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投資限制及指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強積金投資活動的投資限制及指引,提供
一個全面撮要,包括:

  1. 限制及指引的應用 (下文第2段);

  2. 一般限制 (下文第3段);

  3. 許可投資項目 (下文第4段至第14段);

  4. 衍生工具 (下文第15段至第18段);

  5. 非許可投資項目 (下文第19段);

  6. 匯集投資基金 (下文第20段至第22段);

  7. 受限制投資項目 (下文第23段);及

  8. 違反投資限制的規定 (下文第24段至第27段)。
建議
限制及指引的應用


2.茲建議計劃的投資項目應符合投資限制及指引 -

  1. 若計劃不提供成員投資選擇:應以計劃作為一個
    整體計算;及

  2. 若計劃提供成員投資選擇:應以每一個獨立供成
    員選擇的投資基金分開計算。
[註:一個強積金基金指一個強積金計劃,若該計劃提供
成員選擇權,則指每一個可供成員選擇的基金。]

一般限制

3.一般來說,一個強積金基金 :

  1. 不可持有超逾任何單一發行人所發行的任何類別
    的證券數量之10% ;

  2. 不可將超過其總資產的 10%,投資於任何單一發
    行人發行的證券 (除了於下文第5段所指的政府及
    其它指定的公共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之外) ;

  3. 不可賣空; 及

  4. 不可借款,除非借貸符合以下的規定:

    1. 為了以下目的 -

      1. 為應付累算權益的提取或調動 (避免計
        劃資產被迫廉價急售),如該借貸不逾
        90天期;或

      2. 支付買入證券的交收支出(當進行該投
        資決定時並不預期須要借貸),而借貸
        期亦不能逾7天;

    2. 借貸的金額不可超逾資產值的10%;及

    3. 該借貸並非一系列的借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
      的一部份。

  5. 不可購入任何會導致計劃成員承擔無限法律責任
    的資產,就基金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而言,也不得
    超逾計劃成員就該基金而獲得的累算權益總值。
許可投資項目
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


4.我們建議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應限於 :

  1.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最低評級標準的債券或債務證
    券 -

    信貸評級機構長期
    (一年或以上)
    短期
    (少於一年)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Baa2A-2
    標準普爾公司BBBA-2
    IBCABBBA2
    日本公社債研究所A-A2

  2. 由以下政府或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債務證券、或保
    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債券或債務證券 -

    1. 在香港境內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設立的外匯基金,或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益擁有其全部股份的
      公司; 或

    2. 在香港境外 : 其他政府、中央銀行或類似
      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而其長期債券取
      得標準普爾給予的 “AAA” 信貸評級 (或
      相等級數)。

  3. 於附件A所列出的認可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或債務證
    券,而該債券或債務證券是由其股份如此上市的公
    司發行或擔保的。
5. 就符合上文第4(b)段評級標準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
而言,第3(a)及3(b) 段所述的投資比重限制將予以放寬
如下 :

  1. 多達基金總資產的30%可投資於單一項證券發行;


  2. 若基金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此等證券,則須分佈
    於最少六種不同的證券發行。
股票

6. 我們建議,股票投資只應准許投資於在認可交易所上
市,及已繳足股本的股票,此項建議解決了有關人士對
於股票交易的充分流通性的關注和對交易所資料披露規
定的依賴問題。為提供一些靈活性,我們在第14段建議
不多於基金資產的10%,可投資於在名單 (見附件A) 以
外的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可換股債券

7.基於可換股債券具有混雜特性,我們建議將可換股債
券,視為須符合適用於一般債券最低信貸評級要求的債
券,或須在認可交易所上市而可轉換為上市股票的債券。

認股權證

8. 由於認股權證大都是高槓桿比率的投資工具,因此我
們建議這方面的投資 (包括備兌認股權證),應限於基金
資產的 5% 。具有認沽特性的認股權證,除非作對沖用
途,否則不應獲准投資。

銀行存款

9.我們建議 :

  1. 存款只可存於符合《銀行條例》定義的認可機構,
    或存於具備標準普爾給予“A-1”的短期最低信貸
    評級 (或同等之評級) 之海外銀行;

  2. 我們建議存於單一銀行機構的存款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的10%,而存於同一集團機構的總存款額不
    得超過25%;

  3. 至於資產總值不超逾800萬港元的小規模基金,其
    存於任何單一銀行機構的存款額可放寬至資產的
    25%;

  4. 存款額不應超過該銀行機構資本額的10%;及

  5. 以上所提及的銀行存款包括由認可機構所發行的
    存款證明書,並須符合上述 (a) 至 (d) 的規定。
包銷及首次公開招股

10.我們建議,投資經理人倘獲得受託人事先批准及擁有
足夠的存款額,便可安排基金 :

  1. 參與分銷將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具
    備最低信貸評級的債券; 或

  2. 申請購買在認可證券交易所正在申請上市的股份。
證券借貸

11.我們建議證券借貸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證券借貸只可透過由受託人特別委託的託管人進
    行;

