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142/96-97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首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五 分
地   點 :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 席 議 員 :

梁 智 鴻 議 員 (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 副 主 席 )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朱 幼 麟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法 律 顧 問                                 張 炳 鑫 先 生
委 員 會 助 理 秘 書 (2)             陳 美 卿 小 姐


I.    選 舉 主 席

       秘 書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一 位 議 員 主 持 選 舉 主 席 的 程 序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獲 選 , 並 接 手 主 持 會 議 。

2.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請 議 員 參 看 在 開 會 前 已 送 交 議 員 審 閱 並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席 選 舉 的 程 序 ( 附 錄 I) 。 該 等 程 序 獲 得 採 納 。

3.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主 席 一 職 的 候 選 人 。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名 梁 智 鴻 議 員 , 陳 榮 燦 議 員 和 議 。 梁 智 鴻 議 員 接 受 提 名 。 由 於 再 無 其 他 提 名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宣 布 梁 智 鴻 議 員 獲 選 為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

II. 選 舉 副 主 席

4.    梁 智 鴻 議 員 接 手 主 持 會 議 , 並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一 職 的 候 選 人 。 李 啟 明 議 員 提 名 葉 國 謙 議 員 , 李 家 祥 議 員 和 議 。 葉 國 謙 議 員 接 受 提 名 。 由 於 再 無 其 他 提 名 , 主 席 宣 布 葉 國 謙 議 員 獲 選 為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III. 其 他 事 項

(a) 假 日 (1997 年 及 1998 年 ) 條 例 草 案

5.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由 於 臨 時 立 法 會 ( 「 臨 立 會 」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的 會 議 上 將 上 述 條 例 草 案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因 此 該 條 草 案 是 內 務 委 員 會 首 要 處 理 的 事 宜 之 一 。 議 員 認 為 , 內 務 委 員 會 應 在 下 次 會 議 上 根 據 法 律 顧 問 擬 備 的 報 告 , 來 決 定 是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以 研 究 該 條 例 草 案 。 馮 檢 基 議 員 指 出 , 鑑 於 社 會 上 已 有 意 見 認 為 須 定 出 額 外 法 定 假 期 , 故 實 有 需 要 成 立 有 關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

(b)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

6.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布 的 諮 詢 文 件 , 主 席 請 議 員 參 閱 廖 成 利 議 員 發 給 所 有 議 員 的 函 件 ( 臨 立 會 119/96-97 號 文 件 ), 內 容 建 議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此 進 行 研 究 。 主 席 請 廖 議 員 就 其 建 議 發 言 。 廖 議 員 解 釋 , 他 建 議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 旨 在 讓 議 員 有 機 會 就 此 份 諮 詢 文 件 交 換 及 收 集 意 見 , 然 後 加 以 綜 合 , 並 向 內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報 告 。 部 分 議 員 支 持 其 建 議 , 並 認 為 需 要 就 此 份 諮 詢 文 件 深 入 研 究 和 廣 泛 討 論 。

7.    然 而 , 部 分 議 員 對 此 建 議 有 所 保 留 , 因 為 在 現 階 段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未 免 過 早 , 又 鑑 於 小 組 委 員 會 顯 然 會 在 深 圳 開 會 , 邀 請 公 眾 人 士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申 述 意 見 未 必 可 行 。 這 些 議 員 亦 指 出 , 立 法 機 關 宜 先 行 了 解 文 件 所 載 的 建 議 , 並 聽 取 公 眾 人 士 提 出 的 意 見 , 然 後 才 就 該 等 建 議 申 述 觀 點 。 雖 然 議 員 可 以 其 所 屬 政 黨 成 員 的 身 分 , 或 以 議 員 的 個 別 身 分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意 見 , 但 在 該 文 件 尚 在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 臨 立 會 應 避 免 以 整 體 名 義 就 此 問 題 發 表 意 見 。 此 舉 可 避 免 影 響 臨 立 會 日 後 在 該 等 法 案 提 交 臨 立 會 後 所 進 行 的 商 議 工 作 。 然 而 , 如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純 粹 是 詳 細 研 究 文 件 內 的 各 項 建 議 , 則 此 舉 亦 有 好 處 。

8.    部 分 議 員 建 議 , 如 有 需 要 , 臨 立 會 可 進 行 議 案 辯 論 , 讓 議 員 有 機 會 就 文 件 內 的 建 議 發 表 意 見 , 以 便 在 有 關 的 法 案 定 稿 前 交 由 行 政 長 官 考 慮 , 但 有 關 議 案 的 措 辭 須 小 心 考 慮 。 任 何 議 員 均 可 自 由 動 議 此 項 議 案 。

