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040號文件

1998年2月2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第6次暨最後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小組委員會商議《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擧
程序)(立法會)規例》的工作。

2.該規例列明進行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選擧、功能界
別選擧及選擧委員會選擧的程序。規例的附表1則列明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和小組選擧的程序,以及宗教界
界別分組的提名程序。

3.該規例於1998年1月16日刊登憲報,並於1998年1月21
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修訂規例的限期為1998年2月
1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4. 為使議員有充分時間審議該規例,小組委員會主席
葉國謙議員動議一項議案,把規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
1998年2月25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5.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及選擧事務處的代表擧行了4
次會議,討論該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商議的各項要
點載述於下文各段。

更正提名表格

6. 根據第18條,選擧主任可給予候選人機會,讓候選
人在提名期內更正錯誤、遺漏或任何可影響提名表格
有效性的事項。然而,在提名期屆滿後不得對提名表
格作出更正。

7. 議員關注到提名表格如在提名期結束前不久才呈交
,當選擧主任發現有須予更正的錯誤時,提名期或已
屆滿。在此情況下,選擧主任將無權容許對提名表格
作出更正。議員建議修訂條文,容許在提名期屆滿後
的一段短時間內對提名表格作出更正。

8. 選擧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表示,該條文容許選擧主任
給予候選人合理機會,對任何可影響提名表格有效性的
事項作出更正,但選擧主任必須認為該事項可在提名期
內予以更正。在提名期屆滿後,如容許在一段額外時間
內對任何錯漏作出更正,無異延長提名期。訂定一個限
期是必須的,而當局亦已廣為宣傳此限期 ( 即提名期屆
滿之日 ) ,並會繼續作出宣傳。當局會請準候選人在遞
交提名表格時留意此安排。另一方面,更正一些不影響
提名表格有效性的輕微錯誤,並非該規例針對的問題,
該等錯誤大可透過行政措施予以更正。

9. 政府當局亦表示,候選人應及早提交提名表格;除此
以外,候選人如在提名期最後數天才呈交提名表格,其
提名表格內所列的簽署人數目,最好多於所需的最低數
目,以免其後因發現當中一名或多名簽署人不具簽署人
資格而導致其提名無效。

代理人的委任

10.每名候選人可委任或每份候選人名單可共同委任一名
選擧代理人、一名或多名選擧開支代理人、就每個投票
站委任最多兩名監察投票代理人,以及一名或多名監察
點票代理人。除選擧開支代理人外,所有其他代理人必
須為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在地方選區名單上排首位的候選人的職責

11.根據規例第23、25、42及66條,委任上述代理人或撤
銷有關委任的通知必須採用指明表格,並須由候選人或
地方選區名單的所有候選人簽署。上述的通知必須送達
選擧主任,但如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或撤銷有關委任的
通知是在投票當日作出,則該等通知須送達有關的投票
站主任。就地方選區名單而言,除了在投票當日委任監
察投票代理人及監察點票代理人的通知可由選擧代理人
遞交外,在名單上排首位的候選人須在其他情況下負責
送達委任的通知或撤銷有關委任的通知。

12.部分議員對規定由地方選區名單上排首位的候選人負
責送達通知有所保留,特別是有關的通知須由名單上所
有候選人簽署。他們要求在此項安排中加入若干彈性。

13.經考慮議員的意見後,選管會答允修訂有關條文,以
訂明委任選擧代理人、選擧開支代理人、監察投票代理
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的通知或撤銷有關委任的通知,可
由名單上任何一名候選人送達。議員察悉,選擧代理人
亦可根據第23(18)條所訂的一般權力,發出第25、42 及
66條所規定的各項通知。

