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5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25條
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 年2月25日動議
一項議案,請求臨時立法會批准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
鐵公司")訂立的《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下稱"該
附例")。

2. 根據政府與地鐵公司簽訂的《有關機場鐵路設計、建
造、財務和營運的協議》,地鐵公司負責位於機場快線
香港、九龍和青衣站的 3 個運輸交匯處的設計、建造、
完工、管理及維修。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
章)第25條,地鐵公司可藉附例就多項事宜作出規定,其
中包括管制和規管運輸交匯處內的車輛與行人交通、管
制和規管在運輸交匯處不同部分的公眾人士的行為,以
及限制或免除地鐵公司就運輸交匯處內發生的任何財產
損失或損壞事件所負的法律責任。

3.該附例就多項事宜作出規定,其中包括下列各項:

  1. 該附例適用於運輸交匯處內所有人及車輛;

  2. 管制和規管運輸交匯處內的車輛與行人交通;

  3. 在運輸交匯處提供停車場和泊車位及規管這些停
    車場和泊車位的使用;

  4. 專利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使用運輸交匯處;

  5. 地鐵公司委任獲授權人執行該附例各項規定的權
    力及這些獲授權人的權力;

  6. 若干與泊車有關的交通違例事項的定額罰款;及

  7. 該附例所訂罪行的罰則,即罰款由500至 5,000元
    不等及最高監禁6個月。
4. 該附例第XI部就地鐵公司法律責任的免除及限制作出
規定,當中一些條文在其他公共交通機構訂立的類似法
例中並不存在。法律事務部需要更多時間研究該部分的
法律效力,尤其是與該附例第57條有關的問題。該項條
文規定根據該附例第 XI 部免除法律責任的效力,須受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規管。

5.根據運輸局局長在1998年2月25日動議有關議案時將會
發表的演辭稿本,機場鐵路將於1998年年中通車。

6.本部需要更多時間研究與該附例第XI部有關的法律問
題,並須考慮政府當局對本部提出的一些其他技術性問
題所作的回覆,才可向議員提交最後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