9.    部 分 議 員 認 為 , 由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安 排 簡 報 會 可 幫 助 議 員 加 深 了 解 文 件 所 載 的 建 議 , 並 協 助 內 務 委 員 會 評 估 有 否 需 要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訂 定 其 職 責 。 經 討 論 後 , 主 席 建 議 邀 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舉 行 非 正 式 的 簡 報 會 , 向 議 員 簡 介 文 件 的 內 容 。 議 員 贊 同 此 議 。 主 席 及 秘 書 會 訂 出 具 體 的 安 排 。

(c)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暫 定 會 議 日 期

10.    議 員 同 意 , 內 務 委 員 會 將 在 臨 立 會 已 編 排 舉 行 會 議 的 日 期 開 會 , 以 準 備 在 隔 個 星 期 後 舉 行 的 臨 立 會 會 議 。 為 方 便 籌 劃 工 作 , 構 想 中 如 臨 立 會 會 議 在 午 膳 前 結 束 , 則 內 務 委 員 會 所 有 會 議 會 編 排 在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行 。 至 於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臨 立 會 會 議 , 主 席 答 允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討 論 會 議 議 程 應 包 括 的 議 項 。

11.    主 席 並 提 出 要 求 , 議 員 如 擬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任 何 討 論 事 項 , 應 在 有 關 會 議 舉 行 前 的 星 期 二 下 午 五 時 前 通 知 主 席 或 秘 書 , 以 便 他 訂 定 會 議 的 議 程 。

12.    會 議 在 下 午 三 時 零 五 分 結 束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附 錄 I
選 舉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須 在 公 開 會 議 中 由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 任 期 直 至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期 結 束 為 止 。 正 副 主 席 人 選 的 提 名 須 在 該 次 會 議 上 提 出 。 提 名 得 口 頭 作 出 , 並 須 由 最 少 一 名 出 席 的 議 員 口 頭 附 議 。 所 有 出 席 的 議 員 均 有 資 格 參 選 。

       倘 某 職 位 的 候 選 人 多 於 一 名 , 須 由 出 席 該 次 會 議 及 有 權 投 票 的 議 員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進 行 投 票 。 取 得 過 半 數 票 的 候 選 人 將 獲 宣 布 為 當 選 者 。

       選 舉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 載 於 附 錄

附 錄
選 舉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程 序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選 舉 須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

2.          選 舉 由 出 席 該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員 推 選 一 名 議 員 主 持 。

3.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即 席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職 的 人 選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作 出 , 並 須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附 議 , 並 為 被 提 名 的 議 員 接 納 。

4.          如 只 有 一 項 有 效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

5.          如 有 兩 項 或 更 多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進 行 投 票 , 並 指 示 委 員 會 秘 書 發 給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 包 括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 一 張 選 票 。

6.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須 在 選 票 上 清 楚 寫 上 其 屬 意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 並 將 選 票 放 進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投 票 後 ,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全 體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面 前 點 算 選 票 , 並 向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報 告 點 票 結 果 ; 該 名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核 對 點 票 結 果 , 予 以 確 認 。

8.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各 候 選 人 之 中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的 一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

9.          如 兩 名 或 以 上 候 選 人 同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其 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如 何 對 該 等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進 行 抽 籤 , 按 結 果 對 其 中 一 名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並 隨 即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主 席 。

11.         隨 後 , 當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議 員 須 主 持 會 議 , 並 視 乎 情 況 , 著 手 處 理 會 議 的 其 他 事 項 或 宣 布 休 會 。




選 舉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須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

2.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主 持 選 舉 , 如 主 席 缺 席 , 則 由 出 席 該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議 員 推 選 一 名 議 員 主 持 。

3.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即 席 邀 請 議 員 提 名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一 職 的 人 選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作 出 , 並 須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議 員 口 頭 附 議 , 並 為 被 提 名 的 議 員 接 納 。

4.          如 只 有 一 項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5.          如 有 兩 項 或 更 多 提 名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以 不 記 名 的 方 式 進 行 投 票 , 並 指 示 委 員 會 秘 書 發 給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 包 括 主 持 會 議 的 議 員 ) 一 張 選 票 。

6.          每 名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須 在 選 票 上 清 楚 寫 上 其 屬 意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 並 將 選 票 放 進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會 議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議 員 投 票 後 ,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全 體 出 席 會 議 的 議 員 面 前 點 算 選 票 , 並 向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報 告 點 票 結 果 ; 該 名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核 對 點 票 結 果 , 予 以 確 認 。

8.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各 候 選 人 之 中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的 一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9.          如 兩 名 或 以 上 候 選 人 同 獲 最 多 有 效 選 票 , 則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宣 布 其 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如 何 對 該 等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選 舉 的 議 員 須 進 行 抽 籤 , 按 結 果 對 其 中 一 名 候 選 人 投 決 定 性 的 一 票 , 並 隨 即 宣 布 該 名 候 選 人 當 選 為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