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471/96-97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9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1997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下 午 4 時 30 分
地 點: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惠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吳文華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張炳鑫先生
委員會秘書(2)陳美卿小姐
委員會助理秘書(5)林培生先生

I. 通過1997年6月7日第8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421/96-97號文件)

該份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主席匯報與臨時立法會主席會面的情況

    1. 主席表示,臨時立法會主席已決定1997
      年 7月1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
      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舉行。議員察
      悉臨時立法會主席已剛就此事發出通告。

  2. 「回歸法」擬本討論方式

    1. 主席匯報謂,他曾與政策統籌局局長會
      晤,據他了解,「回歸法」擬本會在 6
      月21日以白紙草案或諮詢文件的形式提
      交臨立會,以期徵詢議員的意見。為使
      議員有更多時間理解法案的內容,在 6
      月17日有關文件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會
      盡可能及早送交議員。

    2. 主席建議內務委員會成立小組委員會,
      負責詳細研究該文件,並邀請律政司司
      長在提交該文件予臨立會前,向小組委
      員會委員作簡介。議員贊同此建議,並
      同意小組委員會不應設有委員人數上限
      。秘書處會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加入小
      組委員會。為籌備各項工作,議員須在
      6月16日或該日前向秘書處報名。

    3. 議員亦同意,在 6月 21日臨立會會議結
      束後,小組委員會將舉行會議至完成研
      究工作為止,以期在 6月 22日向內務委
      員會作出報告。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代表
      會出席小組委員會會議,以便答覆議員
      的問題和記下議員的意見。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顧問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1997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422/96-97號文件)

      1. 法律顧問指出,法案旨在作出適
        應上的修改,使主體條例適用於
        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情況。由
        於法案並不涉及實質的政策事宜
        ,他認為沒有需要成立有關的法
        案委員會。他會向行政長官辦公
        室提出技術方面的問題,並按慣
        常做法處理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

      2. 議員同意可在 6月 21日臨立會下
        次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
        主席提出,議員如對法案有任何
        問題,應在會後盡快透過秘書處
        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提出。

IV. 將於1997年6月2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1.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主席表示,迄今並未接獲在1997年6月
      21 日臨立會會議上進行法案首讀及二
      讀的正式預告。

  2.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2.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1. 議員察悉,律政司長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在6月21日恢復二讀辯論該2
        條法案。

    3.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 如議員通過法案委員會即將提交的
        報告,則該法案亦會在 6月 21日進
        行二讀辯論。

    4. 1997年宣誓及聲明(修訂)條例草案

      1. 正如議員在上文第 7段同意,該法
        案可在6月21日恢復二讀辯論。

  3. 議案

    1. 主席表示,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召集人周
      梁淑怡議員會就工作小組有關《議事規
      則》第 12及65條的建議修訂諮詢議員。
      如議員贊同有關的修訂建議,她會在 6
      月21日臨立會會議上為此目的動議議案。

V. 將於1997年7月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1. 主席表示,迄今並未接獲任何正式預告,表
    示擬在7月1日臨立會會議的議程內加入須予
    處理的事項。但預期「回歸法」會在該次會
    議上提交,並進行整個三讀程序。

VI. 法案委員會報告

  1.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1. 法案委員會主席鄭明訓議員匯報謂,法
      案委員會於前一天晚上已審畢法案。他
      繼而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作口頭報告。
      對於行政長官辦公室就政策事宜所作的
      解釋,以及議員的意見已納入行政長官
      辦公室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感到滿意。因此,他建議在
      1997年6月21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應
      1名議員所請,鄭議員簡述行政長官辦公
      室擬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而
      該等修正案亦已經法案委員會同意。

    2. 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會在
      6月17日(星期二)備妥。主席提出,議員
      如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應盡
      可能及早向秘書處提出,但不得遲於 6
      月19日。廖成利議員告知議員,由於行
      政長官辦公室已充分考慮法案委員會的
      意見,因此其所屬政黨香港民主民生協
      進會將不會就法案提出任何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

      (會後補註:法案委員會的書面報告(臨
      立會442/96-97號文件)於6月17日隨臨立
      會45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II. 其他事項
  1. 就議事規則工作小組有關《議事規則》第12
    及65條的建議修訂進行諮詢

    (臨立會423/96-97號文件)

    (在會上提交的臨立會434/96-97號文件)

    1. 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召集人周梁淑怡議員
      請議員就有關規則第65條的修訂建議提
      出意見,該規則與確認法案的程序有關
      。由於工作小組獲告知,行政長官辦公
      室會提交1條法案(即「回歸法」),藉以
      確認臨立會在7月1日前通過的法案,而
      規則第65條現時只規定藉議案確認已通
      過的法案,故此該規則需予修改。至於
      保留規則第65條所訂以議案方式進行確
      認的規定,周梁淑怡議員解釋,由於議
      員仍未接獲任何法案擬本,故有需要作
      出彈性安排,以便可從2種方式中選定1
      種進行確認。

    2. 關於建議在規則第65條加入的限制,議
      員同意工作小組的建議,即指明二讀辯
      論毋須中止待續,而有關法案亦毋須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如此一來,該法案
      可在同一次臨立會會議上進行首讀、二
      讀及三讀。議員亦同意,由於議員應已
      在先前的臨立會會議上就法案內容進行
      透徹的研究,故此屆時議員只可就法案
      動議輕微及技術性修正,並須經臨時立
      法會主席批准。

    3. 至於建議的發言時限,簡福飴議員認為
      工作小組所建議的 3 分鐘發言時間過長
      ,因為並無方法限制就法案發言的議員
      人數。他建議限制每名議員發言不得超
      過1分鐘,而議員之間應事先達成共識,
      商定由哪些議員發言,以便限制發言議
      員的人數。周梁淑怡議員解釋,工作小
      組曾深入研究此問題。建議的 3 分鐘時
      限應可適當平衡兩方面的需要,既可在
      最短時間內確認已通過的法案,兼且尊
      重議員就法案發言的權利。她補充謂,
      如要限制發言議員人數,唯一可行之法
      是議員之間達成君子協定。對此,主席
      指出,根據現有的《議事規則》,議員
      就法案發言的一般時限為15分鐘,而議
      員並可不只1次就法案發言。

    4. 廖成利議員表示,其所屬政黨香港民主
      民生協進會只會安排其政黨內 1 名議員
      就法案發言。

    5. 經商議後,議員就工作小組提出限制議
      員就法案發言不得超過 3 分鐘的建議進
      行表決。36 名議員表決贊成,2 名議員
      反對,1 名議員棄權。委員會對該建議
      予以支持。

    6. 周梁淑怡議員繼而向議員簡述工作小組
      有關規則第12條的修訂建議,使行政長
      官無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臨立會
      的首次會議上發表施政報告。她亦請議
      員留意必需就其他相關規則作出的相應
      修訂。

    7. 議員支持工作小組的建議。

  2. 全體拍照

    1. 主席提醒議員,議員會在1997年6月21
      日臨立會會議結束後拍攝全體照片。

VIII. 下次會議日期

  1. 主席提醒議員,視乎研究「回歸法」的
    小組委員會的工作進度,內務委員會下
    次會議可能要在1997年6月22日(星期日)
    舉行。應 1 名議員所請,主席同意在下
    次會議的議程內加入議項,簡報有關
    1997年7月1日的後勤安排。

  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