  2. 訂有清晰的法律協議,而此協議是授權託管人借
    出證券之託管協議的一部分;

  3. 只可在確知借用人名稱的情況下借出證券;

  4. 抵押品 (其價值須超逾被借出證券的價值) 必須是
    現金,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債券或具備
    “AAA” 信貸評級的政府債券,或是符合香港金
    融管理局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資格的債券,而該債券
    距離到期日不得超過3年;

  5. 抵押品須每日按市價結算;

  6. 現金抵押品必須 -

    1. 投資於年期不超過一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債券或具備 “AAA”信貸評級的政府債券
      ; 或

    2. 存於符合資格的銀行機構。

  7. 須每日監察基金所承受各立約人不履約的風險;

  8. 在任何時候借出證券之總值不可超過基金總資產
    的10%; 及

  9. 在任何時候,借出每一證券之總值,不可超過基
    金內該種證券總值的50%。
購回協議

12.購回協議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購回協議只可透過由受託人特別委託的託管人進
    行;

  2. 訂有清晰的法律協議,而此協議是授權託管人投
    資於購回協議債券之託管協議的一部分;

  3. 債券必須以購回債券的貨幣、美元或港元支付,
    而有關款項必須 :

    1. 投資於年期不超過一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債券或具備“AAA”信貸評級的政府債券
      ; 或

    2. 存於符合資格的銀行機構。


  4. 必須每日監察計劃所承受因對方不履約的風險;

  5. 在任何時候購回債券之總值不可超過基金總資產
    的10%;

  6. 在任何時侯購回每一債券之總值,不可超過基金
    中該種債券總值的50%; 及

  7. 反購回協議不獲准許。
外幣資產比重

13.我們現建議把外幣資產所佔比重上限定為基金資產的
70%,並准許在計算上述限制時,計入將外幣對沖為港
元的貨幣遠期合約。此類合約必須經認可機構行使,且
不可超逾十二個月的期限。

其他證券

14.不超過基金資產的10%可投資於 :

  1. 在認可名單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之上市股票;

  2. 經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互惠基金 (認股權證基金
    ,槓桿基金或期貨及期權基金除外); 或

  3. 從基本組成部分 (由股票或債券所組成) 衍生出其
    價值的證券,但此等證券必須在認可交易所上市
    ,而且其基礎證券亦已上市。
衍生工具
使用上的限制


15.我們建議可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但須限於在認可證券
或期貨交易所交易 (見附件B) 的金融期貨及期權,其目
的 :

  1. 為投資組合現時的持有證券進行對沖,衍生投資
    工具須與該等投資項目有緊密的相互關係; 及

  2. 為進行策略性資產調配或高效率投資組合管理,
    但衍生投資工具不可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

    1. 衍生投資工具的投資風險比重 (即投資於等量
      實物股票的風險),超逾基金總值的10%; 或

    2. 以提高整體投資組合的投資風險,即槓桿作
      用。
由證監會審核專業知識

16.我們建議,強積金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資活動,必須由
符合證監會所審核,符合管理衍生工具資格的投資經理
所管理及受託人所監察。

由核數師查察管制及遵守情況

17.受託人須要向強積金管理局呈交一份關於計劃運作的
妥善監控報告及核數師對該份報告的發表意見。我們建
議應包括投資於衍生工具的範圍。

投資政策陳述書

18.我們建議,有關衍生工具投資活動的政策及指引,必
須在計劃的投資政策陳述書內披露。

非許可投資項目

19.除上述投資活動外,任何其他投資活動均不獲准許。

匯集投資基金

20.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可投資於以下的匯集投資基金:

  1. 經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與互惠基金; 或

  2. 由獲授權保險人所發行的退休計劃保單。
基金的批核

21.茲建議,強積金管理局將會批准供強積金計劃使用而
符合下列條件的匯集投資基金,但該基金必須:

  1.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2. 由合資格的基金經理管理;

  3. 在強積金核准的受託人及/或合資格的託管人的管
    理下,其基金資產得以恰當的分隔;

  4. 遵守所有強積金有關投資的限制及指引;及

  5. 單位化 (提供有投資保證但與投資沒有關連的匯
    集退休金保單除外)。
投資保證

22.我們建議投資保證的保證人應限於:

  1. 認可機構;及

  2. 獲授權保險人所提供具投資保證的退休計劃保單。
受限制投資項目

23.我們建議,僱主營辦計劃最多只可把計劃資產的10%
投資於僱主或其有聯繫者的股票或其他證券或由僱主或
其有聯繫者所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由第三者就僱主
或其有聯繫者的股份所發出的備兌認股權證,亦須列入
該10%的限制之內。但由僱主的有聯繫者就一間全無關
係的公司的股份所發出的備兌認股權證,則免受此項限
制。政府或其他公共債務證券亦不受此項限制。