14.然而,如候選人為接收通知的一方,選管會表示,選
擧主任與地方選區名單上多名候選人之間必須有一個聯
絡點。第24(1)條述明,選擧主任必須向多名候選人名單
上排首位的候選人,送交載有有關地方選區其他候選人
名單的選擧代理人詳情的通知。第 49(12) 條則述明,選
擧主任必須就進行抽籤以訂定選票上排列次序所作的安
排,向多名候選人名單上排首位的候選人發出通知。該
等條文將予修訂,以訂明有關的通知可向選擧代理人,
而不是名單上首名候選人發出。

須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規定

15.部分議員察悉,獲委任在投票站工作的投票站工作人
員無須為地方選區登記選民,他們質疑為何監察投票代
理人卻要符合此項規定。

16.選管會解釋,當局訂立監察投票代理人須為地方選區
選民的規定,是要確保只有與選擧有足夠聯繫的香港人
才會獲委任為監察投票代理人。由於所有投票站工作人
員均為公務員,並會接受選擧事務的訓練,故他們可符
合此項準則。由於招聘投票站工作人員的通告已經發出
,現時才向申請人施加額外的規定 ( 即必須為地方選區
選民),既不合理,也不切實際。然而,當局會在下一輪
選擧考慮加入此項對投票站工作人員的規定。

17.部分議員建議撤除監察投票代理人須為地方選區選民
的規定,並建議獲委任的監察投票代理人應只限於香港
身份證持有人。一位議員認為完全不應有任何限制,因
而反對有關建議。其他議員則認為建議可以接受。政府
當局及選擧事務處其後同意,必須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
的規定應適用於對選擧代理人、監察投票代理人及監察
點票代理人的委任。

投票安排(第30條)

18.議員獲悉,在1998年立法會選擧中,所有選民將獲提
供一站投票服務。任何人如屬下列其中一種或多種身份
,便可有權在選擧中投1至3票
  1. 5個地方選區的選民;

  2. 6個特別功能界別的選民(即巿政局功能界別、區
    域巿政局功能界別、鄉議局功能界別、漁農界功
    能界別、保險界功能界別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3. 第3部功能界別選民(即《立法會條例》附表1第3
    部指明的22個功能界別);

  4. 某功能界別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及

  5. 選擧委員會選民。
19.議員獲悉當局建議設立3類投票站,分別為地方選區
投票站、特別功能界別投票站及選擧委員會投票站。5
個地方選區將設有約500 個投票站,該等投票站亦會供
第3部功能界別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投票之用。為 6 個
特別功能界別而設的3個投票站,港島、九龍及新界區
各有一個;特別功能界別選民 / 獲授權代表如同時為
第3部功能界別的選民/獲授權代表及 5 個地方選區之
一的地方選區選民,可在該等投票站投下其所屬功能
界別及地方選區的選票。至於為選擧委員會而設的 4
個投票站,選擧委員會的選民如同時可在第3部功能界
別或6個特別功能界別中投票,並為5個地方選區之一
的地方選區選民,可在該等投票站投下其所屬功能界
別或特別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的選票。

20.部分議員對於28個功能界別採用不同的投票安排有所
保留。由於特別功能界別選民須在指定投票站投票,而
該等投票站或與其居所相距甚遠,議員關注選民的投票
率或會因而受到影響。選擧事務處表示,適用於 6 個特
別功能界別的投票制度有別於第 3 部所列的22個功能界
別。為選民人數較少的特別功能界別安排指定的投票站
,會有助選票分類和點算工作迅速進行。然而,議員認
為,為方便特別功能界別的選民投票,當局應採用類似
第3部功能界別的安排,容許有關選民在其居所附近的
地方選區投票站投下所有他們有權投的選票。

21. 選管會經考慮後答應實施議員的建議。然而,選管
會請議員注意,此安排會令選票分類及點算的過程需
時較長。

可進入投票站的人(第44條)

22.議員關注當局有何切實可行的安排,使投票站主任
得以規限准予進入投票站的候選人、選擧代理人及監
察投票代理人的數目,以維持投票站內的秩序及確保
投票順利進行。

