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6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5時45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3月20日第38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28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會就告別議
案發言。他補充,他已提醒當局應避免於1998年 7 月
之前在憲報刊登附屬法例,讓首屆立法會有時間對附
屬法例進行研究。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998年3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
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3月20日
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28號文件)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6項附屬法例於1998年3月
20日在憲報刊登。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述有關報告時解
釋,首 3 項附屬法例是由巿政局訂立的命令,第一項
命令旨在指定一間新的圖書館,而其他兩項命令則關
乎關閉一個街巿。

4.法律顧問表示,關於《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
(14)(d)條作出的宣布)(第3號)公告1998年(修訂)公告》
,原公告旨在根據《銀行業條例》豁免通用儲值車票
遵守有關的核准規定,直至1998年 6 月26日為止。該
修訂公告把此豁免期延長一年。

5.法律顧問解釋,當局藉《1998年宣布更改職稱 ( 文康
廣播局局長)公告》由1998年4月9日起,將"文康廣播局
局長"的職稱改為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此外,政
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4月7至8日臨時立
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54A條動議決議案。該決議案旨在修訂各有關條例及
附屬法例,以更改各受影響局長所行使的法定職能和肩
負的職責。他請議員參閱臨立會LS127號文件,並表示
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6.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曾在兩個場合向議員簡介
各項組織架構上的改變,分別為:資訊政策事務委員
會與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 2 月
11日擧行的聯席會議,以及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於
1998年2月27日擧行的會議。葉國謙議員表示,在1998
年2月11日的聯席會議上,對於當局建議由民政事務局
而非新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監督資訊政策事宜的安排
,部分議員曾提出質疑。

7.法律顧問表示,餘下的一項附屬法例是關乎《1998
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的生效
日期公告。

IV.將於1998年4月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821號文件)

    8.議員察悉,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
    (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4. 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臨時立法會主席已
    決定,在4月1日及4月7至8日擧行的隨後兩次臨
    立會會議上,當一條法案完成二讀程序後,便會
    隨即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繼而進行三讀。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意
    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他補充,在1998
    年4月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將會處理兩條法案,另
    一條是《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5. 議員議案


  6.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陳鑑林議員動議


    11.議員察悉,陳鑑林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動
    議決議案,修訂《扣押入息令規則》。

V.將於1998年4月7至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822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
了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2.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4.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5.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草案》

    6.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
      案》

    7.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8.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9.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4月7至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恢
    復上述9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而有關的法案
    委員會將會在下文議程第VI項下作出報告。

  •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54A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文康廣播局局長動議

  • (臨立會LS127號文件)

    14.議員察悉,在上文議程第III項下已討論過此
    事。

  • 議員議案


    1. 有關"制訂發展策略"的議案


    2. 1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鄭耀棠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3. 有關"吸引外資發展創新工業"的議案


    4. 1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唐英年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17.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就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3月30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5. 告別議案


    6. 1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
      的議案的措辭。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臨立會CB(2)1306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4個小組委員會及7個
      法案委員會全部都會在是次會議席上,向內務委
      員會作出報告。

    3.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4. (臨立會CB(2)1313號文件)

      20.劉健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曾在1996年 2 月
      向前立法局提交《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
      草案》,以期將公證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項
      規定公證人必須是香港法律公證人協會(下稱"公
      證人協會")會員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通過
      後,當局將該條例草案撤回。當局認為,該項規
      定可能會侵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二條所訂的自由結社權利。劉議員指出,
      為解決此項在人權方面引起關注的問題,政府當
      局在現時的條例草案內加入條文,就公證人協會
      在規管公證人的執業、行為操守及紀律方面的職
      能作出規定。

      21.劉議員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會動議修正案,
      以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提出要求獲委任為公證人的
      申請前在香港執業為律師合計為期最少 7 年。除
      此以外,申請人亦必須符合在提出申請前整段 7
      年期間一直名列於律師登記冊上的規定。議員察
      悉,政府當局亦會動議若干次要的技術性修正案。
    5.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6. (臨立會CB(2)1302號文件)

      22.劉漢銓議員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對香港
      法律中有關"英國國民"、"英聯邦公民"及相類語
      句作出所需的適應化修改,以及對前永久性居
      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權作出補充性規定。他補
      充,政府當局將會動議若干技術性修正案。

    7.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8. (臨立會CB(2)1314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修
      正案。

    9.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10. (臨立會CB(1)1211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4.葉國謙議員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詳情載於有
      關報告第 2 段。他表示,法案委員會委員在討論
      建議中的居所貸款利息時提出了多項問題,包括
      有關擁有多於一個居住地方的納稅人可否有權選
      定其主要居住地方的問題、稅務局局長的酌情決
      定權,以及住宅擁有人倘有應課稅的入息、物業
      或利潤,可否提名其配偶就該項扣除提出申索。
      葉議員進一步表示,法案委員會委員亦要求政府
      當局澄清,配偶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
      是否可予扣除。

      25.葉議員告知議員,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
      府當局將會動議修正案,以收窄稅務局局長的酌
      情決定權,並把向納稅人僱主支付的居所貸款利
      息,納入可提出申索予以扣除的範圍內。他補充
      ,政府當局亦會對條例草案提出其他相應和技術
      性的修正案。