違反投資限制的規定
違反強積金標準及指引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24.茲建議,當違反強積金投資標準及指引中的投資限制
的規定時 -

  1. 如該項違反之發生,是由於市價或現金流出/流入
    所引致,則無人須因此項違反負責;

  2. 如該違反之發生,是由於受託人或投資經理之行
    動所直接引致,則基金資產之任何損失,應由受
    託人或投資經理作出賠償; 及

  3. 受託人或投資經理應作為首要目標, 在合理期間內
    ,採取一切措施進行補救工作,並且須適當地考慮
    計劃參加者的利益。
25.茲建議,倘若有人濫用職權或用非法行為引致基金的
資產受損,而受託人或投資經理、其專業彌償保險及職
能擔保,都無法完全補償這些損失,則所損失可申請由
補償基金填補。

違反投資管理合約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26.茲建議,倘投資經理違反在投資管理合約中另有的其
他投資限制 :

  1. 如該項違反之發生,是由於市場價或現金流出/流
    入所引致,則無人須因此項違反負責;

  2. 如該項違反之發生,是由於投資經理之行動所直
    接引致,則基金資產之任何損失應由投資經理賠
    償; 及

  3. 投資經理應作為首要目標,在合理期間內,採取
    一切措施進行補救工作,並且須適當地考慮該計
    劃參加者的利益。
27.茲建議,這些投資虧蝕不應由補償基金填補。

理由
投資限制及指引的需要


28.為免計劃成員承擔過多及不必要的風險,對計劃成員
累算權益的投資活動必須要謹慎處理。所建議的投資限
制及指引將訂下最低而合理的投資活動,以求在達致投
資表現的靈活性及保障計劃成員免受過多風險之中取得
一個平衡。這些規則是參照現時市場有關退休金的投資
活動及參考證監會對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所發行的
守則而訂立的。

29.質量性的限制將列明基於投資評級,資金變現性及價
格評估等考慮而訂立的許可投資項目,而數量性的限制
則是為高風險投資項目及以減低因資產集中而造成的風
險而訂立的。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必須遵守第 2至 19段所
建議的一系列許可及非許可投資項目。

匯集投資基金

30.由於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退休金保單均被現時
的職業退休計劃廣泛使用,固此建議應繼續容許強積金
計劃使用。為了確保強積金的投資限制及指引被嚴格遵
守、方便受託人監管及使強積金管理局易於監察,這些
匯集投資基金必須經強積金管理局核准。然而,這些匯
集投資基金仍然分別受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及金融管
理局對投資產品的核准及儲備充裕的要求所監管。

受限制投資項目

31.許多退休計劃把資產投資於本地上市的股票,而此等
投資機會,亦應提供予上市公司本身的退休計劃。本地
上市公司的退休計劃,亦有可能希望把部分資產投資於
該公司或其聯繫公司的上市股票,以便可密切跟隨本地
股市的表現。同樣地,也不應完全禁止投資於僱主或其
有聯繫者的合資格債務證券上。因此,為了更具彈性,
准許小部分計劃資產投資於僱主或其有聯繫者的上市股
票或其它合資格證券是合理的做法。我們所建議的10%
限制,是沿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載的限制。

違反投資限制的規定
違反強積金標準及指引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32.倘違反投資限制的發生是由於外在因素引致, 則無人
須就此項違反負責。這些違反乃由於 :

  1. 投資組合的升值或貶值;

  2. 匯率的變動; 或

  3. 資金流入或流出該計劃,因而實質改變計劃的投
    資結構。
33.除第32段所描述的情況外,倘若違反投資限制,是由
於受託人或投資經理所採取的行動、或未有採取行動所
引致,則該計劃所受的任何損失須由受託人或投資經理
賠償。

34.倘若受託人或投資經理的失當或非法行為,則計劃資
產所受的任何損失,可在受託人或投資經理、其專業彌
償保險及職能擔保,已竭其財政資源填補後,由補償基
金填補。

35.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守則中的第7.24條
稱 : 「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是在合理期間內,採取一切
必要措施進行補救工作,並且須適當地考慮持有人的利
益」。茲建議對這些「被動所引致」的違反事情採取同
樣處理方法。

違反投資管理合約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36.對於違反投資管理合約中所訂下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第24段的建議本應同樣適用。然而,投資管理合約所
訂投資限制可能較強積金的投資限制更為嚴格。鑑於投
資管理合約是受託人和投資經理兩者間的私人合約,則
任何違反合約的條文應由有關當事人解決和處理。除非
投資經理一併違反強積金的投資限制,否則要由補償基
金填補這些違反事情所引致的損失實屬不公。

37.我們認為受託人有責任去查察有關投資限制的任何違
反事情,並採取適當的補救工作。託管人和受託人所設
立的系統,應足以在合理時間內,察覺任何違反事情。
此外,核數師在其正常審核程序中,亦可察覺這些違反
事情。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