23.選擧事務處表示,有關人士會以先到先得的方式獲
准進入投票站。為使候選人、選擧代理人及投票監察
代理人盡量有機會在投票站內觀察投票的進行,除非
為此目的而劃定的範圍並未滿座,否則任何獲准進入
投票站的候選人、選擧代理人或監察投票代理人只可
在指定範圍內逗留一小時,觀察投票的進行。如指定
範圍內仍有空位,有關人士在離開後可再以先到先得
的方式獲准進入投票站。在投票站外排隊輪候的人會
獲發給一個號碼籌,標明該人進入指定範圍的先後次
序。

24.關於訂明任何人只可為投票而進入投票站的第44(1)
條,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與選民同行的小童是否獲准進
入投票站。選管會經考慮後同意,投票站主任可准許
不應在無人照顧下留在投票站外的小童,陪同選民進
入投票站。

在投票站內可構成罪行的行為

25. 除第 45(7) 條指明的人外,任何人在投票站內與任
何選民或獲授權代表通信息,又或在投票站內使用流
動電話、傳呼機或任何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根據
第45(1)及(6)條的規定,該人即屬犯罪。

26.鑑於"通信息"的涵義相當廣泛,議員對採用此語提
出質疑。對於就投票當日流動電話及傳呼機在投票站
內的使用作出規管的條文,議員亦有所保留。

27.選管會應小組委員會的要求,重新考慮此事,並同
意修訂有關的條文,以訂明只有在某人違反投票站主
任的指示行事的情況下,該人才會觸犯第45(1)及(6)條
所訂的罪行。

選票的格式(第49條)
把候選人的照片印在選票上


28.選擧事務處回應議員時表示,選管會認為把候選人
的照片印在選票上的做法並不可行,因為如此會大大
增加選票的面積,以致無法處理。再者,由於提名期
屆滿與投票日之間相距的時間過短,難以確保選票上
每名候選人的照片與姓名配對準確無誤,而任何因此
而引致的錯誤,都會令選擧結果無效。選民可從選擧
事務處於提名期結束後寄給選民的簡介單張,以及候
選人在進行競選活動期間寄出的各份單張,有機會看
到候選人的照片和姓名。此外,當局亦會在投票站外
的禁止拉票區範圍內,展示放大了的候選人簡介單張。

29.當局的解釋並未令部分議員信服,他們認為選管會
所指建議在實施上的各種困難,並非不可克服,該等
問題可透過適當的行政措施解決。

候選人編號方式

30.根據第49(6)、(8)、(9)及(10)條,地方選區選票上每份
候選人名單、第 3 部功能界別的每名候選人及選擧委員
會選票上每名候選人,均會獲編配一個以抽籤方式決定
的號碼。特別功能界別的每名候選人則會獲編配一個英
文字母。

31.部分議員關注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及功能界別和選擧
委員會的個別候選人均採用阿拉伯數字號碼,會令選民
感到混淆。選管會回應時建議,為方便識別,每名候選
人或每份候選人名單可獲編配一個兩位或三位數字的號
碼,使每名候選人或每份候選人名單的號碼獨一無二。
當局無須為實施此項建議而修訂現有的條文。

32.議員不接受該項建議,並在討論後同意採用下列的候
選人編號方式 --

  1. 地方選區名單 -- 每份地方選區名單將獲編配一個
    號碼,例如5個地方選區各獲編配1至10號;

  2. 選擧委員會候選人 -- 每名候選人將獲編配一個兩
    位數字號碼,例如20至99號;

  3. 第3部功能界別候選人 -- 22 個功能界別的候選人
    將各獲編配一個英文字母,並在英文字母後加上
    一個號碼,例如勞工界功能界別獲編配A1至A20
    號,教育界功能界別則獲編配B1至B20號;及

