楚
    訂明。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該條文無需作出
    修訂,原因是當中並無指明須以面交方式送達
    傳票,因此傳票的副本可以郵遞或其他方式送
    交,例如《高等法院規則》、《地方法院 (民
    事訴訟程序)(一般)規則》等所訂的方式。

    46.陳議員表示,附錄II所載的修正案措辭須
    由政府當局及法律事務部再作討論。

    47.陳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亦建議小組委員
    會委員提出的若干問題及關注事項,應轉交
    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林貝聿嘉議員告知議
    員,1998年3月23日事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已
    加入追討贍養費的機制一項。

  4.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附屬法例小組
    委員會報告

    48.議員察悉夏佳理議員已在上文議程第VI
    (c)項下作出報告。

  5.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49.夏佳理議員表示,至目前為止,法案委員會
    與政府當局擧行了11次會議,詳細研究條例草
    案,並就某些主要事項達成共識,其中包括 --

    1. 條例草案建議的最低收購水平:凡多數份
      數擁有人擁有某地段的 90%不可分割份數
      ,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售賣令。如行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收購的百分比
      可調低至不少於80%;

    2.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如兩幢建築物座落
      在兩個地段但共用同一條樓梯,法案委員
      會建議最低收購水平應為該兩個地段不可
      分割份數相加後平均達90%;

    3. 售賣方式:按法案委員會建議,以拍賣方
      式售賣地段,但如所有擁有人同意以其他
      方式售賣則除外;及

    4. 終止租賃:按法案委員會建議,終止租賃
      會在地段的購買者成為地段的擁有人當日
      生效。
50.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法案委員會仍未研究某些最
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然而,由於在臨立
會最後一次會議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預告限期為
1998 年3月21日,法案委員會同意政府當局作出有關
預告。

IX. 其他事項

臨時立法會最後一次會議

51.議員察悉,臨時立法會主席已同意把臨立會最後
一次會議提前在 1998年4月7日擧行。該次會議將於
當日下午2時30分開始。

52.會議於下午5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