    11.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12. (臨立會CB(1)1208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修正
      案。

    13.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14. (臨立會CB(2)1305號文件)

      27.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對條例草案動議修
      正案。

    15.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16. (臨立會CB(2)1212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
      理議員已在上次會議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口頭報告
      。他詢問夏佳理議員有否任何事宜須予補充。

      29.夏佳理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曾要求政府當
      局就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諮詢司法機構
      ,他就此事向議員簡述司法機構所提出的意見。
      司法機構認為,土地審裁處應就向租客作出的賠
      償另行發出命令,而非在作出售賣令時發出指示
      。此外,司法機構對受託人可能潛逃的問題深感
      關注,並建議售賣所得收益須在售賣後立即繳存
      於法院。為確保司法機構有足夠資源履行所需的
      職責,司法機構政務長已要求規劃環境地政局局
      長在她獲得額外資源後,才實施條例草案。

      30.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由於今次是內務委員
      會最後一次會議,加上政府當局尚未就司法機構
      的意見作出回應,他將會以書面向議員提供最新
      的資料。他補充,當局希望請內務委員會給予支
      持,以便一旦未能在限期前作出預告,可徵求臨
      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免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所需的預告期。議員接納當局所請。

    17. 《安排指明(與中國內地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
      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18. (臨立會CB(2)1311號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
      1998年3月30日隨臨立會CB(2)1354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31.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命令。

    19.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
      會報告

    20. (臨立會CB(1)1184號文件)

      32.夏佳理議員表示,他在上次會議席上作出的
      口頭報告,並無任何事宜須予補充。

      33.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的查詢時表示,
      王紹爾議員及羅祥國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對
      《強制性公積公計劃(一般)規例》動議修正案。

    21. 《1998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附例》及《1998
      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小組委員
      會報告


    22. (臨立會CB(2)1376號文件已於1998年4月2日隨臨
      立會CB(2)137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4.周梁淑怡議員解釋,該兩條附例旨在將活水禽
      及其他活家禽分開買賣,從而落實有關的分隔政
      策,以及管制經處理的家禽屠體及從家禽中除去
      的任何什臟的運送。該分隔政策已在另一項附屬
      法例內有所規定,即在1998年 2 月27日刊登憲報
      ,並在1998年3月4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第2號)規
      例》。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家禽業的團體代表告
      知小組委員會,當局並無就實施分隔政策的實際
      安排諮詢他們。有關情況令人殊不滿意,因為10
      名一向在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經營的鵝/鴨
      批發商當中,只有 3 名獲得安置在西區家禽批發
      市場繼續經營,其餘的將被迫結業。

      35.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因此建議,即
      使內務委員會最初在1998年3月6日研究《1998年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第 2 號)規例》時並
      無提出疑問,現時亦應連同兩條附例對該規例再
      加研究。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把該規例的審議期限
      延展至1998年 4月7至8 日的臨立會會議。議員同
      意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36.周梁淑怡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已安排在1998
      年 3 月30日與政府當局擧行另一次會議。雖然經
      濟局及衞生福利局答應派代表出席該次會議,但
      兩個決策局似乎都不願充當處理此事的主責部門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在下次與政務司司
      長會面時向其提出有關問題。

      37.法律顧問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有
      關該規例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是由經濟局擬備
      的。至於該兩條附例,除有關該規例的臨立會參
      考資料摘要第 9 段所載的簡略解釋外,政府當局
      並無另行提交背景資料文件。

      38.葉國謙議員建議再度邀請議員加入小組委員會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23. 《1998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
      (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24. (臨立會CB(2)1373號文件已於1998年4月2日隨臨
      立會CB(2)137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9.胡經昌議員解釋,該修訂規則旨在提高及重訂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規則》
      須繳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加入兩項新增收費項目
      。該修訂規則提出的各項建議,與載於《1997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下
      稱"1997年規則")者相同。1997年規則於去年10月
      被臨立會廢除。

      40.胡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指出,先前就1997年規
      則所載建議提出的理據,仍適用於現時的建議。
      此外,政府當局認為,提高對金融中介團體的收
      費的建議,連同財政司司長在1998至99財政年度
      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辭中提及的調低印花稅及交易
      徵費的措施,將可減低一般投資人士對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運作的資助。政
      府當局認為,再押後調整收費只會進一步減低證
      監會收回其服務成本的幅度,並會增加一般投資
      人士對金融中介團體及證券發行人的運作所作出
      的互相補貼,實在有違一般投資人士的利益。

      41.胡議員進一步表示,經考慮政府當局所作的解
      釋後,小組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對支持該修訂規則
      載列的各項建議有所保留,理由如下 --

      1. 政府當局不應在經濟低迷時要求增加收費
        ;及

      2. 鑑於證監會已從交易徵費獲得巨額收入,
        並且擁有儲備,即使收費凍結在現時的水
        平,其運作亦不會受到影響。

      42.胡議員補充,他將會代表小組委員會,在1998
      年4月7至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決議案,
      廢除該修訂規則。他促請議員支持該項決議案。

    VII. 其他事項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今次是內務委員會最後一次
    會議,他希望藉此機會對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其他議
    員及秘書處所給予的支持及協助,表示謝意。

    44. 會議於下午6時37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