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會計及報告規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計劃擬設的會計及報告規
定。

建議

2.我們建議將以下會計及定期報告規定施加於強積金計
劃 :

  1. 審計帳目的整體性 : 計劃帳目應按整體層面編製及
    審計, 即按集成信託層面及僱主營辦計劃層面, 而非
    按僱主單位層面加以編製及審計。 然而, 僱主可自
    行決定編製及/或審計屬僱主單位層面的帳目。

  2. 分派 : 年度報告及經審計帳目須提交予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 並須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及僱主。

  3. 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式 : 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
    式須遵照強積金附屬法例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
    師公會)有關退休計劃帳目的會計指引。 會計師公
    會的會計指引的主要特色應納入強積金附屬法例內
    (見附件A)。 年度報告及帳目必須有中、 英文版本
    提供。

  4. 受託人提交內部監控報告 : 註冊計劃的受託人必須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一份經審計的報告, 報告
    內訂明主要監控目的, 以及為達致此等目的而設的
    內部監控措施和程序。

  5. 核數師的意見 : 強積金計劃的年度帳目及內部監控
    報告必須由外聘核數師審計, 並且給予意見
    (見附件B)。

    3.除上述定期報告規定外, 我們亦建議:

    1. 報告重要事件:強積金受託人須就任何“重
      要事件”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如該事
      件是可預見的, 受託人須在事件發生前向管
      理局報告。如事件是不可預見的, 則受託人
      須在該事件發生後盡早作出報告。受託人
      須要作出報告的事件已列於附件C

    2. “鳴起警報”規定:有關人士, 包括強積金受
      託人或計劃的核數師及受託人為計劃的執行
      及管理事宜委任的其他管理人, 將有責任向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在他們執行日常職務
      中注意到的若干事項, 而他們認為此等事項 :

      1. 嚴重影響計劃的財政狀況; 或

      2. 重大威脅成員的資產的安全。
有關人士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特定事項載
附件D

論據
審計帳目的整體性


4.集成信託計劃公開讓超過一名僱主的僱員、 自僱人士
及其他個別計劃成員參加。 強積金計劃的會計系統應可
以編製以下三個層面的財務資料 :

  1. 集成信託層面。

  2. 集成信託範疇內的僱主單位層面。

  3. 個別計劃成員層面。
5.我們建議年度帳目按集成信託層面而非按集成信託範
疇內的僱主單位層面來編製及審計。因此, 這些帳目包
括整體安排下的所有帳目往來而非只限於其中一小部
分。

6.這方法能制訂出一個效率高且具成本效益的系統, 使
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安心, 其論據如下 :

  1. 由受託人編製帳目, 是一個可確保受託人向計劃成
    員負責的方法。 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
    能對受託人履行保管的職責安心。

  2. 帳目顯示計劃的整體投資表現, 計劃成員可藉此監
    管計劃的表現。

  3. 帳目可向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保證資產
    仍然存在及獲妥善保障。

  4. 審計帳目可對受託人起獨立管制作用, 因而可作
    為預防受託人損害成員利益的措施。

  5. 計劃成員及準計劃成員可索取每個強積金計劃備
    存一致及經獨立審計的文件, 有助他們搜集各計
    劃的資料, 從而選擇計劃。
7.鑑於集成信託計劃內的小僱主及個人帳戶持有人(即自
僱人士、 不動帳戶持有人)的數目眾多, 若按僱主單位及
個別計劃成員層面編製經審計的帳目, 耗費會十分高昂,
並會大大提高行政費用。 依照我們建議的制度, 具備充
裕資源的僱主可自行與其受託人作出安排(屬自願性質),
按僱主單位層面編製及/或審計帳目。 此外, 受託人必須
將年度權益結算表發給各計劃成員, 以便成員可以監察其
強積金的財政狀況。

分派

8.經審計帳目為年度報告的一部分, 受託人必須在計劃年
度終結六個月內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 年度報告及
經審計帳目可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及僱主。 自動分派
經審計帳目的費用較高昂, 我們亦預計並非所有成員有興
趣收取這份文件。

