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00號文件

1997年12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第2次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小組委員會商議以下兩項附屬法例
的工作--

  1. 《1997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及

  2. 《立法會(選民登記)(上訴)規例》。

附屬法例

《1997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

2.選擧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是一個法定的獨
立機構,負責就立法會選擧選區分界的劃定向行政
長官作出建議。就1998年第一屆立法會選擧而言,
選管會根據《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在1997
年10月11日發表其臨時建議,諮詢公眾意見,並已
在1997年10月31日向行政長官提交載述其最終建議
的報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7年11月11日
接納選管會在其報告內所載的全部建議。

3.《立法會條例》第18(2)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作出命令,宣布香港的地區為地方選區及為該
等地方選區命名。

4.該命令於1997年11月14日刊登憲報,並於1997年11
月19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該命令的修訂限期為
1997年12月1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1
月7日。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8.小組委員會由葉國謙議員出任主席,曾與政府當
局擧行一次會議,討論該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
會的主要商議結果載述於下文各段。

《1997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

9.一位議員指出,估計人口為1,360,700人的香港島
選區獲分配4個議席,而估計人口為1,411,000人的新
界東選區則獲分配5個議席。兩者的估計人口只有
些微差別(約50,000人),但後者卻多獲分配一席。依
他之見,選管會的建議雖沒有抵觸有關的法定準則
,但應可再作改善。

10.議員察悉,新界東選區人口減少是由於選管會的
最終建議把整個元朗區納入新界西選區所致。政府
當局解釋,選管會就選區分界的劃定作出建議時,
須遵守《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及《立法會條例》
所訂的若干法定規定。選管會首要的考慮因素是確
保符合有關人口的準則。此外,選管會亦已盡可能
顧及其他考慮因素,即社區獨特性、地方聯繫的維
持,以及有關區域的自然特徵,例如區域的大小、
形狀、交通暢達程度及發展。

《立法會(選民登記)(上訴)規例》

審裁官的委任及職能

11.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7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可委任任何裁判官或律政人員為審裁官;如並無作
出委任,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須視為審裁官。議
員察悉,當局可委任一位或更多的審裁官,視乎上
訴的宗數而定。如此安排可提供彈性,使上訴可在
指定期限內獲得處理。

12.議員獲政府當局告知,選擧登記主任必須把所接
獲的每份申索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或上訴通知書送
遞審裁官。審裁官隨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訂定擧行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就接獲的
每宗上訴作出判定,而審裁官作出的裁定是最終裁
定。

處理上訴的期限

13.議員察悉上訴程序須與法定的選民登記周期互相
配合。就處理有關1998年臨時選民登記冊的上訴的
時間如此緊迫,議員表示關注。

14.政府當局解釋,臨時選民登記冊與正式選民登記
冊的法定發表限期分別為1998年2月15日及1998年3月
15日,有關的時間表是在顧及該兩個限期後訂定的
。審裁官會在1998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的兩個星期內
擧行上訴聆訊。之後距離發表1998年正式選民登記冊
的法定限期,即3月15日尚餘約兩個星期,這是選擧
登記主任編定和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所需的最少時間
。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有關上訴會盡快獲得處理;
如有需要,多於一位的審裁官會獲得委任。

與委任或更換獲授權代表有關的上訴

審裁官的委任及職能

11.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7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可委任任何裁判官或律政人員為審裁官;如並無作
出委任,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須視為審裁官。議
員察悉,當局可委任一位或更多的審裁官,視乎上
訴的宗數而定。如此安排可提供彈性,使上訴可在
指定期限內獲得處理。

12.議員獲政府當局告知,選擧登記主任必須把所接
獲的每份申索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或上訴通知書送
遞審裁官。審裁官隨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訂定擧行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就接獲的
每宗上訴作出判定,而審裁官作出的裁定是最終裁
定。

處理上訴的期限

13.議員察悉上訴程序須與法定的選民登記周期互相
配合。就處理有關1998年臨時選民登記冊的上訴的
時間如此緊迫,議員表示關注。

14.政府當局解釋,臨時選民登記冊與正式選民登記
冊的法定發表限期分別為1998年2月15日及1998年3月
15日,有關的時間表是在顧及該兩個限期後訂定的
。審裁官會在1998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的兩個星期內
擧行上訴聆訊。之後距離發表1998年正式選民登記冊
的法定限期,即3月15日尚餘約兩個星期,這是選擧
登記主任編定和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所需的最少時間
。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有關上訴會盡快獲得處理;
如有需要,多於一位的審裁官會獲得委任。

與委任或更換獲授權代表有關的上訴

宣傳工作

19.議員認為市民應獲告知提出上訴的程序及時間表
。就此,政府當局表示,待完成選民登記工作後,
會在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前作出適當的宣傳。

建議

20.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兩項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21.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