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201/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3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 5月 3日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10時 10分
地   點 :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 席 議 員 �

梁 智 鴻 議 員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朱 幼 麟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法 律 顧 問      張 炳 鑫 先 生
委 員 會 秘 書 (2)     陳 美 卿 小 姐


I. 通 過 1997年 4月 26日 第 2次 會 議 的 紀 要
(臨 立 會 164/96-97號 文 件 )
     該 份 會 議 紀 要 獲 確 認 通 過 。

II. 續 議 事 項
     (a) 主 席 匯 報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舉 行 會 議 的 情 況
         2. 主 席 匯 報 , 他 和 副 主 席 每 週 會 分 別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舉 行 會 議 。 議 員 如 認 為 有 任 何 事 宜 應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或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商 討 , 他 歡 迎 議 員 提 出 建 議 。
     (b) 有 關 「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後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供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 的 諮 詢 文 件
     (於 1997年 4月 24日 發 出 的 臨 立 會 145/96-97號 文 件 )
         3. 關 於 該 份 已 送 交 議 員 置 評 的 諮 詢 文 件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葉 國 謙 議 員 表 示 , 他 將 於 1997年 5月 17日 代 表 工 作 小 組 向 臨 立 會 提 交 有 關 上 述 事 宜 的 報 告 , 並 在 該 次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動 議 議 案 , 要 求 臨 立 會 採 納 該 報 告 , 以 及 促 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提 交 所 需 法 例 , 以 實 施 該 報 告 第 8及 9段 所 載 的 建 議 。
     (c) 1997至 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4. 對 於 臨 立 會 在 1997年 5月 3日 會 議 上 議 決 交 付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的 1997至 98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 主 席 邀 請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夏 佳 理 議 員 解 釋 有 關 的 後 勤 安 排 。 夏 佳 理 議 員 告 知 議 員 ,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將 會 就 程 序 上 的 安 排 舉 行 簡 介 會 。 有 關 預 算 的 書 面 問 題 須 於 1997年 5月 13日 或 該 日 前 送 達 秘 書 處 。 為 預 留 5月 24及 25日 以 舉 行 臨 立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 甚 或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 夏 佳 理 議 員 建 議 於 1997年 5月 26日 (星 期 一 )上 午 9時 30分 舉 行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 以 便 審 核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 馮 檢 基 議 員 反 對 在 周 末 以 外 另 選 其 他 周 日 開 會 ,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可 能 會 與 立 法 局 會 議 撞 期 。 他 認 為 不 宜 剝 奪 議 員 出 席 會 議 的 權 利 。
         5. 然 而 , 部 分 議 員 卻 認 為 , 由 於 財 務 委 員 會 該 次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就 預 算 提 出 問 題 , 而 同 時 兼 任 立 法 局 議 員 的 臨 立 會 議 員 已 有 機 會 就 此 提 出 問 題 , 故 宜 考 慮 安 排 在 其 他 周 日 舉 行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 以 便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可 留 作 審 議 全 體 議 員 均 感 興 趣 的 事 項 , 例 如 法 案 等 。 該 等 議 員 亦 指 出 , 由 現 在 至 六 月 底 並 沒 有 多 少 個 周 末 , 而 臨 立 會 在 這 段 期 間 尚 有 大 量 事 務 須 予 處 理 。 主 席 亦 請 議 員 注 意 , 議 員 可 先 行 預 留 5月 26日 作 為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日 期 , 並 在 5月 17日 檢 討 過 臨 立 會 的 工 作 後 , 決 定 是 否 可 將 該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提 前 在 5月 24或 25日 舉 行 。
         6.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議 案 , 要 求 議 員 同 意 預 留 在 1997年 5月 26日 上 午 9時 30分 舉 行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 馮 檢 基 議 員 動 議 修 正 該 議 案 , 把 開 會 時 間 改 為 下 午 6時 。 結 果 4名 議 員 贊 成 , 17名 議 員 反 對 , 馮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遭 否 決 。 至 於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 有 31名 議 員 贊 成 , 1名 議 員 反 對 , 內 務 委 員 會 遂 予 以 通 過 。
         7. 有 議 員 問 及 就 議 案 進 行 的 辯 論 為 時 多 久 , 夏 佳 理 議 員 回 應 時 建 議 , 議 員 如 欲 在 恢 復 議 案 辯 論 時 發 言 , 可 考 慮 預 先 示 明 其 意 願 。 但 即 使 有 了 此 安 排 , 未 有 預 先 示 明 欲 在 辯 論 期 間 發 言 的 議 員 亦 可 獲 准 發 言 。

III. 臨 時 立 法 會 先 前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a)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條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法 案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
         8. 主 席 表 示 , 法 律 顧 問 將 於 1997年 5月 10日 的 下 次 會 議 上 提 交 有 關 上 述 法 案 的 報 告 。 屆 時 議 員 會 決 定 應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IV. 將 於 1997年 5月 10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9.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10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的 預 告 。 律 政 司 長 已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將 會 恢 復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的 二 讀 辯 論 , 以 及 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 莫 應 帆 議 員 亦 已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將 會 對 法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 惟 現 時 仍 待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就 其 修 正 案 作 出 裁 決 。
    (b)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 的 議 案 辯 論
         10. 主 席 請 議 員 注 意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及 陳 財 喜 議 員 已 分 別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將 會 修 正 廖 成 利 議 員 的 議 案 。 該 等 擬 議 修 正 案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預 先 提 交 予 議 員 參 閱 , 並 有 待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審 批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亦 會 對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擬 議 修 正 案 亦 已 在 席 上 提 交 。
         11. 主 席 提 醒 議 員 , 對 廖 成 利 議 員 的 議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為 1997年 5月 3日 。

V. 將 於 1997年 5月 17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12.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17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13. 議 員 察 悉 , 馮 檢 基 議 員 已 在 5月 1日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將 會 動 議 有 關 「 提 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標 準 金 額 」 的 議 案 。 由 於 秘 書 處 在 接 獲 預 告 時 已 發 出 會 議 議 程 , 該 議 項 並 未 列 入 該 份 議 程 內 。 雖 然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議 案 仍 未 經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審 批 , 但 主 席 同 意 在 席 上 提 交 該 議 案 , 供 議 員 參 閱 。
         14. 部 分 議 員 詢 問 , 臨 立 會 是 否 適 宜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就 成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而 言 並 非 必 不 可 少 的 事 宜 進 行 辯 論 。 但 另 有 一 些 議 員 認 為 《 議 事 規 則 》 既 已 規 定 議 員 有 權 動 議 議 案 , 則 須 由 議 員 自 行 判 斷 其 有 意 動 議 的 議 案 應 否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在 臨 立 會 提 出 。
         15. 至 於 應 否 限 制 臨 立 會 每 次 會 議 所 舉 行 的 辯 論 數 目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表 示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草 擬 臨 立 會 的 內 務 守 則 , 並 會 討 論 此 事 。
         16.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對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議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為 1997年 5月 10日 。
         17. 議 事 完 畢 , 會 議 於 上 午 11時 05分 結 束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997年 5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