年度報表及帳目的格式

9.年度報表及帳目的格式應遵照強積金附屬法例及會計
師公會有關退休計劃帳目的會計指引。 目前, 遵從會計
師公會的會計準則純屬最佳操守的指引。 就強積金而
言, 我們建議應將會計師公會的準則中數項主要特色列
明於強積金規則中, 以確保有關特色得以遵從(詳情載於
附件A)。 其論據為 :

  1. 這可確保年度報告及帳目為計劃成員及僱主提供
    具參考性的資料。

  2. 這有助於確保多項不同計劃的年度報告帳目的一
    致性, 有利於對各項計劃作出比較。
受託人提交的內部監控報告

10.為了進一步保障計劃資產, 並讓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
以監察計劃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所實施的管制, 我們建
議規定受託人每年必須就計劃的內部監控措施提交報告
。 但若強積金計劃屬於僱主營辦計劃, 而計劃成員少於
1,000人, 則毋須履行此項報告規定。 由於此類計劃規模
不大, 計劃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會大為簡化, 故這類管制環
境不需要太精密的監控程序。 因此, 編製及審計這些計
劃的內部監控報告的得益有限, 但對計劃成員的成本卻
帶來深遠影響。 就計劃資產的保障而言, 編製經審計的
帳目會是一種較具成本效益的方式, 並足以令計劃成員
安心。

11.內部監控報告的範圍應包括(但並非局限於)以下各項
的管制環境 :

  1. 保障資產;

  2. 符合投資標準及指引;

  3. 將計劃資產與僱主、 受託人及其他第三者的資產
    分隔; 以及

  4. 編製嚴謹的報表, 並將之呈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就必須報告的特別範疇發出詳細的
指引。

核數師的意見

12. 我們建議計劃受託人所須編製的強積金計劃年度帳目
及內部監控報告必須由外聘核數師審計。 此舉可對受託
人作出獨立管制, 並確保此等重要文件是由受託人妥善擬
備。 報告範圍亦可方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評估強積金計
劃有否遵守強積金法例所載的有關規定。 審計報告的建
議範圍載於附件B

其他報告規定
報告重要事件


13.為了讓管理局及時察覺計劃所出現的問題, 要求受託
人向管理局報告重要事件是極為重要的。

“鳴起警報”規定

14.我們認為核數師及參與執行及管理強積金計劃的強
積金計劃管理人極有可能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有關強積
金計劃的第一手資料。 因此, 警報制度的規定會使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及時注意到關乎其職能的重要事項, 藉
此改善整個監管制度。 例如, 核數師會在得悉受託人
的帳目出現問題後, 立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而
不須留待可能在多個月後才發出的正式核數報告, 方
才得到這些資料。

15.我們建議有關人士均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
告有關嚴重不遵守規定的事項(詳情載於附件D)。 此等
事項有可能會影響計劃成員的利益, 因此必須從速處理。

16.我們建議有關人士只須報告在他們日常執行職務及
責任中注意到的事項, 而無須找尋可以報告的事情。這
是確保不會對有關人士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並且避免增
加這些人士的額外開支, 因為這些開支最終會透過提高
收費來向強積金計劃成員收取, 以作彌補。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強積金計劃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式

年度報告的格式
強積金附屬法例將會訂明,

  1. 計劃報告, 當中包括 :

    1. 評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內所披露有關計劃的
      財務發展狀況;

    2. 概述管限規則的任何變更;

    3. 受託人認為其他必要資料, 以供計劃成員恰當
      了解計劃的主要事項;


  2. 投資報告, 當中包括 :

    1. 分析計劃所持有的投資及報告涵蓋期內此等
      投資的收益和回報;

    2. 對上述分析作出評論;

    3. 概述報告涵蓋期內計劃所採用的投資政策;

    4. 計劃淨投資回報及投資資產的三年概要;


  3. 供計劃成員直接查詢的聯絡資料; 以及

  4. 報告涵蓋期內每名核數師、 銀行、 管理人、 託管
    人、 投資經理人或其他曾代受託人為計劃行事的人
    士或組織的名稱。
年度帳目的格式
將現有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指引的主要特點納入強
積金附屬法例
  1. 註冊計劃的財務報表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營運報表 : 將列載所報告的財政年度內計劃
      的投資業績及行政管理費用詳情。

