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92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確認自 1995年11月9日以來所收取的就私家車或輕型貨
車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而繳付的費用。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運輸局在1998年1月22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檔號為TBCR 25/5591/79(95)Pt.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背景

4.車齡超過6年的私家車和車齡超過一年的輕型貨車在
車輛牌照續期時,車主必須提交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
證明書(下稱"證明書")作為佐證。自1985年起,運輸署
一直向指定的車輛測試中心收取供應證明書表格的費
用,以便收回政府提供這項服務的成本。供應證明書
表格的收費曾載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以下
簡稱"該條例")附表8第6(c)段開列了供應證明書表格的
費用。根據該條例第88H條,總督可藉憲報刊登的命
令修訂該附表。

5.1995年10月6日,當局在憲報刊登《1995年道路交通條
例(修訂附表8)令》(1995年第453號法律公告) (以下簡稱
"1995年令")在憲報刊登。1995年該命令旨在廢除附表 8
中載明原有收費的第 6(b)及(c)段,並代以新訂的第6(b)
及(c)段,該這兩段項新條文分別載明列出自由1995年11
月9日起車輛測試中心就檢查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收取的
新修訂費用,以及政府就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
明書表格收取的新費用。

6.然而,當時立法局一個小組委員會否決了有關調整車
輛宜於道路上使用供應證明書表格的收費的建議 (附表
8新訂條文的第6(c)段)。1995年11月2日,一位議員動議
一項有關修訂1995年上述命令的議案(1995 年第513號法
律公告),以廢除當中的第6(c)段,但這項議案並沒有無
把載明原有收費的一段條文還原。

7. 儘管該條例附表8第6(c)段已被廢除,但運輸署自1995
年 11月9日起仍繼續按該日前的收費款額,就供應車輛
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收取費用,直至1997年2月1
日調整有關費用修訂為止。

意見

8.該法條例草案旨在確認自1995年11月9日以來所收取的
就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而繳付的費用,
並就收取這項費用訂立具追溯效力至該日的合法定權限
,而有關費用已在該法條例草案附表中予以以指明。鑑
於附表 8 中被廢除的一段條文授權運輸署署長收取有關
費用,故實有必要作出上述確認。

9.議員可參閱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8段,當中詳列
述政府當局認為該法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例修訂建議是
合理的理由。

10.謹此告知議員,行政長官已訂立《1998年道路交通條
例(修訂附表8)(第2號)令》(1998年第50號法律公告)(以下
簡稱"1998年令"),藉以還原附表8第6(c)段,訂指明就私
家車及輕型貨車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私家車及輕型
貨車的證明書表格的費用為58元。運輸署,這是自1997
年2月1日起已以來一直收取這個水平的費用款額。該命
令在於1998年1月23日於在憲報刊登的1998年令已,並由
該日起生效實施。臨立會LS89號文件載述了該項命令,
議員可參閱報告中有關該項該文件是論及1998年令一項
附屬法例的報告部分。

11.該法憑著條例草案各項建議修訂建議及《1998年道路
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第2號)令》生效後,運輸署署長可
繼續根據該條例,就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
格收取費用。

公眾諮詢

12.當局並無未有就該法案條例草案進行任何公眾諮詢。

徵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13. 有關該法條例草案的參考文件已在1998年1月送交交
通事務委員會委員參閱。

結論

14. 該法條例草案旨在是用以糾正因無心廢除了該條例
附表 8第6(c)段而出現無心造成的技術性遺漏,當中並
無涉及對政策作出更上的改變。該法條例草案在法律
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2月9日