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及費用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以下兩方面的建議 :

  1. 可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見下文第2至5段); 及

  2.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見下文第6至10段)。
建議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


2.計劃成員可在不同的情況下, 將累算權益由一個註冊
計劃轉移至另一個註冊計劃, 這些情況包括:

  1. 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或自僱工作其間的轉移; 及

  2. 個人帳戶的轉移。
在轉職其間的轉移

3.根據主體條例的規定, 僱員在轉職後, 必須參加新僱主
的強積金計劃, 以便繼續就新工作作出供款。 但對於
如何處理累積自其現有工作的累算權益, 他有以下三個
選擇 :

  1. 他可將其累算權益保留在現任僱主參加的集成信
    託計劃或行業計劃內的個人帳戶; 或

  2. 他可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計劃; 或

  3. 他可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個集成信託計劃內
    的個人帳戶。
4.為利便有關僱員行使上文3(a)段及3(b)段所述的選擇權,
我們建議在附例中列明, 新僱主、 現任受託人及新任受
託人必須協助計劃成員, 使他可以按照其選擇去轉移或
保留其累算權益。

個人帳戶的轉移

5. 在上文 3(a)段及3(c)段所述的情況下, 個人帳戶有可能
在計劃成員轉職其間產生, 又或是由自僱人士持有。 擁
有個人帳戶的計劃成員, 可在轉換工作的情況以外, 轉移
其帳戶到另一個計劃以內。 但此轉移須按照其計劃的
管限規則而轉移。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6. 我們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以盡量減低計劃成員調動權
益而須繳付的費用。

簡單的調動機制

7.調動機制必須精簡, 以盡量減低調動權益所涉及的行政
費用。 我們建議的累算權益調動機制如下 :

  1. 現任僱主 : 現任僱主只須在計劃成員終止受僱之
    日起所規定的時間內, 填寫調動權益申請表的有
    關部分, 然後將之交給該計劃成員。 所須填寫的
    資料包括終止受僱的日期, 以及該僱員有否獲發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2. 僱員 : 有關僱員須在同一份申請表上, 填寫有關部
    分, 並交給他所選擇的計劃受託人, 而此受託人可
    以是新的受託人 ( 如計劃成員將其累算權益轉移
    至另一計劃內)或是現任受託人(如計劃成員將其
    累算權益保留在其原來的集成信託計劃內)。 僱
    員呈交申請表並不受時間所限;

  3. 新受託人 : 倘若有關僱員選擇轉移其累算權益, 新
    受託人必須主動統籌整個轉移公積金的過程, 並要
    求現任受託人辦理轉移累算權益的手續;

  4. 現任受託人 : 現任受託人必須在收到申請表之日
    起的30日內, 完成辦理轉移公積金的申請手續, 並
    向計劃成員及新受託人發出累算權益結算表。現
    任受託人在轉移公積金之日起的7年內, 有責任繼
    續保存該計劃成員的紀錄。
8.至於個人帳戶的調動機制與上述機制十分相似, 唯一不
同之處是他們填寫調動權益申請表時, 毋須涉及任何僱主
附件所載的圖表, 簡介調動機制的運作。

統合個人帳戶

9.我們會透過教育及宣傳活動, 呼籲計劃成員避免開設太
多個人帳戶, 並鼓勵他們盡可能統合其個人帳戶。 為鼓
勵成員統合帳戶, 我們建議在調動強積金帳戶內的累算權
益時, 毋須繳付任何行政費用(但贖回投資項目所涉及的
費用則除外)。

10.至於小額不動帳戶(即$5,000港元或以下的帳戶)的調動
, 我們規定計劃受託人或計劃管理人, 不可徵收任何費用,
包括贖回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費用, 但此項調動必須在該帳
戶變為不動帳戶的一年內進行。這是鼓勵小額帳戶的持
有人盡量統合他們零碎的帳戶。

論據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


11.主體條例訂明, 計劃成員在轉職時, 可選擇轉移或保留
累算權益。 我們會在附屬法例中, 清楚訂明計劃成員在
不同情況下可作出的各種選擇。

12.為了確保計劃成員在轉職期間, 可作出上文第3(a)段及
3(b)段所述的選擇, 其新僱主、新任受託人及現任受託人
均有責任協助該計劃成員, 按照其所選擇的方式轉移或
保留累算權益。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簡單的調動機制


