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46號文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日 期:1997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下 午 5 時
地 點:立 法 會 會 議 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陳欽茂先生
總主任(申訴)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馬朱雪履女士
總主任(3)1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及結果,要點綜述如下

    1. 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均不支持暫時終止
      實施《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法案委員會主席將會就此動議一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 法案委員會傾向支持暫時終止實施《僱員
      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及

    3. 法案委員會並未就其餘5條條例達成共識。

    葉議員的發言稿載於附錄。

  1.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法案委員會就《1997年職業
    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法案第 3 條)所作的
    決定,葉國謙議員回應時解釋,在法案委員會
    上次會議席上進行的表決中,有4位委員支持
    廢除法案第 3 條,兩位委員反對廢除該條文,
    其餘出席委員則並未表明立場。內務委員會主
    席補充,法案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所作的任何
    決定,對臨時立法會(臨立會)任何議員均不具
    約束力。

  2.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他與政府當局的通信(有
    關信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於1997年7月15日
    隨臨立會 CB(1)49 號文件送交各議員),並表
    示政府當局已申明,於《1997年法律條文(暫
    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前,
    根據《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提出的任何申請仍
    會有效,且須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加以處理。

  3.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
    1997年10月31日定為暫時終止實施該7條條例
    的限期,但該限期可藉臨立會通過決議予以
    延展。法律顧問補充,他已要求政府當局就
    其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法律效力
    ,向議員提交摘要說明。

  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經臨時立法會主席同
    意,就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
    的限期已延展至當日下午1時。助理秘書長3
    告知議員,葉國謙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
    就該法案動議兩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一套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提出,另一套
    則以個人身分提出。陳婉嫻議員、劉江華議
    員及政府當局亦會各自就該法案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鑑於政府當局在商定限期
    過後才提交擬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而部分議員或許有意在研究該等修正案後
    提出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同意
    向臨時立法會主席作出建議,把提交其他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限期延展至翌日上午
    10時。

  5. 副秘書長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解釋,雖然在
    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時,議員只可發言一
    次,但議員在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發言次數則
    並無限制。
II.《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及《香港終審法院費用
規則》小組委員會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小組委員會將於
    1997 年 7 月 21日擧行首次會議。為方便小組
    委員會進行審議工作,他將於1997年7月23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
    議一項議案,把上述兩項規則的審議限期由
    1997年7月23日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

  2. 會議於下午5時41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