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4號文件

1998年3月6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以實施1998至
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將煙草、碳氫油及甲醇
的稅率調高6%的建議,以及對該條例作出附帶修訂。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8年2月26日發出的 FIN SCR
7/2201/97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3月4日。

意見

4.條例草案已於1998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憑藉同日在
憲報刊登的《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實施。法律
事務部曾就此項命令擬備報告,並於1998年2月27日提
交內務委員會。議員可參閱有關第 93 號法律公告的
臨立會LS110號文件,瞭了解有關詳情。

5.簡言之,在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通過或遭否決時,或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四個月期屆滿時(兩者中以較
早發生者為準),該命令將會停止生效。

6.又根據參考資料摘要第15段,政府當局認為有必要將
煙草、碳氫油及甲醇的稅率調高 6 %。此項調整將可維
持有關稅項的實質價值,並有助達到特定的政策目的。

結論

7.議員於1998年2月2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同意成
立小組委員會,檢討有關命令。現建議成立法案委員
會,以取代該小組委員會,以便同時就條例草案及命
令作出檢討。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