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374/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7

1997年6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修訂《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2章)
(以下簡稱「該條例」),藉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
首次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有關過渡性事宜訂定條文。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6月4日就1997年司法人員敍
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CE/7/1(C))。

首讀日期

3. 1997年6月7日。

意見

4.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就填補司法職
位空缺的事宜,向總督提供意見。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規定,在1997年7
月1日,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將會取代目前的司法人
員敍用委員會。

6. 行政長官已委任出候任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而
該委員會並已推薦候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人選。
候任的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將於1997年7月1日宣誓。

7.但該條例規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在推薦委
任法官之前,應已宣誓。

8.本法案現建議增訂條例第7A條的過渡性條文,訂明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的推薦,不得純粹因為其委
員未有作出有關宣誓而無效。

9.至於本法案所作的其他修訂,只是旨在作出法律適
應上的修改,例如以「總督」一詞代替「行政長官」。

公眾諮詢

10. 根據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行政長官辦公室預期公眾
會接受有關修訂是必需的技術性調節。

諮詢臨時立法會

11.迄今並無作出諮詢安排。

結論

12.擬議的修訂大多屬技術性質。現謹建議議員支持本
法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法案委員會)
何瑩珠
19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