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281/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5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 5月 17日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11時 05分
地   點 :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 席 議 員 :

梁 智 鴻 議 員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朱 幼 麟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法 律 顧 問      張 炳 鑫 先 生

委 員 會 秘 書 (2)      陳 美 卿 小 姐

委 員 會 助 理 秘 書 (5)      林 培 生 先 生




I. 通 過 1997年 5月 10日 第 4次 會 議 的 紀 要
(臨 立 會 235/96-97號 文 件 )

     該 份 會 議 紀 要 獲 確 認 通 過 , 惟 英 文 本 須 作 如 下 修 正 : 第 23段 "...Getting the Council and the President involved in the subject might be ultra vires. ..."

II. 續 議 事 項

    (a) 《 內 務 守 則 》 擬 稿 (中 文 本 )
     (臨 立 會 204/96-97號 文 件 )

         2. 應 主 席 所 請 ,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向 議 員 簡 報 , 謂 《 內 務 守 則 》 所 載 的 部 分 安 排 須 予 進 一 步 檢 討 , 例 如 :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關 係 , 以 及 與 區 議 會 舉 行 會 議 的 現 行 安 排 等 。 有 關 此 等 安 排 的 檢 討 , 會 與 工 作 小 組 現 在 就 草 擬 《 議 事 規 則 》 時 標 明 有 待 檢 討 的 事 宜 的 研 究 一 併 進 行 。 日 後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修 訂 《 內 務 守 則 》 , 便 會 將 修 訂 建 議 提 交 內 務 委 員 會 考 慮 。

         3. 議 員 同 意 《 內 務 守 則 》 擬 稿 (中 文 本 )應 予 以 通 過 , 如 此 一 來 , 規 管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事 務 的 內 部 安 排 便 可 即 時 實 施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補 充 , 《 內 務 守 則 》 的 英 文 本 會 盡 快 提 交 內 務 委 員 會 研 究 。

    (b) 1997至 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4.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夏 佳 理 議 員 向 議 員 提 議 , 由 於 預 期 臨 立 會 5月 24日 的 會 議 不 會 需 時 太 久 , 因 此 財 務 委 員 會 編 排 在 當 日 舉 行 、 以 研 究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的 會 議 , 亦 可 用 以 審 核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 經 商 議 後 , 議 員 同 意 內 務 委 員 會 當 日 會 在 臨 立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隨 即 舉 行 會 議 , 以 便 預 留 整 個 下 午 供 財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 研 究 其 會 議 程 序 及 審 核 預 算 案 。 既 有 此 安 排 , 預 期 財 務 委 員 會 將 無 需 在 1997年 5月 26日 再 舉 行 會 議 。

III.臨 時 立 法 會 先 前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a)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條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法 案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5. 主 席 請 法 律 顧 問 就 上 述 法 案 作 出 口 頭 報 告 , 而 鑑 於 公 眾 對 該 等 法 案 表 示 關 注 , 主 席 亦 請 議 員 考 慮 可 否 在 法 律 顧 問 提 交 書 面 報 告 前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議 員 同 意 應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一 併 研 究 此 3項 法 案 , 而 該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隨 即 舉 行 會 議 , 以 選 舉 正 副 主 席 , 並 籌 劃 日 後 的 工 作 路 向 。

         6. 下 列 議 員 表 示 會 加 入 法 案 委 員 會 : 王 紹 爾 議 員 、 李 啟 明 議 員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 胡 經 昌 議 員 、 馬 逢 國 議 員 、 陳 榮 燦 議 員 、 陳 鑑 林 議 員 、 楊 孝 華 議 員 、 廖 成 利 議 員 、 劉 江 華 議 員 、 鄧 兆 棠 議 員 及 顏 錦 全 議 員 。

         [會 後 補 註 : 廖 成 利 議 員 其 後 退 出 該 法 案 委 員 會 。 ]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1997年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7. 議 員 同 意 應 立 即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一 併 研 究 此 2項 法 案 , 而 該 法 案 委 員 會 應 盡 快 展 開 工 作 。 該 法 案 委 員 會 亦 會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隨 即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 以 選 舉 正 副 主 席 。

         8. 下 列 議 員 表 示 會 加 入 法 案 委 員 會 : 何 鍾 泰 議 員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夏 佳 理 議 員 、 張 漢 忠 議 員 、 黃 英 豪 議 員 、 楊 耀 忠 議 員 、 廖 成 利 議 員 、 劉 江 華 議 員 、 簡 福 飴 議 員 、 譚 惠 珠 議 員 及 譚 耀 宗 議 員 。