    2. 資產淨值報表 : 將列載截至該財政年度終結
      時計劃的資產及負債的情況。

    3. 會計政策聲明 : 將列載註冊計劃在編製財務
      報表時所依循的主要會計政策。


  2. 除首年度編製的財務報表外, 應按帳目中每
    一個項目列出上年度相應的金額(比較數據)。

  3. 帳目應附有核數師報告。
會計指引未有說明, 惟須納入強積金規則的事項

  1. 倘受託人是個人受託人, 資產淨值報表應由
    兩名受託人簽署, 而其一須為獨立受託人; 倘
    受託人為公司受託人, 則由公司受託人的兩
    名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 作為核准的憑證。

  2. 會計帳目應附上一項聲明, 說明該會計帳目
    是否按照會計師公會的會計指引編製, 任何
    重大偏離指引的詳情應列載於會計帳目的
    附註。



附件B

年度帳目及內部監控報告的審計範圍
年度帳目的審計


  1. 核數師必須表達以下意見 :

    1. 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計劃在該年
      度內的財務往來及在該年度最後一日有關其
      資產與負債的處置情況。

    2. 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強積金法例有關會計及資
      料披露的規定。

    3. 有關計劃的所有資產、 負債及財務往來的帳
      冊及紀錄有否備妥善存。

    4. 計劃資產在該財政年度終結時是否受押記、
      質押、 留置權、 按揭或其他產權負擔所規
      限。

    5. 計劃是否已符合強積金條例所界定有關受禁
      制投資活動的規定。


  2. 如有以下情形發生, 核數師亦應在其審計報告中加
    上保留聲明 :

    1. 他不能取用有關計劃的帳冊及紀錄(不論是
      否由受託人或其他方面負責保管)。

    2. 他並無獲得作為審計之用的必要資料及解
      釋。
內部監控報告的審計

  1. 核數師必須表達以下意見 :

    1. 該報告是否公平地闡述在所有重要範疇上設
      有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

    2. 報告所述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是否妥善設
      計而足以令計劃成員安心相信倘若所述的政
      策及程序能夠妥善執行, 便可達到具體的監
      控目的。

    3. 報告所述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正有效地運作,
      足以令計劃成員安心相信有關的監控目的
      已經達到。

    4. 在其覆核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的過程中, 他
      有否察覺有任何監控不善, 並可能會嚴重影
      響由受託人託管的強積金計劃之財政狀況。
附件C

受託人須報告重要事件

所須報告的重要事件

核准受託人必須向管理局報告任何重要事件,這包括(但
並不局限於)下列各項:

  1. 任何導致核准受託人違反本條例、計劃的管限規
    則或核准受託人獲核准為受託人所須符合的條件
    的事件;及

  2. 在核准受託人充當一名核准受託人的身分或能力
    方面有任何重大改變,包括 -

    1. 公司的運作系統出現問題;

    2. 就公司受託人而言,該核准受託人清盤;

    3. 核准受託人所獲提供的任何持續財政支援被
      終止;

    4. 彌償保險被取消、期滿或被終止;

    5. 就個人受託人而言,其執行職能擔保被取消
      、期滿或被終止;及

    6. 個人受託人或公司受託人的任何董事、控權
      人或行政總裁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附件D

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有責任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事項

核數師的責任


核數師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下列事項 :

  1. 任何令核數師對他關於計劃的審計報告有所保留
    的事情。

  2. 當他們發覺有人從計劃的資產支取或轉移款項, 而
    這些款項並不是支付予計劃成員, 或其他挪用資產
    或欺詐事件。

  3. 當他們發覺計劃的資產與僱主、 受託人或第三者
    的資產混在一起; 唯一的例外, 就是託管人代表數
    個計劃或實體持有匯集的資產, 而計劃的資產, 是
    分開核算的。

  4. 當他們發覺計劃參予了強積金法例所載的受禁制
    投資活動。

  5. 當他們發覺計劃的投資並未有遵守強積金投資標
    準及指引。

  6. 當他們發覺有人從註冊計劃中支付或轉移款項予
    並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成員, 或不符合強積金法例所
    載有關提早提取權益的準則的成員;

  7. 當他們獲悉受託人並沒有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
    告拖欠供款事件。
其他計劃管理人的責任

這些人士有責任報告上文(b)至(g)段所述的事項。當他
們認為計劃受託人沒有妥善備存或安排妥善備存帳冊
及紀錄時, 亦須要向管理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