13.為了盡量減低成本費用, 調動公積金所涉及的行政手
續已加以簡化。 各有關人士(包括現任僱主、計劃成員
、現任受託人及新受託人)只須填寫一份綜合申請表, 以
便盡量減少文件往來及備存紀錄的工作。 在新舊受託
人之間的紀錄轉移, 亦會盡量減至最少, 但卻確保受託人
備存足夠紀錄一段合理時間, 以方便有關方面有需要時
進行調查。 至於現任僱主的職責, 只須履行僱傭條例
所定的各項有關僱傭事宜的責任(即商定終止受僱日期
和發放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以及在申請表上填寫簡短
的一欄。

統合個人帳戶

14.對計劃成員來說, 在不同的計劃中擁有多個個人帳戶
並無裨益。我們必須鼓勵計劃成員, 盡可能統合其零碎
的個人帳戶, 理由如下:

  1. 基於經濟原則, 統合帳戶可獲較高的成本效益, 計劃
    成員所須繳付的費用可能因此而減少;

  2. 統合帳戶可減少較容易遭行政費用侵蝕的小額不動
    帳戶的數目; 及

  3. 統合帳戶可利便計劃成員管理帳目, 並可減少該等
    存有無人申索的權益帳戶之數目。
15.我們明白到不允許受託人及計劃管理人就轉移累算權
益事宜收取行政費用, 會有若干弊處。 計劃管理人會把
調動權益所涉及的費用撥入計劃成員所須繳付的其他費
用中。 因此, 所有計劃成員均須共同承擔流動性高的僱
員因頻密調動權益而涉及的成本費用。

16.不過, 我們相信這種交互補貼的措施有其優點, 理由如
下:

  1. 某一行業的成本會較高昂 : 雖然我們已建議實施一
    個簡單的調動機制去減低行政費用, 但對該等一年
    轉職數次的僱員來說, 這項費用仍然是一個負擔。
    雖然我們可以設立行業計劃, 以協助減低同一行業
    內流動性高的僱員在調動權益方面的成本, 但此舉
    仍未能解決跨行業高流動性僱員的成本問題。 這
    類僱員大多是收入偏低的非技術性工人。 倘若每
    次調動權益都必須繳費, 他們便會被迫承擔高昂的
    調動費用。

  2. 群體負擔成本 : 我們應容許若干程度的交互補貼, 以
    減輕強積金制度對某一行業所造成的負擔。 在許
    多現有的自願性退休計劃的成本架構中, 已存在交
    互補貼的情況, 例如計劃只按個別帳戶供款或資產
    百分比收費。 市場人士估計, 按照現時建議的強
    積金轉移權益機制, 每次轉移一個帳戶需費大概80
    元。 倘若這些成本撥歸入其他費用中, 並由全部計
    劃成員一同分擔, 則調動機制所涉及的行政費用對
    整個計劃成員的影響不會很大。

  3. 市場慣例 : 這項措施合符許多退休計劃現行的市場
    慣例, 而這些計劃通常不向提取權益的成員收取行
    政費用。
17.我們相信不收取調動權益行政費用的建議, 並不會誘
使計劃成員經常不必要地轉移其累積權益, 因為僱員仍
須繳付贖回投資項目的其他銀行費用。 故計劃成員在
考慮轉移權益時, 仍需考慮成本方面的影響。

18. 我們亦意識到小額不動帳戶容易被行政費用所侵減
。 至於規定對在一年內調動的小額不動帳戶, 不可徵收
任何費用, 我們所持的論據如下 :

  1. 消除障礙 : 我們意識到調動權益費用(如贖回費用
    及可能徵收的罰款)倘若高昂, 有可能會令計劃成員
    不願統合其小額帳戶。

  2. 給予鼓勵 : 我們的建議鼓勵計劃成員統合其小額帳
    戶, 只要他們在一段期限內統合其帳戶, 他們便可豁
    免繳付調動權益費用。

  3. 對收費架構及其他計劃成員的影響有限 : 我們意識
    到監管收費措施, 可能會對市場的整體收費水平及
    架構產生影響, 而監管收費措施亦會造成交互補貼
    , 將負擔轉嫁至其他計劃成員。 因此, 我們建議收
    窄監管收費的範圍, 只對離開計劃的費用施行監管。

  4. 長遠的裨益 : 長遠來說, 鼓勵計劃成員統合小額不
    動帳戶, 會對整體強積金制度帶來裨益, 因為減少未
    合符經濟原則的帳戶之數目, 將有助削減制度下整
    體行政費用。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