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90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2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06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11月21日第26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65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選民登記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發出信件,
    提醒有資格成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從速申請此身
    份,以便有資格在明年 5 月的立法會選擧中投票
    。此外,政府當局會播出宣傳短片,向市民宣傳
    此信息。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政府當局承諾會考慮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的建議,在申請人等待入境事
    務處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期間,接納由該處發
    出的批准信,證明業已核實其申請永久性居民身
    份的資格,以便該人可登記為選民。

    4. 杜葉錫恩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更正一齣電
    視宣傳短片所傳達的信息,該宣傳短片表示任何
    人在香港居住滿 7 年,即有資格投票。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他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會再提
    出此事。

    5. 黃宏發議員表示,為加快登記程序,入境事務
    處在向有關申請人發出批准信時,應夾附一份選
    民登記表格。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把黃議
    員的建議轉達政府當局。

  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希望《1997年
    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及有關的附屬
    法例可在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的任期內獲得通過。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
    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
      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50號文件)

      7. 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上述兩條
      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把《1997 年海底隧道(海底
      隧道規例)(修訂)條例》及《1997 年大老山隧
      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由1998年1月1日分別押後至1999年3月1日
      及1999年5月1日。他補充,制定該兩條修訂
      條例的目的,是提高有關隧道的空氣質素標
      準。上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

      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7
      年11月14日向交通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條例
      草案。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普遍支持兩條條例
      草案。

      9.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2.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48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表示,有關文件已扼要載述條例
      草案建議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作出
      的主要修訂。他補充,議員在上次會議已同
      意,在條例草案於1997 年11月26日提交臨立
      會後,成立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對主
      體條例作出100項修訂,以及對另外11條條例
      作出相應修訂。為加快工作進度,秘書處在
      預期成立的法案委員會組成前,已邀請議員
      加入為委員。現時共有17名議員已表示會加
      入該法案委員會,而法案委員會將於1997年
      12月1日擧行首次會議,開始詳細審議條例
      草案。

    3. 1997年11月26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
      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
      例於1997年11月21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49號文件)

      12.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文件詳載6項附屬
      法例的內容。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人體器官移植規
      例》時表示,醫療界現有3個團體正研究該
      規例。他建議押後至1997年12月5日的下次
      會議,才決定需否成立小組委員會。議員
      對此表示贊同。

      14.葉國謙議員表示,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1997 年
      選區(立法會)宣布令》及《立法會(選民登
      記)(上訴)規例》的工作,並將於1997年12
      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交書面報告。

      15.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他4項附屬例並無
      提出疑問。

      1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擬於1997年
      12月17日修訂該等附屬法例的預告限期為
      1997年12月10日。
IV.將於1997年12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80號文件)

    17. 議員察悉,1997年12月3日的臨立會會議編排了
    18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2項要求書面答覆)。

  2. 於1997年11月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與立法會選
    擧有關的附屬法例
18. 葉國謙議員表示,他將於1997年12月3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動議一項議案,把《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
方選區)(立法會)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
日。葉議員將會在議程第VII(b)項下再作報告。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於1997年12月10日修
訂該規例,須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V.將於1997年12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81號文件)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迄今暫
    時編排了14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8項要求書
    面答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在1997年12月10
    日的臨立會會議提出質詢,須在1997年12月1日限
    期前作出預告。

  2.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7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在臨立
    會須處理的法案名單內;條例草案將於1997年12
    月10日提交臨立會,並於 1997 年12月19日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2.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4. 議案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86條提出的決
    議案 ─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52號文件)

    2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立會批
    准衞生福利局局長訂立的《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
    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該規例是以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訂立的
    類似規例為籃本,旨在賦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該
    規例所指明的情況下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以
    其名義提出法律程序。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
    面均無問題。

    24.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5. 議員議案

    1. 有關“加快巿區重建步伐”的議案

      2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葉國謙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 有關“社會福利津貼制度檢討”的議案

      2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許賢發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就上
      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7年12月1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的議案給予通知
  1. 有關“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的議案

