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9號文件

1998年3月6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以下簡稱
“預算案”)內有關利得稅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8年2月26日發出的 FIN SCR
7/2201/97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見

4.在1998至99財政年度預算案演辭第115至117段,財
政司司長提出與利得稅有關的各項建議。此法案為實
施該等建議提供立法機制,並建議對《稅務條例》(第
112章)作出其他相關的修訂。該法案所載的建議如下:

  1. 就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業務的利潤,為專業
    再保險人提供一項稅率為法團適用的標準利得
    稅率 50 %的特惠稅率(法案第5及14條,預算案
    演辭第116段第2項);

  2. 擴大容許就科學研究的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的
    範團,以包括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
    、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活動(法案第
    7條,預算案演辭第116段第3項);

  3. 將原本只容許就酒店翻修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
    的範團擴大,以容許就任何非住用建築物的翻
    新而招致的資本開支作出稅項扣除(法案第8條
    ,預算案演辭第116段第4項);

  4. 加入一項新的稅項扣除項目,訂明與製造程序
    有關的機械及工業裝置,以及電腦硬件及軟件
    的開支,可作出100%的即時註銷(法案第9條,
    預算案演辭第116段第5項);

  5. 就應按一般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與應按獲特
    惠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之間的虧損調整,訂
    定條文(法案第12條);

  6. 訂明若干船舶擁有人可獲利得稅方面的對等豁
    免(法案第15條,預算案演辭第115段第2項);

  7. 將給予互惠基金法團、單位信託及其他類似的
    集體投資計劃的豁免範圍擴大(法案第16條,預
    算案演辭第116段第1項);

  8. 將適用於建造商業建築物所招致的開支的每年
    免稅額,由2%調高至4%(法案第17條,預算案
    演辭第116段第6項);

  9. 就要求稅務局局長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請,訂定
    條文(法案第30及32條,預算案演辭第114段);及

  10. 將與法團有關的利得稅的標準稅率由16.5%調低
    至16%(法案第31條,預算案演辭第117段)。

當局的用意是使上述各項建議適用於由1998年4月1日
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的每個課稅年度。

結論

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法案在技術方面的問題。一俟
完成研究工作,將會提交進一步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