  4. 特別功能界別候選人 -- 6個特別功能界別的候選
    人將各獲編配一個英文字母,並在該英文字母前
    加上有關功能界別的英文縮寫,例如市政局功能
    界別的編號是 UC A至UC Z,而航運交通界功能
    界別的編號則是TR A至TR Z。
33.關於上文第32(a)段,一位議員建議,地方選區名單
上個別候選人的先後次序,亦應以號碼顯示,原因是
某名候選人在地方選區名單上的排列次序,或會影響
選民就是否投該份名單一票所作的決定。

34.政府當局及選擧事務處解釋,根據1998年立法會選
擧所採用的名單投票制,候選人的提名必須以名單形
式作出,而候選人的姓名須由有關的團體或政黨按候
選人的優先次序依次排列。每名選民會投其屬意的名
單而不是個別候選人一票。同樣地,競選活動的進行
亦會以名單而非個別候選人作為基礎。政府會擧行連
串的宣傳活動,包括印製海報及單張,以宣傳1998年
立法會選擧,令市民了解有關選擧及投票的安排,特
別是地方選區選擧首次採用的名單投票制。由於選票
上各份候選人名單會獲編配一個號碼,如再編配一個
號碼給名單上的個別候選人,將會令選民感到混淆。

35.經考慮後,大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贊同,每名候選
人應獲編配一個英文字母,以顯示各人在各自的名單
上的先後次序,方法是排首位的候選人獲編配英文字
母"a",如此類推。

36.政府當局及選擧事務處對議員建議的候選人編號方
式並無異議。

投票站主任可向申領選票的人提出的問題

37. 議員曾就第50及51條的施行情況要求當局作出澄清
,該兩項條文似乎互相矛盾。第50(1) 條訂明,除非投
票站主任在查閱某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顯示該人的姓
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後,信納該人是其所聲稱的
已登記於正式登記冊上的人,否則投票站主任不得給
予該人選票。第51(5)條則訂明,任何人如未能回答第
(3)款所載的問題,則投票站主任不得將選票給予該人。

38.選管會解釋,倘若投票站主任根據第50條信納某人
的身份真確,並將給予該人選票,便無須引用第51條
;只有在投票站主任有合理理由質疑該人身份的真確
性,或應某候選人或代理人要求提出有關問題的情況
下,才會引用第51條。

39.政府當局及選擧事務處並不反對議員建議在規例中
明確訂明會在何種情況下引用第51條,以免引起誤解。

40. 因應上文各段所述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功能界
別及選擧委員會選擧在程序上的種種改變,規例附表1
所訂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及小組的選擧程序,以及宗教
界界別分組提名程序,亦須作出相應的修訂。

其他關注事項

41.針對議員關注的其他事項,選擧事務處答應採取下列
所需措 施 --

  1. 選擧主任會獲提醒,在劃定禁止拉票區和禁止逗
    留區的範圍時,須確保為市民提供足夠的通道(第
    40條);

  2. 點票站的布局會確保候選人及其各自的選擧代理
    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得以觀察個別選票的點票情
    況(第68條);及

  3. 將會採取行政措施,確保只有並無已知政治聯繫
    的人才會獲委任為投票站及點票站的工作人員
    (第89條)。
42.關於議員建議選擧工作人員的姓名及照片應在投票站
內展示,以公布周知,政府當局及選擧事務處已答應考
慮該建議,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加以實施。

對規例作出修訂

43.鑑於1998年立法會選擧的時間表相當緊迫,議員接受
政府提議,以小組委員會主席動議決議案的方式,對規
例作出(上文第13、14、17、21、24、27、36、39及40段
所述的 ) 各項修訂及其他技術性或相應修訂,而不是由
選管會藉提交修訂規例作出修訂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
例》(第1章)第34條,修訂規例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 。
政府當局及選擧事務處已表示不反對小組委員會提出有
關修訂。修正案擬本將另行送交議員參閱。

建議

44.在主席動議有關修訂的前提下,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
支持該規例。

徵詢意見

45.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