    28.議員察悉吳清輝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

  2. 有關“改善羅湖邊境管制站的服務”的議案

    29.議員察悉劉江華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2月2日及1997年
    12月10日。

V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662號文件)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
    及一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

  2.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首次報告
    (臨立會CB(2)675號文件)

    32.葉國謙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商議《選擧管理
    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及《
    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 (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
    投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規例》的工作
    ,詳載於上述文件。他補充,選擧管理委員會因
    應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已同意就該兩條規例提出
    若干技術性修訂。

    33.關於“identity document”一詞的中譯(“身分證
    明文件”)應採用“份”抑或“分”字,葉議員表
    示,政府當局遲遲才向小組委員會提交一份文件
    ,解釋為何採用“分”而不用“份”字。為使議
    員有更多時間研究該文件,他將會在1997年12月3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議案,把《選擧管理
    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會)規例》的審
    議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日。

    34.何承天議員表示,根據其辦事處獲得的資料,
    當局處理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請需時兩至三個月
    ,而非文件中所述的 6 個星期。他詢問有否要求
    政府當局加快處理該等申請,以便有關申請人可
    在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前登記為選民。

    35.楊孝華議員表示,據他了解,入境事務處至今
    仍可在6個星期內完成處理該等申請。然而,倘若
    大批人士在同一時間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
    事務處要維持處理申請的時間不變,可能會有困
    難。

    36.葉國謙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分批發信通知有
    關人士盡快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據當局所述,
    最後一批信件將於1997年11月底前發出。他補充
    ,正如內務委員會主席所說,當局已獲要求考慮
    一項建議,即接納入境事務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
    的批准信,證明業已核實其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
    的資格,以便該人可登記為選民。

    37.黃宏發議員提議,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應獲准有條件地登記為選民。該等人士一旦經
    入境事務處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姓名便會
    被納入正式選民登記冊內,該登記冊會於1998年
    3月15日或之前編定。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府當局反映議
    員的意見。

  3. 1997年11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4條建築物(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報告

    39.何承天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
    了一次會議,討論該4條規例,特別是《1997年建
    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所載有關呈交拆卸
    工程所用裝備及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個人詳情、
    資格及經驗的時間規定。他補充,小組委員會將
    於1997年12月2日擧行另一次會議,屆時議員會決
    定是否須要把該等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7年12
    月17日。

    40.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擬於1997年12月10
    日修訂該等規例的預告限期為1997年12月3日;如
    擬延展該等規例的審議期,則須於1997年12月5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

VIII. 其他事項

  1. 選擧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666號文件)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據一些報章報道,香港
    中文大學學生會反對臨立會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
    學校董會成員。他指出,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
    例》(第1109章)所訂的規程11,臨立會議員有責任
    選擧代表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42.法律顧問回應黃宏發議員時解釋,《香港回歸
    條例》(1997年第110號)規定,“在任何法律中對
    立法局的提述,須視情況要求,解釋為包括對臨
    時立法會的提述”。此條文亦適用於《香港中文
    大學條例》。

    43. 議員通過載列於該文件第 3段的提名及選擧程
    序,並察悉將於1997年12月5日下次內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提名3位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
    員。

  2. 建議成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臨立會CB(3)385號文件)

    44.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並解釋建議成
    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背景。

    45. 議員通過成立文件第5段所建議的議會聯絡小組
    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將發出通告
    ,邀請議員申請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3. 向臨時立法會提交公共機構的年報及帳目報表

    46. 李家祥議員表示,按照法例規定,多個公共機
    構須在今個財政年度於1998年3月終結後 3 個月內
    向臨立會提交其年報及帳目報表。鑑於臨立會在
    1998 年 4月8日之後很可能不再擧行會議,他關注
    到部分機構或會難於遵照法定限期,向臨立會提
    交報告。他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協調提交該等報告
    的事宜。

    47. 法律顧問解釋,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關公共機
    構的規管條例都會載有條文,准許其徵得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在法定限期過後提交該等報
    告,又或規定該等報告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提交臨立會省覽。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或有需要協調公
    共機構向臨立會提交年報及帳目報表的事宜。他會
    向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

    49.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