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90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下稱"該條例"),以達到下述目的: ─

  1. 准許九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公司")建造額外的
    鐵路;

  2. 為鐵路運作所需的土地歸屬九鐵公司,以及無
    須再作此用途的土地不再歸屬九鐵公司,訂立
    一個較為簡單的機制;及

  3. 為九鐵公司訂立一個新的財務架構,使政府可
    注資九鐵公司,資助建造新鐵路。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運輸局於 1998 年 1 月 20 日發出的 TBCR
2/1/2/1016/89(97)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2月11日。

意見

4.該條例的現有條文賦權九鐵公司營運九廣鐵路(下稱
"東鐵")及建造和營運西北鐵路(下稱"輕鐵")。然而,該
條例目前並無賦權九鐵公司建造和營運新鐵路。此外
,與《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和《機場管理局
條例》(第483章)不同,該條例沒有訂明政府可藉持有
股份擁有九鐵公司。由於缺乏適當的股份資本架構,
九鐵公司在尋求商業借貸方面,可能會遇到不必要的
困難,而這類商業借貸需用以支付各項新鐵路計劃的
建造工程費用,包括西鐵、馬鞍山至大圍鐵路線及東
鐵紅磡至尖沙咀支線3項計劃。

5. 條例草案旨在消除上述不妥善之處,使運輸局局長
可授權九鐵公司建造額外的鐵路,並建立一個新的財
務架構,從而訂明適當的股份資本架構和向政府派發
股息的機制。與財務有關的條文是以《地下鐵路公司
條例》和《機場管理局條例》的條文為藍本。政府當
局表示,在這個新財務架構下,政府可注資九鐵公司
,資助建造新鐵路,而九鐵公司亦可融資繳付任何尚
待支付的工程費用。

6. 條例草案亦為鐵路運作所需的土地歸屬九鐵公司,
以及無須再作此用途的土地不再歸屬九鐵公司,訂立
一個較為簡單的機制。目前,供現有鐵路運作用途的
土地是藉該條例的附表歸屬九鐵公司。這意味著每當
鐵路工程完成時,便須修訂該條例,並加入新的附表
,以便將所需土地歸屬九鐵公司。若有需要增加土地
供鐵路運作用途,或九鐵公司不再需要已歸屬的土地
時,便須修訂有關附表,方可更改已歸屬的土地範圍
。根據條例草案,土地歸屬或不再歸屬九鐵公司是藉
地政總署署長在土地註冊處存放一份顯示歸屬或不再
歸屬詳情的圖則而生效。地政總署署長須因應土地歸
屬或不再歸屬九鐵公司,藉憲報公告而發表一份聲明
,述明已將一份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7. 條例草案其他條文就下述事宜作出規定:

  1. 在與鐵路有關連的情況下建造及由九鐵公司管
    理和控制的停車場的經營及規管;

  2. 將訂立規例的權力移轉給運輸局局長;及

  3. 廢除有關政府為九鐵公司取得土地的條文(該條
    例第28條)。由於新鐵路計劃所需的土地會根據
    《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收回,因此該條文
    已過時。

8.條例草案若通過成為法例,將由運輸局局長以憲報
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公眾諮詢

9.政府當局曾就條例草案徵詢九鐵公司的意見,該公
司滿意條例草案對該條例提出的修訂建議。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 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
員會。然而,政府當局將會在1998年2月12日擧行的
財經事務委員會與交通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向
議員講述政府注資九鐵公司興建西鐵的詳情。待條
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該項計劃便可付諸實行。

建議

11.雖然關於財務事宜的條文在該條例中屬新增條文
,但《地下鐵路公司條例》和《機場管理局條例》
均已訂有類似的條文。議員可考慮是否需要成立法
案委員會,詳細研究那些與財務有關的條文。

12.與此同時,法律事務部正就條例草案的草擬問題
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