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00號文件

檔號:CB1/DB/G/1

1997年8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臨立會議員與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的會議/午餐聚會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就與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定期會議/
午餐聚會的擬議安排提出意見。

背景資料

2. 上述會議及午餐聚會由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擧辦,目的
是使立法局議員得以定期會見區議會議員,就彼此關注
的事宜交換意見。此項安排一向被視為促進立法機關與
區議會溝通的有效渠道,雙方可討論可能會影響全港性
政策的當地問題,亦可商議影響整體社會的立法建議。

3.該等會議以往每隔3星期擧行一次,每次會議由一個區
議會的議員出席。在每屆立法局會期開始時,秘書處會
諮詢有關的區議會,然後編定擧行會議的時間表。每次
會議均會在星期四上午10 時45分至下12時30分擧行,其
後會在宴會廳共進午餐至下午 2 時左右。秘書處會根據
立法局議員的輪值時間表安排議員出席會議,每次會議
約有10至12名議員出席。因此,議員需要兩個會期的時
間方可完成與全部18個區議會擧行一輪會議的安排。

目前情況

4. 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的職能包括制定法律、就行政長
官的施政報告進行辯論、以及通過財政預算案等。在履
行此等職能時,臨立會議員有責任瞭解本地社區的需要
,以衡量有關政策或立法建議對社會的影響。因而,與
臨時區議會定期擧行的會議,是雙方就該等問題交換意
見的最佳場合。

5.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選擧將於1998 年 6月
30日前擧行,議員不可能在臨立會的任期內完成與全部
18個臨時區議會的議員擧行一輪會議及午餐聚會的安排
。由於各區需要討論的問題可能差別甚大,因此議員不
宜只選擇與部分臨時區議會擧行會議,或同時與超過一
個臨時區議會擧行會議。在此情況下,議員或可考慮下
列方案:

  1. 在1997年9月中至1998年3月中,於同一時間內在
    不同的會議室分別與兩個臨時區議會的議員擧行
    會議,其後為該兩個臨時區議會一併擧行午餐聚
    會,而每次會議相隔的時間維持不變,即每 3 星
    期擧行一次;或

  2. 在 1997 年8月底至12月中,增加會議的次數,每
    隔兩星期擧行一次,而在1998年1月初至3月中期
    間,再增加至每星期擧行一次。

6. 所有與臨時區議會議員共進午餐的聚會,均歡迎臨立
會主席及全體議員參加。

諮詢政府當局

7. 由於民政事務局會參與協助臨時區議會議員準備此等
會議,秘書處曾諮詢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瞭解上述方案
是否切實可行。署長傾向採用方案(a)的形式,即於同一
時間內在不同的會議室分別與兩個臨時區議會的議員擧
行會議,其後為該兩個臨時區議會一併擧行午餐聚會。
然而,她建議增加會議次數至每兩星期一次,希望可盡
快完成臨立會議員與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一輪會議的安
排,若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則更加理想。

諮詢意見

8. 謹請議員就應採用哪一個方案(即上文第5段所述的方
案(a)或方案(b),以及第7段所述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的建
議 ) 提出意見,以便編定與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會議及
午餐聚會的時間表。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