         [會 後 補 註 : 張 漢 忠 議 員 及 簡 福 飴 議 員 其 後 退 出 該 法 案 委 員 會 。 ]

         9.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雖 然 上 述 2個 法 案 委 員 會 均 會 在 當 日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 但 議 員 在 有 關 法 案 委 員 會 舉 行 下 次 會 議 前 仍 可 示 明 加 入 。

IV. 將 於 1997年 5月 24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10.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24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11. 應 主 席 所 請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葉 國 謙 議 員 報 告 謂 , 他 會 動 議 修 正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的 決 議 , 以 刪 除 對 「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 的 提 述 。 與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有 關 的 所 有 事 宜 將 由 新 成 立 的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接 辦 。

V. 將 於 1997年 5月 31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12.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31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13. 議 員 亦 察 悉 , 迄 今 並 無 議 員 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動 議 議 案 。

VI. 其 他 事 項

    (a) 臨 時 立 法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諮 詢 公 眾 的 方 法
     (臨 立 會 236/96-97號 文 件 )

         14. 議 員 同 意 採 納 文 件 第 7段 所 載 的 擬 議 安 排 。 因 應 部 分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 認 為 有 需 要 方 便 公 眾 與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溝 通 , 秘 書 答 允 在 有 關 的 新 聞 稿 及 / 或 互 聯 網 上 列 出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 至 於 應 邀 請 哪 些 有 關 組 織 / 人 士 就 個 別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 則 由 有 關 的 委 員 會 自 行 決 定 。

    (b)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的 座 位 編 排
     (臨 立 會 237/96-97號 文 件 )

         15. 主 席 請 議 員 考 慮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以 後 在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的 座 位 編 排 。 他 指 出 , 文 件 所 載 的 方 案 並 未 涵 蓋 所 有 可 能 性 。 他 請 議 員 就 該 等 方 案 發 表 意 見 , 以 期 擬 出 若 干 較 為 妥 善 的 方 案 , 供 議 員 在 日 後 會 議 上 決 定 採 納 與 否 。

         16. 部 分 議 員 指 出 , 座 位 編 排 之 事 無 需 深 入 討 論 , 但 所 選 用 的 制 度 必 須 公 平 , 不 致 造 成 歧 視 或 優 待 某 類 別 議 員 的 情 況 。 至 於 在 哪 些 機 構 服 務 才 算 是 擔 任 立 法 機 關 議 員 , 議 員 提 出 了 不 同 意 見 。 議 員 就 此 事 各 抒 己 見 後 , 主 席 歸 納 出 以 下 方 案 :

           (i) 按 擔 任 立 法 機 關 議 員 的 時 間 長 短 編 排 座 位 : 需 要 考 慮 擔 任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委 員 的 時 間 應 否 亦 計 算 在 內 ;
           (ii) 按 議 員 中 文 姓 名 的 筆 劃 序 編 排 座 位 ;
           (iii) 以 抽 籤 方 式 編 排 座 位 ;
           (iv) 議 員 根 據 所 屬 政 黨 編 排 座 位 , 而 獨 立 議 員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編 排 座 位 ; 及
           (v)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位 列 首 座 , 而 其 他 議 員 則 按 上 文 (i)/ (ii)/ (iii)/ (iv)段 所 載 的 方 法 編 排 座 位 。

         17. 主 席 表 示 , 秘 書 處 會 發 出 問 卷 , 請 議 員 示 明 屬 意 哪 個 方 案 , 然 後 會 將 統 計 結 果 公 布 , 以 便 議 員 可 在 日 後 的 會 議 上 作 最 終 決 定 。

    (c) 1997年 7月 1日 在 儀 式 及 後 勤 方 面 的 安 排

         18. 有 關 臨 立 會 議 員 須 在 1997年 7月 1日 零 晨 時 分 參 與 的 活 動 , 議 員 贊 同 須 預 先 作 出 籌 劃 , 而 內 務 委 員 會 應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 負 責 研 究 在 儀 式 及 後 勤 方 面 的 安 排 , 並 提 出 建 議 。 經 討 論 後 , 議 員 同 意 該 專 責 小 組 應 由 8名 成 員 組 成 , 而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應 擔 任 該 專 責 小 組 的 當 然 成 員 。 議 員 亦 同 意 其 餘 6名 成 員 應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包 括 不 同 政 黨 的 議 員 和 獨 立 議 員 。 秘 書 處 並 會 發 出 通 告 , 邀 請 議 員 加 入 該 專 責 小 組 。

         19. 議 員 察 悉 , 1997年 7月 1日 的 各 項 安 排 會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作 最 終 決 定 。

         20. 會 議 於 下 午 12時 10分 結 束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997年 5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